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院墙又高又宽 | UP主们,如何正确打开《大碗牢饭》的翻唱姿势?
“吴亦凡的最新狱曲《大碗牢饭》,疑似泄露,你听了吗?快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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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院墙又高又宽刑法民法要学习牢里生活不容易
与外界生活分离
吴签选妃不再是秘密
牢房大
以后这就是你的家
要听话以后的日子没嘻哈先别讲话先别讲话 牢房里裁缝机窗纱就后悔吧听到熄灯铃就洗睡吧你这一天广骗少女忘记学法律送进牢房不考虑人生没有重开机会再回那一岁
守法才会不后悔……
害,这可真是……
其实,显然,这样的视频,并(是)不(有)在(点)少(意)数(思)。
你看:
除了吴亦凡事件之外,还有海量的时事神曲:
比如,林生斌事件,就是采用了《蜜雪冰城》进行歌词的改编:
并且在最后,进行强硬的说明:
有些UP主也很仗义,进行了这样的说明:
问题一:
《大碗牢饭》,是不是想唱就能唱的呢?
其实,这位UP主说的没错,自己的视频属于“翻唱视频”,“翻唱”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非常贴近生活的音乐行业内名字,通常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唱,包括重新填词,编曲。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主要有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等,如果进行翻唱,需要取得词曲作者及表演者的授权,由于作者们“数量众多”,为了授权方便,通常都会明确自己的版权所有者/唱片公司/版权代理公司,由一个特定的主体统一对外管理。有授权需求的一方,只需找到该授权主体,就可以啦。
敲黑板了,如果没有取得授权,就对歌曲改编翻唱并免费发布,这种“移花接木”涉及侵犯原创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等。
给大家举个例子(我才不会说下图是专门换了姐姐们的版本呢!)
翻唱:
其他都很好理解,两个专业词汇原地科普下:
OP,即Original Publisher词曲版权管理人。
SP,即Sub Publisher词曲版权代理管理人。
SP获得OP的授权,在特定区域内发挥自己的优势对音乐版权进行管理。
对于这首《大碗宽面》而言,《乘风破浪的姐姐》翻唱《大碗宽面》,是取得了SP授权,才可以合规地在舞台上进行公演,并通过芒果TV等平台进行传播,通常来说,价格都不菲噢。
问题二:
UP主们已经这么努力了,就真的不行吗?
笔者的内心OS:你看看这充满灵气的歌词!
笔者落笔写到:我真的感受到了UP主们的用心!不仅在歌词上颇为用心,而且在人物肖像的处理上,还专门对视频中的歌唱者进行了虚化处理,避免大家产生不当的联想,而对该人物进行讽刺或贬低。
可是画风不得不一转——这,请摸摸牛牛的良心,虚化后难道还能认不出吗??
结论:这样的“含蓄”,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帮助。
那么,除了肖像的采用之外,对音乐本身的改编翻唱呢?
此处可以分享一个有趣的先例:
在周杰伦的《Mojito》红遍大江南北之后,新出了一版民警禁毒版《Mojito》。但是,此时并不涉及著作权侵权,原因有三:
2. 该短片为公益性质,符合法定的排除侵权责任事由。
3. 周董本人在快手中发布禁毒民警版改版《Mojito》截图,且表示“唱的不错哦,大家远离毒品、保护自我”,可视为对该版的许可。所以,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找到合规“翻唱”的正确打开方式!
问题三:
热点来袭,UP主们如何“合规营业”?
Step1:获取授权,yyds!
Step2:扛起合理使用的大旗。
那么,我们先把关于合理使用的法条摘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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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进行合理使用啦,其实和up主们最为贴近的是: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举个栗子:
比如,笔者拍摄了一个Vlog,其中出现了部分的原曲重现。然后劈里啪啦一通点评——这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合理使用情景。
对于目前的翻唱形式而言,如果完整采用了原音乐作品的曲,自己改编了歌词,使用方式也无法满足“适当引用”的要求。但是如果截取使用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较低,依旧具有主张构成合理使用的空间。
Step3:“不具有盈利性“的抗辩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肖像权和著作权的侵权案件处理中,两者的情形是不同的。
对于肖像权,其侵权的构成要件为“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确无营利目的的情况下,翻唱的视频制作者可以主张不侵犯肖像权。
但对于著作权,不具有营利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内的民事责任。所以,当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且具有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和承担。
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up主们有没有和平台签约获取工资、 “加入创作激励计划”根据播放情况获得视频播放收益、收取粉丝“充电”打赏费等方式获取视频收益、发布视频获取曝光、积累粉丝,并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实现“流量变现”等等……
这样看起来,的确是……但凡有一个币,就很难了……
Step 4:滑稽模仿
“这,不也是首绝佳的普法神曲吗?”
“这,不是超越了那碗宽面,进行了崭新的二次创作吗?“
是的,在“滑稽模仿“的维度上,我们依旧还有发挥的空间。
滑稽模仿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艺术创作形式,一直饱受观众们的欢迎喜爱。滑稽模仿属于表达自由的一种形式,在此意义上,其行为亦是受合理使用制度保护的。
“滑稽模仿”一词源于英文Parody,是一种以“讽刺”“批评”“戏谑”等为目的,模仿引用一些已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作品进行改编创作的艺术形式。在日本和台湾,滑稽模仿被称作KUSO,即恶搞和搞笑的代名词。也就是说,如果能够做到,“大碗宽面“,只是外衣,”调侃社会事件,科学进行趣味普法“,才是内核,就歌词层面来说,是依旧有可能落入”滑稽模仿“的范畴的。
我们既需要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也需要表达自由呼吁创新。客观来说,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合理使用,采取的是例举的方式,无法穷尽所有的情形,面对瞬息万变的网络时代,“二创”“鬼畜视频”等等频出,对于边界的划分,的确存在着新的挑战。对于当下的每个视频创造者来说,BGM、字体、文字、图片……每一个元素,“合规打开”都很重要,也都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创作不易,且行且珍惜。
但是笔者依旧想在本文的末尾,对歌词部分进行言简意赅的点评:
送进牢房不考虑人生没有重开机会再回那一岁
守法才会不后悔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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