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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证或许和你想的不一样——从汉华易美与金种子公司案说开去

羌旭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文/ 羌旭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前不久,北京高院对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汉华易美”,为视觉中国旗下公司)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种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微博”)著作权侵权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金种子酒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该案不仅是一个再审改判案例,也是视觉中国系列公司维权未获支持的一起案例,这引起了知识产权从业者的广泛关注。


该案案情与一般的图片公司维权案件基本无异:金种子公司在新浪微博上使用了棒棒糖和西瓜两张图片,汉华易美认为金种子公司侵犯其对该两张照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提起诉讼,并在案件中通过以下几项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相应权利:

1、美国盖帝公司法律总顾问出具的《授权确认书》,载明:确认美国盖帝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的图像享有著作权,上述图像载于该公司网站,美国盖帝公司指定汉华易美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表,可展示、销售、许可附件A所列图像,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该《授权确认书》经过公证认证,涉案图片列于附件中;

2、涉案图片载于美国盖帝公司所述网站,并标有“gettyimages”水印;

3、涉案图片载于视觉中国旗下网站,并标有“gettyimages”及“视觉中国”水印,网站同时标有版权声明;

4、汉华易美还提交了涉案图片最大像素格式的电子文件,显示了图片编号、品牌、像素等信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则将作品上署名者视为著作权人,一审法院根据汉华易美提交的带有水印的网页打印件、涉案图片电子文件、经公证认证的《授权确认书》,确认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并据此认定金种子公司构成侵权。二审维持原判。


再审中,金种子公司提交了Shannon Fagan(方夏诺)作出的版权申明:其为棒棒糖图片的唯一版权人,该图片可以通过其个人网站获得,也可以通过gettyimages.com进行照片使用许可,其未将版权转让给任何人,Gettyimages无权代表其对图片侵权行为进行索赔等。再审法院认为,根据金种子公司提供的反证,汉华易美未能进一步举证,其享有权利基础的主张不能成立。


笔者注意到,该案中,证明汉华易美权利基础的重要证据是由美国盖帝公司法总出具的《授权确认书》,该证据经过了公证认证。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经过公证的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一般予以承认,经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高于未经公证的证据。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使领馆认证后,亦具有充分证明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在国内做公证,尤其是涉及权属的,如果证据链条不完整,公证处一般不会做。但上述案件中,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确认书》明显出了问题,其所声称的权利归属很有可能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是怎么发生的呢?


笔者想到了前不久经历的一个案件,两份授权书所述的事实存在矛盾,且这两份授权书都在美国进行了公证认证。笔者进一步查找了美国公证相关资料,原来公证在美国和中国大不一样,美国公证只证明形式的真实性,不审查也不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公证法,公证制度由各州法律规定。各州的规定存在一些共同特点。美国没有公证处,进行公证的都是个人,即公证人(notary public,这个单词对应的是个人而非机构)。公证行为没有公权力背书的色彩,而是扮演一种“目击者”的角色,当然也就没有财政拨款,而是一种私营行为,收取的费用一般在20美元左右,非常低廉。因此,公证人通常都是兼任的,可以在快递点、加油站、银行,甚至杂货铺由公证人进行公证(是的,就是这么夸张!)。公证人的任职门槛也很低,基本上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的居民都可以申请,有的州需要经过考核,但考核内容也非常简单。根据介绍,美国许多州禁止公证人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这一点似乎更能说明美国公证与作为司法体系一部分的我国公证相去甚远。确切的说,在美国,公证的基本职能只有:1、确认签名者是其本人;2、确认签名者所要签署的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3、确认签署件是原件。至于文件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完全不在公证的证明范围内。


经过美国公证的文书,需交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后,才能在国内作为证据使用。那么使领馆认证的范围又是什么呢?中国驻美国大使馆网站明确写明:“领事认证是证明文书上的最后一个签字和印章属实,‘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有关文书是否会被使用机构采纳取决于文书本身的内容记载是否符合要求。”我们敬爱的崔大使和他的同事们也仅是认证最后一个签字和盖章的真实性。至于介于公证人公证和使领馆认证之间的州务卿或美国国务院认证,更不可能去核实文件内容的真实性了。


为何美国公证不去核实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呢?原来美国的公证适用情况和国内大不一样!


美国公证文书效力不高,在美国体制下并没有造成很大问题,原因在于书面证据的效力认定由美国法庭审判繁琐的质证程序担当了。但在美国之外,根据资料所述,美国的这种公证制度导致有些国家拒绝承认和接受美国的公证文书。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对于他国的法律制度不能当然地用国内法去理解,多思考多求证才能避免未知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吴翠丹:私权自治——美国公证制度的显著特征

2、岳雪娟:美国公证人的任职制度

3、张栋:美国公证人参考手册:2012-2013(节译)



羌旭 

协力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律师

羌旭律师为复旦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硕士,为盛趣游戏、叠纸游戏、兰馨影业、波克城市、新道信创意、信天通信、米思米、新华发行、宝碟、上海市大数据中心、途虎养车、上工申贝、新民晚报社等单位提供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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