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超市放置“捕鱼机” 犯开设赌场罪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的孙芳群
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不花本钱、不用维修,只需腾个小小角落让他人在自家超市摆上一台“捕鱼机”,吸引他人前来赌博,就能获得分成。如此“好事”,让不少超市老板为之动心。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8日,宁海县公安局以王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王某系宁海县某超市老板之一。2020年6月,一名自称来自广东的男子上门找上王某,询问其是否同意将一台“捕鱼机”放置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并许诺给其400元/月的租金,及10%的“捕鱼机”获利。王某听后便将此事告知与其一起合伙经营超市的俞某。两人一合计,“反正空着也是空着,赚点外快还挺好”。故两人一致同意将“捕鱼机”摆放在超市内,并以赢得游戏币可兑换人民币为诱饵,引得赌客络绎不绝。短短两月,非法获利3万余元。然而“好景”不长。2020年9月1日,公安机关查扣该台“捕鱼机”。经鉴定,扣押的“捕鱼机”是一台两机位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我就是让别人放了一下捕鱼机供人娱乐,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在检察官的讯问下,两人还是不相信自己已涉嫌开设赌场罪。在检察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下,两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9月28日,宁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6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更能干不《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1.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2.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收取回扣、手续费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警示分析
娱乐和赌博往往只有一线之隔,一不留神可能就会触犯法律。赌博犯罪害人害己,开设赌场更是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我们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切莫贪小利而误入歧途,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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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展播人: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孙芳群
来源: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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