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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天深入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 | 第十三站:印度

2017-09-20 燕大元照法律图书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编。《报告》旨在介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本次出版的《报告》分为第一卷、第二卷,含“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报告。报告内容涉及投资、贸易、劳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领域。《报告》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撰稿,真实反映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际法律环境状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可以为社会各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官方与民间交流提供科学准确的法律环境参考。


接下来,我们会陆续为大家奉上“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概述,希望能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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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站:印度

摘自北京大学出版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01


“一带一路”下与中国企业合作的现状及趋势


印度与中国均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近年来,许多中国企业在印度进行投资。2015 年,引人瞩目的交易有阿里巴巴投资电子商务公司Snapdeal 与Paytm、滴滴出行投资打车服务商Ola 公司。2016年中国对印度投资的势头更加强劲。根据公开报告,2016年中国企业向印度企业投资额达23亿美元。这明显高于过去15 年以来中国对印度的投资总额。引人瞩目的交易包括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印度注射剂药企Gland Pharma、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印度广告自动投放公司Media.net。印度在法律、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卓有成效,地理位置与中国临近,并且人工成本低廉,这些因素使得中印之间经济往来日渐频繁。同时,中印两国正在加紧制定各个领域的双边协议,这会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投资关系,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通讯和制造业领域。因此,两国间的合作会继续深化,为中国对印度市场的投资提供不竭的动力。


02


市场准入制度


1. 投资主管部门


以下三个机构是对印投资的主管部门:


(1)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储备银行是印度的中央银行,负责监管包括外商投资在内涉及外汇的所有交易。印度储备银行经常针对外汇交易制定法规,负责对外商投资和印度对境外的投资进行监管。外汇交易被大体分为自动许可的交易和须经审批的交易。根据交易性质,须经审批的交易一般须经印度储备银行或外商投资促进局审批。此外,某些类型的外商直接投资还需要得到其他政府部门(例如国防部、外交部、信息技术和广播局)的批准。


(2)外商投资促进局。外商投资促进局是一个处理外商直接投资的部际机构,负责审核外商投资的相关事宜。外商投资促进局为须经审批的外商直接投资提供审批渠道。外商投资促进局在所有依外汇法规定而须经审批的交易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3)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印度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类似),监管涉及上市(公司)证券、集资工具等在内的所有交易。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保护投资者权利、维护印度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2. 投资行业法规


以下为印度管理、规制投资的部分关键性法律:


(1)外汇法。印度储备银行颁布的《外汇管制法》(1999)以及相关法规,与印度工商部颁布的《外商直接投资政策》(与《外汇管制法》统称为“外汇法”)对来印的外商投资进行了规定。《外汇管制法》(1999)的颁布使《外汇管制法》(1973)被废止。《外汇管制法》(1999)的首要目标是整合和修改外商向印度投资的相关法律,同时便利对外贸易与支付、完善印度外汇市场的发展。外汇法在很大程度上规制了外汇管理、货物及服务出口、外汇卖出与回流、投资方式的许可与豁免、外商直接投资的上限、许可与禁止投资行业、外商直接投资的申报流程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特别是由部级颁发的《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对外商投资促进局审批外商直接投资申请的期限作出了规定。这一点将在书中“外汇管理”部分加以详细阐述。


(2)证券法。《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1992)的颁布使证券交易委员会获得如下法定职权:①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②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③监管证券市场。依据该法所赋予的职权,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了各种法规与指引(即“证券法”)以规范印度的证券投资。证券法内容繁杂,涵盖投资方式、收购上市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某些基金经理的注册义务以及投资者的保护。上述内容将在书中“证券”部分加以详细阐述。


(3)税法。印度《所得税法(1961)》是印度税法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所得税法》作为核心法律,为在印度取得的所有所得收入规定了纳税框架。同时,《所得税法》确定了纳税主体、税收减免的种类、可得津贴的扣除额度以及违反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条件及优惠政策在投资、收购的架构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与对印投资相关的某些关键税务要点将在下文“(八)税收”部分加以详细阐述。


(4)公司法。《公司法》(2013)对公司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如公司设立、治理、解散等。该法最近才生效,并使得印度公司所适用的法律制度发生了显著变化。此前,印度公司适用的是《公司法》(1956)。但目前,新法中的某些条款还有待公布,在此情况下,旧法中的相关条款继续适用。


应该注意到的一点就是,此前外汇法准许(自动地)外商直接投资只能以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而不能以其他形式(如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同时,考虑到投资的灵活性以及可操作性,尤其是有限责任和可分离的独立的法律实体等因素,多数接收投资的印度企业也都是公司形式而非其他形式。


如今,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已可作为不经审批而自动被许可接受外商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因此,《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2008)也已成为一部规范外商向印度企业投资的重要法律。


3. 投资方式


投资可大致分为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


(1)股权投资:即以权益资本形式进行的投资。股权投资牵涉到出资认购、购买股票(对公司而言)或认缴出资(对合伙而言),而投资者一般都会成为所投资公司的股东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外国商业借款:一个商业实体也可以向国外借债。在形式上,此类债务包括纯粹的贷款或是如外币可转换债券、供应商信贷之类的融资工具。外汇法对外商股权投资的规定与有关外国商业借款的规定截然不同,这也影响了外商对投资形式的选择。类似区别将在书中“外汇管理”部分加以详细阐述。


4. 市场准入条件及审查


印度市场充满无限商机。在过去十几年的时间里,印度一直在实施广泛的市场自由化与经济体制改革。这些举措使得印度敞开国门欢迎外商投资,并为自身创造了发展机会。印度的税收制度仍然是外国投资者所持续关注的问题。印度税收制度与优惠、减免政策缺乏明确规定,且法律责任溯及既往,因此外国投资者的批评声不绝于耳。尽管条款的最终内容尚不明确,但政府计划在2017 年4 月1 日实施《一般反避税规则》。政府正实施各种举措来解决这些瓶颈问题,并宣布了各种税收自由化的相关提

案。相关内容将在书中“税收”部分加以详细阐述。


虽然对印投资的商业形式已经在上文“3. 投资方式”中详细阐述,但是外国公司仍可以通过非投资实体企业的方式在印度开展业务。非在印度国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公司或其他个体联盟,都可以在设立独立的实体企业之前,根据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而在印度设立分公司、联络处或项目公司。在下列情况下,非居住于(注册于)印度的自然人(法人)申请在印度设立分公司、联络处或项目公司时需要经过印度储备银行的前置审批:


· 申请人是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兰卡、阿富汗、伊朗、中国的居民,或者是注册于、设立于前述国家或地区的法人,申请在查谟和克什米尔、东北地区或安达曼- 尼科巴群岛设立分公司、联络处或项目公司的。

· 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为国防、通信、私人安全、信息与广播的。如果合同是由国防部、服务(队)总部或者国防公共服务事业部所授予,或前述部门是合同的相对方,则在国防领域开设项目公司时无须再取得政府的单独批准。同样,上述投资行为也无须取得印度储备银行的单独批准。

· 申请人为非政府组织或外国政府的非盈利组织、机构、部门的。


上述情形下设立分公司、联络处或项目公司的申请,都将由印度储备银行与政府磋商后决定是否通过。


外国实体企业在设立、运作分公司、联络处或项目公司时,必须遵守由印度储备银行制定的外汇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


03


投资优惠与保护


1. 优惠政策框架


为了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印度政府公布了诸多针对特定行业领域的促进措施和优惠政策。这些措施大致概况如下:


· 简化开展业务的登记、审批条件;

· 放宽行业限制,吸引外商投资;

· 至少在一定时期内向该部门提供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或发布免税声明。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将在下文进一步阐述。


2. 对特定行业和地区的支持


政府针对特定行业实施了如下支持措施:


( 42 36042 42 15289 0 0 2128 0 0:00:16 0:00:07 0:00:09 33751)制造业领域“印度制造”投资政策:外国对印度制造业的直接投资无须经审批即可获得许可。另外,根据外汇法和外商直接投资规则,制造商对于在印度生产的产品既可批发,也可零售,包括通过电商(电商无须政府审批)销售。这也与印度政府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印度制造”投资政策不谋而合。


(2)“印度创业”政策:在“印度创业”政策的驱动下,印度政府计划放宽各种合规标准。初创企业可以在其注册成立之日起5 年内按照实缴资本的50% 发行血汗股权。非上市的初创企业,可以向企业的核心员工(须属于公司发起人或公司发起人的其中之一)、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亲戚或者任何其他公司实体)持有公司已发行股票10% 以上的董事实行股权激励政策。另外,印度储备银行准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的初创企业于国外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初创企业及其海外子公司便可通过进出口收益和应收账款而获得外汇借款。外汇账户下因从印度出口而获得的余额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汇回印度。另外,印度政府也为初创企业提供了如下税收优惠政策:①对投资于政府认可的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的基金而获得的资本利得免征所得税;②在其初设立的3 年内,对不分派股息的初创企业免征所得税;③对初创企业高于公允价值的投资免税。


(3)航空运输服务业:印度自动许可外国对定期航空运输服务或国内定期客运航空服务业49% 的所有权进行直接投资,对区域航线的航空运输服务业100% 的所有权进行投资。自动许可路径下100%的投资对象只能是非定期航空运输服务业与直升机服务。然而,少数项目应事先取得民用航空委员会的审批,如水上飞机服务。


(4)建设发展——城镇、住房、组合式基础设施:印度政府自动许可在满足外汇法的相关规定时,外国可对下述建设开发项目进行100% 的投资,包括城镇建设、居住性或商业性住宅建设、道路或桥梁、酒店、度假村、医院、教育机构、娱乐设施、城市或地区性基础设施。


(5)电子商务:印度政府自动许可外国对从事B2B 的电商企业可进行100% 的投资。


(6)铁路基础设施:外商投资可以PPP(公私合伙)的模式参与印度郊区通道项目的建设,如高铁项目、货运专线等。然而,这些投资人必须遵守铁道部规定的行业指南和外汇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7)国防:印度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国防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众所周知,印度政府允许外国可100% 直接投资国防领域。而2016 年6 月前,自动许可路径下外商对国防企业的投资最高只能限于49%。此外,超过49% 的外商直接投资需要印度内阁安全委员会的许可,仅限于引进现代化最新技术且须逐案审查。现在如果该投资能够使印度接触现代科技的话,印度政府允许超过49% 的外商投资在经过政府审批后实施。印度政府同时也放宽了外商对《武装法》(1959)规定的小型武器和弹药制造行业的投资限制。


同时,为理顺现行税收和管理制度、放宽融资限制,诸多相关政策正在起草中,并将于不远的未来予以公布。


3. 特殊经济区域


在印度,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2005)。印度的经济特区可以由中央政府、联邦政府或任何个人单独或联合设立,以进行商品生产、提供服务、从事自由贸易或免税仓储。


根据《所得税法》,经济特区的开发商能够获得诸多财政和监管方面的制度激励。以下为部分税收优惠:


(1)对为经济特区的发展、运行和维护而进口以及自国内采购的产品免税;

(2)对跨邦采购的产品免征关税、消费税、中央营业税和服务税;

(3)根据《所得税法》第10AA 节,对2006 年4 月1 日后、2021 年4 月1 日前从事商品制造、生产或提供服务的经济特区单位减免所得税;

(4)对从2005 年后至2017 年4 月1 日前开始经营的经济特区单位所取得的利润、收益减免税;

(5)对一年内通过经认证的银行渠道高达5 亿美元境外商业借款的经济特区无任何既成限制;

(6)免征替代性最低税和股息分配税;

(7)免征地方营业税和其他种类的地方税。


在2016 预算案中,财政部长提出了逐步废除对经济特区实施税收减免政策的最终方案。因此,2021 年4 月1 日之前开始运行的经济特区单位则只能享受《所得税法》第10-AA 节下对利润和收益的减税政策。其次,经济特区开发商只有在2017 年4 月1 日前开始开发建设才能享受到《所得税法》第80-IAB 节下有关“利润收益减税”的优惠。前述对该法第10AA 节和第80-IAB 节的修订案将于2017年4 月1 日起实施。《金融法》(2016)已于2016 年5 月14 日予以公布,目前相关提案已通过,该法得以实施。


逐步废除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预示着对经济特区所得税的优惠就此结束。可以看出,政府正尝试强行取缔以成立经济特区名义而聚集土地的行为,并设法阻止未在经济特区开展实际业务而享受《所得税法》下减免税收的行为。


4. 投资保护


投资者的权利受股东协议、融资协议(债务融资情况下)的保护。此类协议是投资者或出借者与公司签订的。


由于股权融资是多数投资者更喜欢采取的投资方式,因此会着力阐述股权投资的保护机制。 一旦外国投资者对印度公司投资后,他(她/ 它)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因此,股东协议中约定了股东、投资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公司的各项治理以及股权转让的权利和限制等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股东协议中包含公司章程、公司细则的相关条款,以便其能更好地被强制执行和提供更好的保护。


股东协议允许投资者在公司董事会中指派代表,以参与公司决策过程。通常情况下,投资者指派的董事必须出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某种情况下,投资者也会保留指派董事会观察员的权利。这就使得投资者能随时知晓公司事务并参与决策过程,但同时,该名观察员不应承担信义义务(此与董事不同)。同样,股东协议也可以约定除非投资者作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否则会议因不足法定人数而不能召开。另外,由于法定出席人数的要求,在关键问题上投资者的赞成票也是非常重要的。这种投票权能使投资者获得额外的保护,以阻止公司(或)发起人股东采取任何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股东协议中也会对发起人股权的锁定期进行约定,以此确保他们持续投资并开展经营,并明确允许或禁止实施的转让行为(如向附属公司转让,或者发起人持股在转让后不能低于某一比例),包括首次发售的权利、优先否决权、转售权及跟随投资权。但这些权利与控股并购并无多大关联。投资者也可以寻求反稀释保护,如约定目标公司不得以低于初始投资者之发售价格向后续投资者发售股票。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初始投资者可以在不支付任何额外成本的情况下获得额外的公司股份。


投资者也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更为详细的权利,如查阅公司账簿、视察公司住所的权利,进行独立审计的权利和退出公司投资的权利。根据外汇法的规定,按照约定的收益退出公司实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在一定情况下,退出权为投资者提供了定价方面的保护。


了解更多印度基本法律制度及投资法律环境报告,欢迎查阅北京大学出版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译者介绍



许智慧律师,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3 年开始从事专业律师工作,曾担任多家中外知名企业的中国律师,其中包括荷兰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意大利菲拉格慕公司、德国万宝龙公司、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花花公子公司、永利集团、英国登喜路公司、印度电钢集团等。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公司购并、海洋运输、工程建设等。曾代理多起相关领域的商务谈判和争议解决。



刘克江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选拔的首批“涉外律师领军人才”。目前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读博士。作为德衡律师集团国际业务中心总监,刘克江律师执业领域侧重于涉外法律事务,包括跨国投融资和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跨国争议解决、反垄断法律事务等。


作者介绍



Ashwini Vittalachar律师,Samvād:Partners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新德里所的设立起到关键推动作用。

Ashwini 业务领域广泛,包括跨境并购、合资企业、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她不仅擅长谈判,而且善于处理综合企业/ 商事法务、咨询业务及劳动雇佣法律问题。



Riddhima P. Murjani律师,是Samvād:Partners 助理律师,业务领域为公司并购、公司业务和商事法律咨询。Riddhima 曾为许多从事金融服务和酒店/ 健康服务行业、电子商务等企业及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对企业经营和运作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方面享有丰富经验。


所在律所介绍:Samvād:Partners 律师事务所所有合伙人都是各自业务领域的领军人物,并在各自领域被公认为专家。该所律师真正国际化,不少律师被许可在印度、英格兰、威尔士和纽约执业,他们具有深度和多样化的国际视角。该所是一个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公司和商事律师事务所,跨行业提供多种法律服务。客户包括印度本地企业和海外企业,涉及诸多行业领域,包括电子商务、教育、工程施工建筑、娱乐、医疗保健、酒店业、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制药、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技术、船舶、通信业。






Gopika Pant 律师,拥有31 年执业经验,在印度公司法和商事法律领域经验丰富,特别是跨境交易 ( 并购、合资、经营联盟)、私募基金投资及退出、电商、金融、融资 ( 包括非银行机构)、企业重组、不动产、外商投资进入和退出印度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等领域。1999 年创立Indian Law Partners 之前,她任印度最大律师事务所之合伙人。


所在律所介绍:Indian Law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是印度一家专业从事公司商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新德里和孟买,专注于公司法务和管理咨询、企业并购、股权募集、金融与融资、合资企业、技术、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础建设和交通、知识产权、传媒、娱乐、体育及不动产法律事务。


拥有经验丰富、多重资质、曾在印度成功完成多项交易的律师队伍,Indian Law Partners 代理了很多交易和法律事务,包括英国Serco 收购Infovision 集团 ( 2.60 亿美元), New Silk Route 对Café Coffee Day Group 的投资 ( 交易规模约 2.50 亿美元), AIF Capital 对BhartiInfratel 的投资 ( 交易规模约 12 亿美元), Xchanging PLC 跨越三大洲数国重组, Bosch 印度基础制动制造剥离,多项私募基金投资,海通银行在印度的经营, Merlin Entertainments 设立印度机构在新德里建设第一个杜莎夫人蜡像馆, KIA Motors 及 Kuwait Petroleum 在印度的业务,微软在印度的经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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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中英文对照)(第一卷、第二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143家中外律师事务所参与,涵盖“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法律环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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