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心存侥幸,她从社区矫正对象变成了收监执行对象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镇海区检察院的王明明
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下半年,镇海区检察院联合镇海公安分局、镇海区司法局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矫正对象涉嫌无证驾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交通肇事罪犯梁某某在矫正期间多次无证驾驶。
在宁波镇海打工的梁某某,平日里靠开小型货车拉货为生,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止,并被交付至镇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蛟川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在刚开始矫正期间表现良好,能够遵守各项规定,几个月后粱某某思想上慢慢开始放松,认为自己的生活来源就是靠开车拉货赚钱,想着开车拉货时绕着交警走,应该不会被查到,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后,心存侥幸冒着被收监执行的风险决定放手一搏,于是就开始在矫正期间多次无证驾驶当初肇事的机动车拉货。
2021年9月3日在离解除社区矫正还有10天的时候,梁某某长期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镇海检察院和镇海公安分局利用技术手段发现。镇海公安分局据此对梁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2021年9月10日镇海检察院向镇海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并被镇海区司法局采纳,2021年9月26日镇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2021年10月18日,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一年三个月。粱某某在矫正期间心存侥幸,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等监管规定,终于付出沉重的代价。
通过牵头多部门开展专项监督,镇海检察院先后发现矫正对象梁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等人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并据此提出监督意见并获采纳,真正实现“办一案、牵一串、治一片”的监督效果,有效提升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对检察监督认可度。
检察官说法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梁某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珍惜法律给予的改正机会,抱有侥幸心理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不仅严重违反矫正期间服从监管、遵纪守法的规定,更对他人人身和交通安全带来较高程度程度的隐患,应当依法接受严惩。
警示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虽在“高墙之外”,却不在“法眼之外”。若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依然会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检察官在此提醒社区矫正对象,消除侥幸心理,不碰违法犯罪红线,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否则就将迎来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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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谢 璐
展播人: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王明明
来源: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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