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花7.8万元购买石柱装点门面?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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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在线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李宏
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买来柱头装点门面 不料竟是被盗文物!
店铺开业在即,买些喜庆的物件装点门面本是常事。但让周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花7.8万元买来的一对柱头竟是他人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窃而来的三级文物。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初,周先生门店开业在即,听说沈某店里有一对柱头,卖相极佳,实地一看发现,柱头高约1.3米,上面手工雕刻着云彩、仙鹤等图案,极为精美,于是他出资7.8万元向沈某购入,放在即将开业的店铺门前以装点门面。直到公安机关上门追缴,周先生才知道,这对柱头竟是被盗的赃物,属于三级文物。那么,这对柱头来自哪里?
2020年8月,东钱湖责任文保员在巡查时发现一座石牌坊的一对柱头被盗。接报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启动文物安全应急预案,向公安部门通报案情,同时会同公安部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等赶赴现场。经勘查,被盗柱头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东钱湖石牌坊群中一处牌坊,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还将额坊损坏断裂,残件掉落在地,牌坊的整体性及其文物价值遭到严重损害,令人心痛。
2020年9月,经过公安部门不懈努力,案件告破,先后抓获余某、陆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被盗文物被追回。据嫌疑人交代,2020年7月,余某听说该石牌坊群有“老石头”,受利欲驱使,遂决定铤而走险,伙同陆某、王某破坏现场监控设施,盗下牌坊一对云鹤纹柱头,掩藏至附近桃林。后又联系施某、王某、鲍某等人将牌坊柱头偷运回余某家中。之后又将柱头转卖沈某。沈某明知其来路不正,仍予以收购。
2021年3月,鄞州区检察院对余某等7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余某等7人分别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该案7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受损石牌坊也已修复。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守护了文物尊严。
检察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本案中,因涉案柱头没有单独鉴定结果,一开始,案件陷入了困局。柱头所属的金字山石牌坊群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解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而盗窃二级以上文物的,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法律同时又规定,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等实施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定罪量刑。因此牌坊柱头的单独鉴定结果对于案件顺利办结、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鄞州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积极对接市文物等部门,就该问题进行及时沟通。市文物部门、公安刑侦部门全力协助,就疑难问题协调争取上级指导支持,及时完成了涉案文物鉴定,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办结。
警示分析
近年来,随着“文博热”持续升温。在巨大非法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盗掘、盗窃文物的案件多发高发、类型多样。同时,文物犯罪日益出现职业化、专业化、结伙化的特点,不法分子通过手机网络等进行勾连、寻址、结伙等活动,大肆盗窃文物,部分竟将黑手伸向国家级重点保护文物,严重危害国家文物安全。
文物,是历史的根脉,传承着中华文明。文物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见证了中华民族的生生不息。盗掘者盗掘古文化遗址、盗窃文物等行为,不但会造成文物流失,还会使许多文物、遗址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甚至会造成文物、遗址的直接毁坏。盗掘、破坏、倒卖文物等犯罪行为都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切莫因贪念或猎奇心理触犯法律。守护文物,人人有责。及时充分地发现线索对于打击文物犯罪至关重要。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物保护,若有发现相关线索,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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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 展播人: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李宏
来源: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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