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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丨伪造事故欲骗保 聪明反被聪明误

宁波检察
2024-08-20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在线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宁海县检察院的孙芳群

为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伪造事故欲骗保 聪明反被聪明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汽车逐步驶进千家万户。车辆保险业务随之应运而生,利用套牌车骗保、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利用报废车辆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进行投保等各类骗保情形也时有发生。

本案正是两位车主制造了一起虚假交通事故欲骗保的情形。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的一天,叶某在洗车场洗车时发现身边停着顾某的路虎车,车身有明显剐蹭痕迹。想到自己的宝马车前一阵也被剐蹭还未修理,叶某向顾某提议一起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修车,顾某同意。两天后,叶某和顾某分别驾驶车辆沿着某道路相向而行,交汇时叶某故意撞击顾某车辆,本想轻轻擦碰,结果因未控制好车速和撞击角度,两车均被撞得面目全非。后二人随即报警。经查看,现场是一条笔直、中间实线隔开、宽敞、无视线盲区的大马路,同时又排除了2名被告人大白天饮酒驾驶的情况,凭借多年办案经验,现场交警察觉蹊跷,对二人分别询问。慌神的顾某担心事情闹大当即交代犯罪事实,见瞒不住的叶某随后也坦白。经鉴定,叶某与顾某的车辆因此次事故共造成损失十四万余元,其中叶某的车辆接近报废。因两人伪造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021年5月31日,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顾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年6月9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叶某、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顾某的诈骗犯罪事实系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警示分析

01

贪图小利不可为

车辆驾驶人应当诚实守信,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虚构事实进行保险诈骗,根据相关规定,个人骗保金额达1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1万元以下,也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等。因保险诈骗而使自己陷入牢狱之灾,给自己留下人身污点,实在是得不偿失。

02

保险公司需审核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行业监管,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对小额事故中理赔主体的身份、维修票据等进行重点审核;对于恶意骗保的车主,除了拒绝赔偿外,还要严格限制其再次投保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03

从业人员要约束

实践中,保险诈骗的大部分涉案人员系汽车修理厂职工、保险代理人。由于对事故认定、保险理赔、汽车修理等程序和法律规定熟悉,对保险业务中的漏洞了如指掌,一定程度上也给保险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推动使用高新科技手段来促进车险理赔环节的透明度,让保险诈骗无处可骗。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  展播人: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孙芳群

来源: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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