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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丨为投资虚拟货币,年轻女孩百余次侵占近200万元货款

宁波检察
2024-08-20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的

任延武

 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4岁的樊某开始在余姚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半年后因工作认真负责,被提拔任电商运营主管一职,日常工作主要是管理该公司在多家电商平台的产品销售、发货和产品入仓等。

2018年底,该公司一外国客户的国内客户,为减少货币汇兑和运输费用等成本,直接找到该公司,提出向樊某直接订货。该客户在下单时问她能不能线下订货、付款,此时樊某突然动起了占用货款的歪心思,遂将自己的个人账户发给了该客户,而该客户也“放心地”将货款转给了她。

樊某与客户之间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樊某在收到该货款后,便在事先从公司财务处领取的收款收据上填写了订单的规格、数量和价格,并在“开票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同时填写快递货单交给仓库,让仓库按照上面的货物信息发货。整个过程中,公司财务既未核查收款收据的使用情况,公司仓库也未与财务核对货款入账及货物发出情况。在第一次侵占货款得手后,樊某尝到了甜头,便继续采用上述方法侵占公司货款。

此外,樊某还多次利用某电商物流仓提货入仓的机会侵占公司货款。“我会先在该物流仓平台下单,待提货人提货时,修改提货单的货物数量并让提货人留下差额数量,随后修改平台下单信息。”樊某告诉承办检察官。截留下来的货物,她会通过不同的快递发送给向其转账订货的客户。为了不被发现,她会随机截留不同数量的货物,然后在不同时间发送给客户,而对客户的货款也采用多次不等数额的方式侵占

樊某侵占货款的流水记录

公司同事眼中“勤奋、肯吃苦、做事负责”的樊某,为何要多次侵占公司货款?“刚进这家公司的时候我有个男朋友,他叔叔说可以投资虚拟货币,于是帮我在一个平台上开通了账户。”樊某说道。

很快,她就赚到了“第一桶金”。“钱生钱,居然这么容易”,一次不经意的尝试,开启了樊某贪婪的欲望。之后,她又连续在三、四个虚拟货币平台上同时投资,投资金额也从一开始的五、六万元,不断增至六、七十万元,最终血本无归。

“这东西就像赌博停不下来,眼看着钱有去无回,于是我会从其他网贷平台上借钱继续投资,我从公司侵占的钱也都基本用来偿还这些贷款了……”为了维持这种高负债投资和偿还网贷,樊某逐步走上了侵占公司货款的犯罪道路。

直到2020年4月初,受疫情影响,公司停发了全部产品,有客户向公司催货,但经会计核查并未发现有相应的货款到账,经与该客户确认后发现该笔货款是直接打入了樊某的个人账户。公司察觉到异常,立即开始对其他客户的货款入账情况进行核对,又发现多笔货款存在相同情况。经进一步核查后,该公司负责人发现货款被侵占的情况严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樊某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采用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货款140余次合计达177万余元。近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樊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案发后,樊某删除了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软件,注销了相关账户。面对自己的侵占行为和100余万元的退赔款,樊某忏悔道:“我工作上一直兢兢业业,因为一次偶然发现公司管理上的漏洞,才动起了歪心思,谁知道就收不住手了,我很后悔……”“我爸妈正在老家筹钱,准备卖房子,我以后工作了也会挣钱慢慢还的……”

针对案件暴露出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经承办检察官建议后,该公司及时采取了聘用熟悉电商运营的财务人员等人事安排,发货须有财务出具的货款到账收据证明、各部门定期核对货物货款等制度完善等措施,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示分析

面对各式各样的投资,广大群众要保持理性和冷静,考量个人能力和财力而行,对“虚拟货币”等新型投资项目保持高度警惕,不要盲目跟风,慎重考虑再决定;投资要选择合法合规的渠道,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更不能为了投资铤而走险,不断突破法律红线,否则不仅要背负累累债务,还要承受牢狱之苦。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任延武

来源: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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