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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玲: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法律保障规则展望

陈绍玲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4-08-26



   陈绍玲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知识产权奇怪问题研究会 研究员    

根据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和理论,人工智能生成表达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人工智能的生成表达尽管在表象上类似为人感知的客观表达,但该类生成表达并不属于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所谓“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要求作品必须是人的主观意识和意志的产物。例如美术作品,该类作品的颜色、比例、结构、线条必须形成于人的主观意识,并通过人类的意志加以体现。


具体到ChatGPT这类人工智能技术,ChatGPT生成的表达是机器算法自动生成的结果。尽管ChatGPT技术本身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但考虑到ChatGPT在运行过程中不受人工干预,因此ChatGPT生成表达并非人类智力劳动成果。有关人工智能生成表达的法律讨论不仅限于对其生成物的定性,该项技术的应用在很多方面都会引发深层次的、复杂的法律讨论。


未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势不可挡,有必要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法律保障问题作出梳理。该类讨论不仅关系到法律规则的完善,还关系到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保护和发展,因此有其独特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中的法律纠纷


ChatGPT技术的出现,表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入了新时代,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场景日益广泛。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人工智能创作的美术、文字、程序,这些应用场景往往伴随着法律纠纷的出现。例如在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场合,受托人可能会以人工智能创作的表达替代应由其本人完成的作品,该类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对委托创作作品合同的违约。尽管人工智能技术日益进步,但在表现形式上人工智能创作表达与人类创作的作品仍有肉眼可见的差别。不少人工智能创作的美术图片存在比例不协调、位置有差错、表达过于夸张等问题,以该类美术图片替代人类创作的美术作品向委托方交付,必然不符合委托创作作品合同的约定。


可以想见,企业出于效率、成本的考虑,将越来越依赖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未来必将会出现人工智能生成表达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并存的局面,但对于游戏、影视、小说等文化产品而言,不能完全以人工智能生成表达替代人类创作的作品。最近有画师使用人工智能绘图为战棋手游《白夜极光》供稿引发了游戏玩家的热议,这充分说明了消费者和市场对人工智能生成表达的接受尚需要一段时间。由此产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如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障问题。


二、人工智能生成表达的保护路径


在人工智能生成表达无法构成作品的情况下,考虑到企业研发人工智能技术的成本投入,对人工智能技术及其生成表达的法律保护确有必要。既有法律制度可以对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一定的保护,但考虑到人工智能生成表达并非作品,因此无法利用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人工智能生成表达提供适当的保护。现有的民事法律制度除对法定权利提供保护外,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对民事主体的法益提供适当的保护。


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成本高居不下的情况下,无论是技术的研发企业,还是技术的应用企业,都必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投入大量的成本。这些成本甚至包括版权成本,例如ChatGPT的输出依赖于人类对ChatGPT的数据“投喂”,也就是说ChatGPT需要大量获取网络资料进行学习,会不可避免地对人类创作的作品进行借鉴和使用。该种高成本的投入,必须得到现有法律制度的有效回应,现有法律制度中的法益保护机制就有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如果将企业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看作是一种市场优势,那么未经许可利用他人投资的人工智能生成表达的行为,就是一种恶意破坏市场秩序、违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可见,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可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一定的保护。


三、人工智能技术

应用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


人工智能生成表达有其优势,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势不可挡,有必要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后可能产生的问题作出预测。人工智能技术对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大规模应用后,文化产品的生产会更为高效、便捷,这不可避免会对作品创作型的文化产品生产方式产生冲击。另一方面,消费者会误将人工智能生成表达当作普通作品进行消费,这会不可避免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造成妨碍。


可能有观点认为,不必刻意对人工智能生成表达与普通作品做出区分,因为未来这两者可能在表现形式上并无差异。这一观点相对短视,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化产品上标明“人工智能创作”的属性。这种明示文化产品属性的做法,一方面可以确保消费者对消费对象的知情权,保障消费者依其自身喜好做出正确的选择;另一方面可以在传统文化产品与人工智能文化产品之间明确界限,从而保障作品创作者和人工智能文化产品生产者双方的利益。


结 语


尽管人工智能技术并非完美无缺,但考虑法律总是伴随着产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因此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宜疏不宜堵。换言之,只有拥抱人工智能技术的明天,才能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发现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从而实现人工智能技术的规范发展和应用。然而人工智能技术要进入实用,首先必须解决的就是版权问题,向人工智能“投喂”作品的行为无疑受到著作权的控制,对这一问题法律必须作出回应。对非商业性的作品利用行为,著作权法可以给予法律责任的豁免,对商业性的作品利用行为,著作权法可以通过获酬权、法定许可、经济管理制度保障作者利益。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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