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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从《倩女幽魂》联动《微微一笑很倾城》案看影游联动的法律风险防范

曾祥欣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一、案情简介


不知道有多少朋友看《微微一笑很倾城》(以下简称《微》),作为一个与网络游戏高度相关的小说,其作品中的《梦游江湖》一度是许多小说爱好者们理想的MMORPG,如果有一款网络游戏能还原小说中《梦游江湖》的世界,无疑将吸引一大批《微》的粉丝。


很显然,网易的策划们也是这么想的:2015年9月17日,网易通过北京合润德堂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网易旗下《倩女幽魂》系列游戏联动《微微一笑很倾城》电视剧的事宜签订了《品牌内容合作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剧酷公司应向网易杭州公司提供《微》电视剧的剧内植入权益、剧外权益,制作及后期权益等。


作为双方合作的结果,在2016年8月开始播映的《微》电视剧中,原本小说中的网络游戏《梦游江湖》被替换为了网易旗下的端游《新倩女幽魂》,游戏随着剧情的发展高频率出镜。另一边,《倩女幽魂》系列游戏也为本次联动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在端游和手游双端更新了新版本“一笑倾城”,在该版本中,除了新增分别对应《微》电视剧中的两名主角的新职业“白衣魅者”和“红衣女刀”外,还在游戏中增加了如“落霞峰”等场景以及与电视剧剧情有关的新玩法。除此之外,为了进一步宣传此次联动,网易方还发布了CG动画《一笑倾城》、《落霞云归》等视频至各大视频网站。


CG动画《一笑倾城》


游戏在线人数创开服新高,连开24个服务器依然爆满说明了此次联动的成功。然鹅就在此时,一份诉状的出现,让网易策划们……



原来,经上海漫禾文化传播工作室及小说作者顾漫的授权,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取得了在全球范围内对《微微一笑很倾城》小说改编手机游戏的独家改编权,授权期限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大神圈公司认为,网易公司在《倩女幽魂》系列游戏中对《微》小说元素的使用,侵害了其所享有的针对手机游戏的独家的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诉至法院(以下简称《倩女幽魂》案)。


该案经两审,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网易对《微》小说元素的使用侵害了大神圈公司对《微》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及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大神圈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五万元,并共同在相关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为大神圈公司消除影响。



二、保护思路转变带来实质性相似认定的改变


熟悉近年国内电子游戏作品侵权案件的读者应该已经注意到,电子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基本从以往的拆分式保护(即将融入游戏的音乐、美术等各类作品分别主张权利)转变为了现有的整体保护模式(即将游戏运行所输出的视听表达视为一个整体主张权利)。这种转变在改编类的电子游戏作品中差异体现的尤为明显。


1. 《我叫MT案》中的拆分保护

同样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其观点在2015年宣判的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就与《倩女幽魂》案有较大不同。


在该案中,《我叫MT》游戏是由原告乐动卓越公司经《我叫MT》动画权利人北京七彩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开发的一款同名改编游戏。被告昆仑乐享等三家公司未经授权开发了“山寨”游戏《超级MT》,并用“我叫MT原班人马打造/加盟”等宣传语进行虚假宣传。


原班人马打造!当年的“山寨游戏”就是这么直白


该案由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傅钢律师和王慧君律师代理被告方应诉。原告基于当时的拆分保护模式,仍然选择了同时提起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的方式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


因原告五个游戏人物形象系以原有动漫形象为基础而创作的改编作品,故只有被诉游戏中的人物形象使用了原告游戏中对应人物形象不同于原有动漫形象的独创性表达时,该使用才可能构成对原告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又因告五个游戏人物形象的独创性部分体现在人物的武器及服装上,而非人物面部形象上,故仅将原告五个游戏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装与被诉游戏中对应五个人物形象中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



经过对比,法院认为被诉游戏中的五个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饰与原告游戏中五个对应形象的武器与服饰差异较大,未构成实质性近似,被诉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并未使用原告独创性的表达。基于此,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人物形象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


不考虑在原告已经取得改编授权的情况下剔除原作要素这一“迷之操作”,法院虽然将对应人物之间的外观进行了细致的对比,但这种对比仅着眼于单个人物的细节,忽略了在一个完整的游戏中所有游戏人物整体的印象和关系是否具有相似性。就好比单个汉字没有独创性,但有选择的将汉字组合而成的短句就有可能具有独创性,这也正是拆分式保护容易忽略的。


虽然限于当时主流的拆分保护思路,著作权侵权之诉中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法院仍然认定了三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3.5万元。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入选了北京市高院发布的“2015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 《倩女幽魂》案中的整体保护

而在《倩女幽魂》案中,法院对于著作权的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思路已有所转变,其认为:


虽然不可否认,涉案视频中女主角的武器、宠物、情景设计与《微》小说中的内容在细节上存在一定差异,但由于其包含了《微》小说中的主要人物形象及场景设计,部分情节上的细微差异并不影响整体内容上的一致性,二者之间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


从上述观点看,无论是白衣琴师、红衣女侠、老虎宠物等造型,还是抢亲、送发簪、夫妻比武大赛等故事情节、抑或是落霞峰等场景,虽然单个要素或许难以体现出独创性或存在,但是如果以整体保护的视角出发,部分细节的不一致对于整体相似性的认定不构成影响。


三、影游联动如何“避雷”


影游联动作品为近年来常见的“IP运营”方式,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选择。在相关影视剧热播的档口推出联动款游戏,将为游戏带来大量的人气。但从《倩女幽魂》案中我们不难发现,若在联动过程中忽视著作权风险的防控,将给游戏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对于游戏公司而言,影游联动中有哪些风险点,又该如何回避?就由小编来为大家简要介绍:


(一)取得必要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改变作品,进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受到改编权的规制。著作权法的改编不仅包含了在相同作品类型下的再创作,也包含了将一部作品在不同作品类型间的转换。在影游联动中,将小说、漫画、影视剧等作品改编成为电子游戏作品的内容即属于改编行为。因此,在影游联动中,若需改编游戏作品,需要取得作品相关权利人的改编权授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取得了改编授权后开发而成的作品已经属于新作品,在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因此,在授权改编后,无需再就新作品向原作品权利人取得其他权利的授权。


在《倩女幽魂》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网易杭州公司从《品牌内容合作合同》及相关附件中取得的对《微》影视剧中相关元素的使用的授权有:“使用一款该剧主视觉海报以制作甲方游戏品牌的宣传海报”以及“使用一款片花用以宣传”等权益,这在影游联动的实际使用是远远不够的。


此外,根据合作形式的不同,除了著作权之外,还可能涉及相关演员的肖像使用权等其他权利,鉴于与本文讨论的范围主要在著作权,小编在此不做展开。


(二)找到正确的授权者

在了解了所需权利后,下一个问题就是解决“找谁授权”。通常情况下,影游联动所涉及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往往已经产生了其他形态的衍生作品。此时应当从有授权改编权限的权利人处取得授权。


因此,第一步应是对该作品的创作、传播以及改编情况进行梳理,厘清作品该系列的原作品类型、创作时间、相关权利人及其权利流转情况,已有改编作品类型、创作时间、权利流转情况、相关权利人及其所拥有的权利。


若仅需使用原作内的元素进行改编,可先尝试从原作的权利人(通常情况下为该作品的出版发行单位或署名作者)处取得授权。若需使用改编作品的元素进行再改编,应当考察改编作品权利人所取得改编权的是否连续且有转授权权限(或称之为:二次改编、再授权)。若改变作品权利人拥有改编权的转授权权限,可直接与改编作品权利人处取得授权。若无转授权权限,应当同时取得原作品和改编作品权利人的改编权授权。


(三)未独占(专有)或排他授予他人

可能有读者会问,如果网易按照前文从小说权利人处取得改编权,是否就不侵权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就要说到另一个风险点:是否已独占或排它的授予他人。


独占(专有)许可指的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授予权利、作品形式和渠道内使用作品,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对作品的进行使用。排它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在于授权人是否仍然能够在授权范围内自己使用作品。


在原作的权利人已将相应地区、作品形式和渠道的专有或排它的改编权授予他人的情况下,原作权利人实际上已没有单独再单独授权改编权的权限。若此时从已无授权权限的权利人处购买该作品的授权,在遭遇在先被授权人起诉的情况下,虽然可以主张合法权利来源免除赔偿责任,仍无法免除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1]


(四)明确改编的范围、渠道和方式

在影游联动相关的改编授权协议的拟定中,还应当注意授权范围、渠道及方式是否满足需要。例如:根据联动是否需要在端游、手游页游等多平台进行,取得对应的平台授权;根据联动游戏是否需要出海至他国发行并制作相应语言的版本,取得对应地域及语言的授权。若授权渠道和范围不能满足后续的游戏发行需要,还需针对新的发行场景另行向相关权利人取得相应授权。


(五)确认联动方身份的真实性

当然,除上述的风险点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点,那就是在联动业务洽谈以及合同签署的过程中务必要核实对方的身份,确保合作过程中各方的参与人员身份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有权代表公司进行相关业务的合作。至于理由,我想各位读者应该也和小编一样清楚(此时小编缓缓掏出了一瓶辣椒酱)。

 

注释:

[1] 可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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