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开庭,争议焦点有这些
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提起诉讼,指控迷你玩公司开发、运营的《迷你世界》游戏抄袭其享有独家运营权的《我的世界》游戏,导致两者游戏整体画面高度相似,侵犯了《我的世界》游戏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亦使游戏玩家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迷你玩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5000万元等。
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19)粤03民初2157号】一审判决,认定迷你玩公司行为构成侵犯作品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亦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211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官总结了7个争议焦点:
1. 《我的世界》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 《迷你世界》游戏中被诉侵权的内容与《我的世界》游戏中请求保护的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具体为:请求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内容及范围是什么;被诉侵权的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内容及范围是什么;两者比对的过程及结论);
3. 本案一审认定《迷你世界》游戏侵犯《我的世界》游戏的改编权是否适用法律错误;4. 本案一审认定迷你玩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5. 本案是否应判令迷你玩公司停止运营《迷你世界》游戏;
6. 本案是否应判令迷你玩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之易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7. 本案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APP统计的数据能否作为本案确定《迷你世界》游戏在IOS渠道收益的依据;《迷你世界》游戏在安卓渠道的下载数量计算营业收入;侵权内容与《迷你世界》游戏获利的贡献比)。针对争议焦点1,原告方认为用方块展现世界是一个充满创造力的方式,玩家在该世界中按照预设的内容进行的连续的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符合类电作品的要求;而被告方则认为,玩家搭建画面的过程以及最终创作出的画面都是按照自己的逻辑,而非游戏公司预设的流程,因此画面之间不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针对争议焦点2,原告方认为267个元素都有开发者独特的选择和设计,被告的游戏元素中有与原告方类似,却不符合常识与逻辑的地方,例如原告方误将“芦苇”与“甘蔗”混淆,使甘蔗必须生长于水边,且可以制作纸张,被告方游戏中复制了这一点;被告方则认为,原被告双方游戏元素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例如“黄色硬沙块”用于建造建筑并没有独创性,而合成方式上,原告虽有独创性,但被告的合成方式并不相似。
针对争议焦点5,原告方认为一审判决后被告方并未删除所有侵权元素,被告方游戏脱离侵权元素游戏后无法正常运行,应当判令《迷你世界》停运;被告方认为,《迷你世界》在一审判决后做了大规模的更新,已不构成侵权对象,而若以侵权为前提,侵权内容不涉及到资源,资源的设计应属于公共领域,因此也不至于停运游戏。
双方发表最后陈述后,法官宣布休庭,今日的庭审结束。知识产权那点事将继续保持对本案的关注。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整理自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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