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翻进别墅被狼狗咬死 狗主人是否有责引争议[辨析]@裸嘢李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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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翻进别墅被狼狗咬死 狗主人是否有责引争议
@裸嘢李 整理
小偷逃跑 翻进别墅撞上两狼狗
事发双流一企业家别墅内 小偷被咬后死于树上 追贼居民曾想救他
昨日凌晨2点左右,两名小偷潜进双流县广都大道旁的电信花园居民楼行窃,被发现后仓皇逃跑。慌不择路的他们翻围墙跑进了隔壁独栋别墅,谁知,这里喂养的两只大狼狗对着小偷一阵狂吠。其中一名小偷遭遇两条狼狗围攻。尾追来的电信花园居民见此情形试图救下小偷,但小偷因被咬太惨,在试图爬树逃生时死于树上……
居民围追
小偷逃向隔壁别墅
据居民们介绍,两名小偷先成功偷窃了两家住户,当偷到第三家时,被突然醒来的主人发现。两名小偷随即逃跑,该住户一边喊“抓小偷”一边追了出来。喊声惊醒小区部分居民,大伙儿都起床抓小偷。
尾追来的居民看到,两个小偷见无路可逃,便翻过小区围栏,到了隔壁的那栋别墅。
翻进别墅
两条大狼狗围攻
电信花园小区居民徐先生的家,离别墅的后门和铁围栏只有几米,能清晰见到别墅内大院的情形。他事先不知道好多邻居都在追小偷,凌晨3点左右,他被一阵阵男人的惨叫声吵醒。起床借助灯光一看,隔壁别墅内靠近围栏的一块空地上,两条大狼狗正扑在一男子身上,一边嚎叫,一边撕扯着男子的衣服、裤子和全身。男子蜷缩成一团蹲在地上,丝毫没有还手之力,只能不停地发出“啊啊”的惨叫声。“两条狼狗全身都是黄色,起码有1米5长,七八十斤重。”他说。
连喊救命
于心不忍 居民想法救
电信花园小区住户王先生全程参与追小偷。据他称,追出去几分钟后,他们来到围墙边,从别墅后门见到一小偷不见人影,另一小偷正被大狼狗撕咬,“裤子被咬没了,衣服也被撕下一大半”。夜太黑、周围的树林遮挡了路灯,王先生没能看清小偷的面貌,只知道是年轻男子。
大伙儿隔着后门问那小偷“你同伙去哪了”,小偷用微弱的外地口音回答:“还在树上.....不知道......”随后无力地一声声喊着:“救命啊,救命啊……”几乎快倒在了地上。
眼看小偷被狗咬得太惨,居民们于心不忍,集体想办法救他,先让狗主人把狗稳住。但经一阵喊话,他们绝望地发现,别墅主人根本不在家。
有人拨打110,但等警察来至少要几分钟时间,那小偷恐怕等不起了。大伙儿不断敲打着铁门,试图吸引大狼狗注意。这一招还真管用,两条大狼狗真的被吸引过来。那被咬的小偷趁势,挣扎着爬上了旁边一棵4米多高的桂花树。
不幸的是,聪明的大狼狗发现了小偷在逃跑。它们又跑了回去,在树下对着小偷吼叫着。此时,小偷卡在树上没有动弹,任凭居民们如何喊叫,他也没有再说话。
奄奄一息
119出动 上树取下他
另一位目击者、小区住户张女士说,大约凌晨3点半,东升派出所警察赶到现场。由于别墅里没有人,他们无法进入。大约4点,警方通过多方联系上别墅主人,对方这才赶回家将两条狼狗拴回笼子。此时,任凭警察在树下对着小偷喊叫,小偷仍没反应。由于小偷爬的位置较高,警察无法上树将其取下,只得向119请求支援。
清晨5时过,成都市消防16中队接到了这起“有人被挂在树上下不来”的警情,5名消防官兵赶到。他们搭起消防梯,并将桌子放在树下,用10多分钟将小偷从树上取下。双流县120迅速对男子进行检查,但遗憾的是,他已因失血过多死亡。这时大伙儿也看清楚了,他全身多处被咬伤,后脑、颈部、下身的伤口尤其严重。
警方:两条狼狗犬只登记已失效
昨日下午记者从双流县公安局了解到,小偷名叫田军(音),贵州人,事发别墅属于双流县现行犬只管理办法中的非限养区域,不属公安机关犬只管理范围,而对这些区域内饲养的犬只应由其它相关部门进行登记、防疫。另据知情人介绍,咬死人的犬只以前曾办理过相关登记,但昨日事发后查实该登记已失效。目前,警方正对此事件做进一步调查。
护院狼狗主人是一名企业家
昨日白天记者赶到事发现场见到,别墅前后门全部紧闭,从铁门里窥见该别墅起码有几百平方米,里面没有人,两条大狼狗也不知踪影。据知情人士介绍,别墅主人叫陶学成,是双流县著名的企业家、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开发了时代锦城、东景丽舍、东泰新居等楼盘,陶住在这里也已10年。
据周围邻居反映,大约七年前,陶老板买回这两条大狼狗,一般白天拴在笼子里,晚上放出院子来看家护院。而且每天晚上别墅家里都有人,唯独昨晚家里没人。
咬死小偷 狗主人是否有责?
无责?
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昨日调查取证情况,狗主人并未涉嫌触犯刑法。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韩冰律师:别墅处于封闭状态,受害人以翻墙的方式非法侵入私人住宅,过错在先;狗主人不在家,无法控制狗的行为;小偷受到伤害主要是自己偷盗逃跑造成的,应该为此事负全责,狗主人不负民事责任,也无丝毫过错。如果事发时狗主人在家而没有及时制止,狗主人则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狗主人主动唆使狗导致人受到伤害,狗主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有责?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宋律师:无论狗主人是否在家,狗的主人都应该对狗负有管理责任,此事看来,狗主人明显疏于管理,他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非法侵入私人住宅,具有重大过错,应相对减轻狗主人的赔偿额度。
同类案件分析
安电网护葡萄 电死人后他坐牢
为保护自家葡萄园不受侵害,河南人唐海清在1993年8月在为葡萄园周围安装了220伏的电网。几天后,邻村三个小娃娃去偷葡萄,其中一娃娃遭电击。虽然唐海清随后及时切断了电源并抢救,这小孩仍死亡。唐海清随后投案自首,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他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成都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伟:这两起案件很类似,但不合适类推。私设电网的行为本来就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而法律从未规定居民不准饲养犬只,且犬只具有看家护院的本能早被公众认可。其次,电网危险性巨大,犬只则不具备这样巨大的危害。
我把大家对本帖的回复整理如下:
QUIET:
又是一起关于狗的案件。再不规范狗的喂养管理,也许下次还有另外的案例发生。比如:在街上被一大型狼狗咬伤或者至死吧,狗又跑了,那又去找谁赔偿责任。而且人都咬死了赔偿再多又有何意义?
小动:
基本倾向韩律师的观点。
狗主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赔偿完全属于道德层面的。
[证据/李律师]: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认为韩律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动物侵权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只有在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免责。
小偷“逃窜”并不构成本案的过错,动物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对动物有故意挑逗、刺激等行为。
住宅属于私密空间,他人无权擅入,但屋主亦需谨慎管理屋内危险装置,亦不得饲养危险动物,否则造成他人伤害,屋主就难免其责。
在住宅饲养危险动物,在自己家架设通电电网防贼,这类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其行为构成对公共安全的侵害,是法律禁止的。
记得在澳洲还是加拿大有个类似案件,就是小偷跑到某人家偷窃,因院内积雪结冰,小偷在院内摔伤,法院最后判屋主要赔偿小偷的医药费用,理由就是屋主没有清理自家院内积雪,给进入其院内的人员(无论任何人)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
简单说就是,小偷有罪(盗窃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有法律制裁他,而不是私刑处死他,且无论盗窃还是非法侵入都罪不至死。
另外,本案也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因为小偷的“侵入”不是积极故意的,而是消极的被迫(逃窜)的。
本案中被狗咬死的是一个“逃窜”“误入”的小偷,所以给人一种“活该”的感觉。大家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是一个“良民”为了躲避“黑社会”的追杀而“误入民宅”,结果被狗咬死。再看看你的观点是否会有所改变。
小动:
注意一个前提,狗主人的住宅在政府规定的非限养区域内。
[证据/李律师] :
危险动物不存在限养不限养区域问题,且民法通则的规定并没有饲养区域的限制。即使合法饲养,只要不是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担责。
小动:
澳洲不是中国。
在这件案子上,看不出狗主人有任何错误之处。更何况他不在家,狗又好好的关在自家私宅内。
在西方,擅闯私宅的后果可能比被狗咬更严重。
美国法律还规定私人可以合法拥有枪支呢,在中国,个人拥有枪支就是犯罪。
[证据/李律师]:
狗主人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过失是过错的一种。。。
西方的擅闯私宅可以开枪不错,但你显然过分解读了,如果屋主明知闯入(或误入)者并无任何恶意,屋主不分青红皂白直接击毙闯入(或误入)者,那么屋主就得花大价钱请个好律师说服陪审团,否则误杀罪名是难逃的。西方的可以持枪并非可以随便杀人。
小动:
我只知道,北京市区内是不允许饲养大型犬的,但郊区允许。被害人没错?那他怎么会跑进人家里去了呢?
被害人犯的至少是盗窃未遂罪。
[证据/李律师]:
你没仔细看原帖,小偷是逃进去的
小动:
我从来都不赞成对小偷用私刑。狗不是在主人授意下伤害小偷的。
这件案子本身就是个意外事件,但是也是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
[证据/李律师]:
不是意外事件。。。狗主显然存在疏于管理。。。
小动:
那也属于非法进入私宅啊。
[证据/李律师]:
恩。。。但不构成非法侵入罪。。。
小动:
这个我知道的。
可是,人不是狗,狗哪知道对方是误入还是来偷东西的呢。
[证据/李律师]:
所以狗才需要人的管理。。。疏于管理就是放任。。。
小动:
别墅内属于私宅范围。狗没有跑出别墅范围之内啊。
就看这个狗主人拥有多少的同情心了。有钱不妨多付一点。万一狗主人也属于普通工薪层,怎么办呢?典型的“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证据/李律师]:
大型动物和危险动物是两个概念。。。任何居民区都不可以饲养狮子毒蛇恶犬这类危险动物。。。有很多品种的大型犬并不是危险动物。。。在家饲养危险动物与在家安装通电电网没有区别。。。
小动:
你知道,郊区养狼狗的相当多。就是为了看家护院。也有养藏獒的。
我个人不提倡养这些动物的。。。但是,也能够体谅为了这种目的而养狗的人,因为,攀墙入室盗窃的贼的确很多。我的住处楼下,一直贴着社区的提醒居民防护通知;越近春节,这种案子越频繁。。。
[证据/李律师]:
治安不好。。。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法律作为一种“游戏”规则不会因为“情势变更”而“选择适用”。。。
小动:
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居民不许养狗。而且给狗狗登记上户口的时候,只有大型犬小型犬之分。狼狗是属于大型犬范围内的。否则怎么会给上户口呢?
说到法律,受害者才真正触犯法律了,他是在作案过程中发生意外的。
再说作贼,本身就要承担后果,这个后果是不可预见的。
[证据/李律师]:
中国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以私设电网,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当事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是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显然私设电网是对可能会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预见性。。。具有“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所以私设电网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中国似乎也没有哪个法律条文禁止饲养危险动物,但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危害结果。。。那么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具有过失。。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行为”。。。无论从刑法角度还是从民法角度都是被禁止的。。。而无须单行条文予以明确。。。
你认为危害结果是不可预见的。。。那么小偷被咬死就是意外事件。。狗主就可免责。。
我不认同是意外事件的说法。。。因为饲养危险动物不可能不能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是饲养人对能够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或者因为饲养人“疏忽大意”而“没有想到”。。。所以。。。就有了饲养人的“疏于管理”的法律后果。。。
小动:
如果他在作案过程中攀墙爬树不小心摔死,难道还要告人家把墙砌得太高?
私人住宅拦电网和养狼狗完全两回事。
[证据/李律师]:
法律明确了动物饲养人要承担的是严格法律责任(民法理论叫“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只要被害人或第三人没有过错。。动物饲养人就得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你说的爬墙摔伤不属于“特殊侵权”。。因而爬墙摔伤就只能依照一般侵权过错责任界定责任。
小动:
什么职业都要承担风险,如果作贼也算一种职业的话。我说的危害是不可预见的是针对梁上君子这个行业而言的。
更何况这个事件的关键前提是他们在作案过程中为了逃避风险擅闯私宅造成的后果。紧急避险也要看前提的,他们为什么被人追?慌不择路的原因为什么?
事件地点在私人住宅内,如果是狗主人疏忽导致狗跑到住宅外发生伤害事件,属于主人管理失误造成的。
所以,这件案子我看不出狗主人要负任何法律责任。除非属于道义上的责任,那也要看狗主人的同情心有多少了。
小动:
受害人没错吗?
[证据/李律师]:
你混淆了盗窃的“错”和被咬死的“错”。。。应该说。。。小偷不偷窃。。。就不会有被追赶。。。没有被追赶。。。小偷就不会存在“慌不择路”。。。就不会“误入”“狗口”。。。这是因果关系。。。
偷窃是构成犯罪的“过错”。。。但“误入”不是可以让动物饲养人免责的“过错”。。。可以让动物饲养人免责的过错是指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故意对动物的“挑逗”或“刺激”。。。而非其他。。。我前面说过。。。动物致害在民法上被规定为“特殊侵权”。。。“特殊侵权”的免责举证义务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被害人(或第三人)有故意“挑逗”或“刺激”动物的“过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小猪:
操,这是保护良民还是保护刁民?
他不做小偷不就是没有事了吗?养狗是干什么的,不就是为了看家吗?
[证据/李律师]:
养狗看家护院就像西方的持枪自卫一样。。。是在主人可控的前提下。。。而不是可以“放任不管”。。。设想一下。。。我是否可以外出的时候在家里安装一个自动射击装置。。。对准大门。。。只要谁破门而入。。。就自动(不加甄别也无法甄别地)将其轰毙?。。。如果你认为可以。。。好。。。我继续假设:警察追逃犯。。。逃犯越墙进入别墅。。。警察抄捷径。。。破门进入。。。被自动射击装置击毙。。。你认为这样可以?。。。或者没人在家。。却火灾了。。。救火的人破门进去。。。被击毙。。。或者安装自动射击装置的本人。。。发现火灾。。。情急之中忘了关闭自动发射装置。。。破门而入。。。被击毙。。。。你认为这是“看家护院”吗
小动:
谴责狼狗咬死的小偷是不适宜的?
街头小偷小摸的那叫小偷,半夜入室盗窃的应该叫大盗了。这种人心理素质不是一般的强,身上百分百携带致命凶器的,基本属于亡命之徒的范围。这几年因入室盗窃而引起的灭门惨案还少吗?
[证据/李律师]:
“宁愿错杀1000,不可放走一个”?。。。这个思维太恐怖了。。。西方很多发达国家对十恶不赦的恶徒都不适用死刑了。。。为什么。。。因为生命大于一切。。。一栋没人在家的别墅。。。里面所有的财产都换不回一条生命。。。这个小偷即使刀枪具备。。。他翻墙进去。。。可以做到的最多只是让屋主破财。。。屋主不在家。。。狼狗可以保护的只是屋主的财产。。。现在却因为屋主的“疏于管理”放任了一条生命的消失。。。而你担心的“灭门”恰恰是不可能发生的。。。相反。。。如果屋主在家。。出现这种情形。。。屋主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是否“喝止”狼狗的“攻击”。。。这叫“有效管理”。。。本案中屋主将一对没有是非辨别能力的危险动物置于无人监控的境地。。。其行为就是“疏于管理”。。。
小动:
转天涯一个回帖:
我国法律什么的,实际啊,是跟着政策走。你别跟我较真说什么法律如何如何,我懂。但是我只谈事实,小平同志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判刑,怎么判,要首先看是不是社会影响恶劣,其次,关系如何,第三钱送到没,最后,法律条文找一找。
你说这事吧,社会影响不恶劣,群众积极维护社会治安,为和谐稳定做贡献。新疆针刺人的垃圾被群众打死了,群众也没判啊。对不对?
再说了,假设你被狗咬了,这就要看你是不是逗狗了,如果你逗狗,那你也要负责,因为你引起的。如果没有,当然是主人负权责了。
这事算私闯民宅,客观造成“逗狗”事实。死,也是活该了。
当然了,我国法律出于道义考虑,还是会让房主赔偿少许的,这也符合我国法律的精神。
所以我预测此案结果就是,房主赔个两三万了事。
这就是在咱们中国,别扯淡西方国家的东西,狗屁不通。
[证据/李律师]:
你引用的这个帖子。。。显然是粪粪所写。。。对于一个发生在中国的案件。。。当然是引用中国的法律来进行解说。。。无论你是否喜欢这些既定的法律。。。国外的东东可以作为参考。。。但别断章取义。。。很多人都提到西方的“持枪自卫”。。。却忘记了人权至上生命权至上是西方至高无上的精神理念。。。如果把美国的可以持枪简单地理解可以“任意自卫”。。。这种思维就太单纯太可怕了。。。无差别地“消灭来犯之敌”。。。往往会是“假想防卫”。。。这个帖子的所谓“客观上造成了逗狗”的说法实在太可乐了。。。他没有明白“逗狗”。。。应该是“逗狗人”主观上有逗狗的故意。。。
123:
一群不懂法的律师在谈法律!!!!
[证据/李律师]:
恩。。懂法的都在看热闹装13.。。呵呵
Xiangqijing:
李律师,你哪里看到说那个主人是非法养狗?养狗看家自古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看家的狗不咬闯入的人,这样的狗要来干嘛?如果是有良民因为避黑社会闯到其他人家里被狗咬死,那么应该“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小偷被迫闯民宅,不是恶意,那是事后推断,任何一个人养狗保护家园,不可能先去审查这个擅自闯入的人到底是有无恶意,是小偷还是准备伤人的,只要你不经业主许可擅自闯入,就可以认为你是恶意的,甚至可以往最坏的方向去想象,如果我有狗,就会放出来往死里咬,如果我有武器,就会做致命攻击。李律师敢保证如果这屋子里有妇孺这个贼会不伤害吗?如果有人撞门进了你家,你是不是首先很礼貌的询问:请问你仅仅是来避难呢?还是只是偷点东西就走绝不伤人?还是准备谋杀?如果是来避难的,请自便,如果是偷东西的,我绝不对你使用暴力,我打110好了,如果确定你是要谋杀的,我才去找木棍......
Dfbsh:
家宅养狼狗,不必去翻法律书,百分百是违法。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狗主又是首富人大代表的杰出人士,就算有人举报,大概也奈何不了。
可要是出了人命,家属又头脑清醒,当地的法律勉强算公正的话,赶紧赔钱给小偷的家属争取庭外和解是最明智的选择。
Xiangqijing:
双流大概等于广州的增城,那里有养犬条例禁止烈性犬吗?
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名男子杀死一名入室偷取食物的13岁男孩,26日获判无罪。
这一裁决在当地引发争议。根据得州法律,房主出于自卫可以对闯入者实施致命打击。这一案件焦点是,是否存在防卫过当。
这位名为何塞?路易斯?冈萨雷斯的男子,现年63岁,家住拉雷多市。
去年7月一天夜里,弗朗西斯科?安吉亚诺和另外3名男孩闯入冈萨雷斯家中,偷取食物和苏打水。冈萨雷斯发现后不顾4名男孩求饶,用猎枪枪管反复击打他们,随后开枪打死安吉亚诺。
冈萨雷斯辩解说,当时以为安吉亚诺要攻击他,所以开枪自卫。
陪审团经过3个小时审理,宣布冈萨雷斯无罪。
小劳:
这个问题我同意李律师的分析。
Xiangqijing:
我觉得李律师的观点,是事后诸葛亮,别说是狗了,哪怕是人,能够很迅速准确的分辨非法侵入家庭的人到底有多大的恶意(应该不会是善意吧)吗?非法侵入住宅已经是对住户极大的侵犯了,而且谁都无法预料下一步的侵犯会到哪个程度。因为仅仅根据事后发现侵入者可能不是很大恶意(如果那里有妇孺你保证这个贼不会挟持人质?)就说他罪不当死是不合理的。反正无论如何你非法侵入住宅就应该认定你很可能有最大恶意,就应该对其进行致命攻击。他不是罪不当死,而是该死。例如美国有这样的例子:警察喝令某人站住,这个人却将手伸进口袋,结果被警察打死,后来发现人家根本就是想掏钥匙而已。可是警察谋杀吗?不,是无罪。因为警察开枪时是无法分辨他到底会不会是掏枪的。那个问路的日本学生被打死的例子就更加经典啦。
如果我发现有人钻到我屋子里,我手上有把刀,我才不会考虑那个家伙进来是偷东西还是杀人或者仅仅是避难甚至是误入,我也不会有任何怜悯,只会第一时间向其最致命的要害捅去,难道我非要等到他首先掏出刀子向我捅来我才可以做出致命的攻击?
[证据/李律师]:
把羊城网的回帖也移过来,前面回复”小动”的内容基本上可以作为回复xiangqijing,对于xiangqijing在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补充回复一下:
你说的冈萨雷斯案例。。。请注意这句话:“冈萨雷斯辩解说,当时以为安吉亚诺要攻击他,所以开枪自卫。”
你说的“警察喝令”案例。。。不错。。。喝令之后对方的“动作”令警察无法判定是否“危险”。。。于是警察将其击毙。。。这里的警察是对当时的情势作出了评估。。。依照美国法例。。。这种情形之下。。。警察有权将对方“莫名其妙”的行为判定为“危险”。。。
你说的两个案例。。。都有一个“甄别”过程。。。而狼狗相当于一个自动发射装置。。。它们没有辨别能力。。。所以需要人的“管理”。。。而不是放任
小动
你的比喻不成立,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限制居民养狗看家的权利。
我们的比喻都是在各自假设前提的基础上。还是面对中国现实吧。
在西方,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在中国,面对众多强制拆迁事件的时候,法律在哪呢?
西方法律也是活的,我可以给你搜出众多相应案例来反驳你的观点。
西方人权观念至上,同样也保护动物权利的。
你可以讨厌众多养宠物的人不负责任和素质低,但是,这不是你反感狗的理由。
说到博爱,最起码的一点就是众生平等。我记得四川地震时,有救护队专门营救一条被压在废墟下的狗而招来一些网民的责骂。很显然,在等级观念严重的中国人眼里,一条狗的生命算不得什么呢。
[证据/李律师]:
我认为我的比喻成立。。。如果不好理解。。。我们可以回到本案:小偷被发现后。。。逃入别墅。。。追赶他的人破门而入。。。抓小偷的人被别墅内的狼狗咬死。。。还可以继续设想。。。一个全国通缉的杀人犯。。。逃入别墅。。。警察破门而入。。。警察被别墅内的狼狗咬死。。。你可能说老百姓抓小偷破门而入是违法的。。。但。。。警察抓通缉犯破门而入那是绝对合法的。。。提到财产权利的神圣。。。提到拆迁。。。我俩的观点应该不会有什么区别。。。但你把这两个概念放到本案来。。。显然是理解偏差了。。。任何人不得擅入他人住宅。。。这也是我的观点。。。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你有持枪保护你的私有财产的权利。。。你有养狗护院的权利。。。但你不可以在你的住宅安电网埋地雷装炸弹你不可以让狼狗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地。。。因为枪支有人持有。。。狼狗有人管理。。。就不会发生“意外伤害”。。。而安电网埋地雷装炸弹狼狗无人看管等于“放任”。。。等于让不特定的人和财产陷于一种不确定的安全隐患之中。。。这在法律上叫“危害公共安全”。。。
“西方人权观念至上,同样也保护动物权利的”。。。没错。。。但你别忘了。。。人的权利永远是第一位的。。。没有了人。。。其他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权利主体。。。“非典”的时候发现某种动物是“非典”的“宿主”。。。于是那种动物被无一例外地扑杀。。。“禽流感”。。。鸡禽被扑杀。。。现在发现狗可以互相传播H1N1。。。如果情况不可控。。。狗一定会被扑杀。。。
我以前说过。。。老虎无论如何珍稀。。。在人的生命的面前永远也改是其次。。。世界上可以没有老虎。。。但不可以没有人。。。
在人和其他动物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绝对不可以“众生平等”。。。而是人的权利高于一切。。。
这个帖子。。。我没有任何涉及到对动物(或宠物饲养人)素质高下的评价。。。因为本案与饲养人的素质无关。。。
QUIET:
我完全支持律师的观点,条理很清楚,很专业!小偷也是人。
[证据/李律师]:
现在又动摇了?呵呵
QUIET:
恩,关键的问题在于狼主人有没有违反狼狗管理的规定。我从百度里搜索了一下犬只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第十八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八条的规定也没说是谁的责任造成的伤害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好象又是律师的观点。
狼主人喂养手续是合法的,也符合管理的规定。原告可能会获赔一些但不多。其实我第一次评论时也没仔细看案件,只是觉得这个小偷死得太惨。所以还是少养那些大型犬只为好。
[证据/李律师]:
本案对于狼狗主人养狗手续是否合法没有什么关系。。。民法对动物造成的伤害。。。规定的是严格法律责任。。。即是被害人或第三人无过错。。。就是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争议的是小偷的擅自闯入的“错”是不是民法规定中动物致害的“错”。。。我认为不是。。。我认为民法规定的“错”是指故意刺激挑逗动物。。引起动物致害。。。而是狼狗主人对狼狗没有尽到合理看管的义务。。。即使狼狗主人合理看管了。。。依照“严格法律责任原则”。。。造成他人伤害。。。如果被害人或第三人没有过错。。。狼狗主人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小动:
我还是坚持最初的观点。
中国居住环境恶劣,警力不足或是警方不作为。这种条件下,公民在自己私宅内养狗护院无可厚非。至于拿别墅主人身份说事就更没意思了。他没有纵狗行凶,更何况他在防护上已经做到位了,从上述报道里可以看出狗是根本没机会跑出别墅伤人的。
不错,人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但是这不是拿自己权利侵犯别人权利的借口。比如跑到别人家里自杀的人。某种程度上,我认为这个贼的所作所为就是在自杀,他在往人家别墅里钻的时候听不到狗叫吗?或许是抱着侥幸心理吧?
他的死是受伤后被拖延时间过长而造成的。
无论是大型犬还是小型犬,都有伤人的可能。
但是比起日益恶化的治安环境,住独门独院的房子还是需要养条狗的,至少可以震慑盗贼。
[证据/李律师]:
呵呵。。。俺没有说养狗看家护院有什么问题。。。俺只是认为屋主没有“有效管理”自己的狼狗。。。俺也没有拿别墅主人身份说事。。。呵呵。。。另外。。。即使狗主“有效管理”自己的狼狗。。。只要被害人或第三人没有过错。。。狗主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被追赶的时候。。。有一个成语叫“慌不择路”。。。所以。。。你的“自杀说”有点搞笑。。。呵呵。。。
巧合是一种因果关系。。。但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拖延救治是导致小偷死亡的一个因素。。。但如果没有咬伤。。。怎么拖延都死不了。。。如果有屋主的有效管理。。。就不会有被咬伤。。。当然你可能会说。。。小偷不非法侵入。。。怎么会被咬伤。。。很好。。。有这么个案例:
一外地摩托车(车主没戴安全帽)在广州和广州本地一逆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当时没有禁摩但禁止外地摩托进入广州市区)。。。广州本地的摩托车主说:对方应该负全责。。。理由是。。。无论我怎么逆行。。。对方如果不进入广州。。。这个事故就不会发生。。。况且对方连安全帽都没戴。。。
而实际上。。。外地摩托车违规进入限行区域。。。以及没有戴安全帽。。只是应该受到交通法规处罚的违规行为。。。而不是直接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广州本地的这摩托车主逆行。。。所以负全责的应该是广州本地的车主。。。
再举个例子。。。广州非法滞留的非洲人很多。。。比如某个签证过期的外国人(或者非法入境的某个外国人)。。。在广州街边被狗咬死了。。。或者被车撞死了。。。或者被人杀死了。。。我们是否也可以说。。。谁叫你非法滞留(或者非法入境)?。。。你不非法滞留(或者非法入境)怎么会死呀。。。你明明知道广州治安不好。。。你还非法滞留(或者非法入境)。。。应该算是自杀吧。。。
难道这也成立?
Xiangqijing:
既然李律师同意养狗看家没有问题,那么,这些狗就是为了要咬人的。至于你说的鉴别,很简单,非法侵入就是足够的证据可以作出攻击了。你说人家屋主没有“有效管理”这些狗,对不起,狗没有离开这个屋子就是有效管理了。否则请李律师指出如何才叫有效管理?难道将狗关到笼子里才叫有效管理?这样的狗如何执行看见的功能?你这不是搞22条军规吗?试想连人都无法鉴别侵入者的恶意程度。
"再举个例子。。。广州非法滞留的非洲人很多。。。比如某个签证过期的外国人(或者非法入境的某个外国人)。。。在广州街边被狗咬死了。。。或者被车撞死了。。。或者被人杀死了。。。我们是否也可以说。。。谁叫你非法滞留(或者非法入境)?。。。你不非法滞留(或者非法入境)怎么会死呀。。。你明明知道广州治安不好。。。你还非法滞留(或者非法入境)。。。应该算是自杀吧。。。"
这个例子是偷换概念,无论如何狗在马路上无故咬人都是错误的,但狗在自己家里要侵入者,就有本质的区别了因为这等于自卫了,好比马路上你的狗去咬一个侵犯你的人,这样就是自卫。
[证据/李律师]:
其实x医生质疑的观点。。。我在前面已经回复了。。。重复一下:
1、法律对动物饲养引起的侵权规定的是“严格法律责任”。。。即是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也没有过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把狗单独留置在院内。。。没有人在家就无法对狗进行控制就不存在有效控制。。。就相当于一个自动装置。。。相当于电网。。。有人在家。。。主人就可以选择是否“喝止”狗的攻击。。。可以有效把握攻击的程度。。。本案中很明显。。。如果狗的主人在家。。。那小偷是绝对不会死的。。。
3、大街上的自卫也不都是可以无限制的。。。比如:在街上你牵着狗。。。不小心踩了某人的脚。。。你赔礼道歉了。。但那人不依不饶给你一巴掌还加上几拳。。。你当然可以放狗自卫。。。但你的自卫必须是有限度的。。。而不是无论事大事小。。。一律咬死为止。。。
4、X医生的“既然允许养狗。。。那么养狗的目的就是给来咬人”的思维太令人寒心。。。实际上养狗看家护院不是为了“咬人”而是一种威慑。。。是为了让坏人知道。。。“我家有狗。。。你别轻举妄动”。。。而不是“我家有狗。。。无论好人坏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没有主人控制的狗没有辨别能力)进来我家一律咬死”。。。一个有人味的国家或集团。。。拥有原子弹是为了拥有一种威慑力。。。可以用AK-47解决的事。。。绝对不需要用导弹。。。更不需要原子弹伺候。。。。
5、没有人在家。。。的自卫是“假想防卫”是不分青红皂白的“无限防卫”。。。财产的价值如何庞大。。。都不能以人的生命为代价。。。
6、我上面的假设。。。需结合前面的文字去理解。。。不要割断前后因果。。。
@裸嘢李:很久前BBS年代斗嘴的聊天记录,发在网易博客上,现在网易博客彻底关门了,转发过来留个念想。尽管《民法通则》变成了《民法总则》再变成《民法典》,但关于饲养动物侵权的法律规定没啥变化。本案亦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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