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3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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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发展有了新榜样——写在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公布之际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年第12期卷首语
本刊编辑部
日前,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认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3759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254家,共计4013家。这是继2011年11月农业部等12部门发布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和2012年6月农业部表彰600家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之后,公布的新一批国家示范社,为全国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做大做强树立了新榜样。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合作社发展,多次专门部署。广大农民群众热情高涨,全国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目前已突破124万家,成员数占全国农户数的35%,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合作社普遍面临缺资金、少人才等问题,特别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多元的模式选择和规范化发展要求,迫切需要有一批先进典型来加强引领带动。1万多家国家示范社,尤其是这次新评定的示范社,必将有力促进全国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的提档升级。
作为合作社的榜样,示范社首先要体现示范性,自己做到更好。要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大做强;要强化服务成员宗旨,加强民主管理;要注重品牌建设,提高竞争能力;要坚持守法经营,弘扬互助文化。其次,示范社要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要积极传授建设和发展经验,把自身的好做法介绍给其他合作社;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帮助其他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要积极采取联合、合作等方式,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其他合作社结成更紧密的关系,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充分发挥示范社的引领带动作用,需要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强化指导服务,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在资金支持、项目倾斜、人才培养、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用地用电等方面加大力度。要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建立淘汰机制,始终保持国家示范社的先进性。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特别是面向全社会的公益推广,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各类供应销售商、广大消费者等关注合作社、示范社。本刊作为宣传服务合作社发展的专业媒体,将依托自有纸媒、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全方位全天候强化宣传报道,出版《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增刊,授权刊发示范社名单,为向全社会推广、介绍国家示范社,营造全国合作社发展良好氛围鼓与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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