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疏忽大意损坏电缆 既要赔偿又要判刑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戴超
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身处电信网络时代,广播电视台、基站、电缆等设施设备充斥在城市的各个角落,空中地下海底,无所不在。这些看似普通的事物,却是支撑当代社会万物联通、经济高速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由此可知,一旦这些设施遭受破坏,那么百姓正常的生产生活必将遭受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必将增加不稳定因素。因此,各国法律都对破坏广播电视和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予以“重典”,而无论其故意、过失与否,以此警示百姓切莫做出上述行为。
近年来,因各种不慎操作导致光缆出现故障、信号中断的事故可谓是层出不穷。下面,我们通过回顾鄞州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过失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案,详细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黄某某、杨某某在鄞州某地进行作业施工时,发现地下的管道影响施工,二人误以为该管道已被废弃,在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将该管道及管道内18根线缆割断,导致鄞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在鄞州区内南环、西环的主干光缆信号中断、数据链路中断,造成钟公庙街道、姜山镇等多地机房故障、电视信号阻断,部分卫生院等单位和部门业务阻断,影响用户12万余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后黄某某、杨某某主动投案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黄某某、杨某某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从上述法条可知,该罪名起刑低、量刑重,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对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严格保护不容侵犯。需要格外提醒的是,《刑法》对破坏军事通信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更为严苛。因此,即便本案中黄某某、杨某某是过失行为且损害后果较轻,也依然被判处刑罚,可以说完全是自己疏忽大意带来的无妄之灾!
警示分析
如在您施工的时候,旁边树有光缆标石或宣传牌,请注意,附近一定有叫“光缆”的东西,它们埋在地下,或架在空中。它们是通信传输的载体,没有光缆,您现在就不能打电话、不能上网、不能看电视等等,它们是党、政、军、民通信保障的命脉。因此,请您注意:
1.通信光缆线路上的警示牌、标石和护坡是保证光缆安全的重要设施,不能随意搬移或损毁。
2.不要在地埋通信光缆线路上方左右3米内开挖取土、建房、植树或其他建筑任何设施。
3.在地埋通信光缆附件开沟、挖渠施工应事先与电信部门协商,共同维护通信安全。
4.架空通信光缆下方左右5米内不可堆放柴草等易燃物品。
5.对架空通信光缆开枪打鸟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可能会触犯刑法。
6.光缆是由光导纤维材料制成的,里面没铜,没有任何回收价值,请不要以身试法。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查明霞
展播人: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戴超
来源: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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