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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海外资产第一平台 优聚金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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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小编在为大家拆解了乐视利用招行的“内保外贷”将国内资金转移到境外的套路(详细点击阅读《从招行与乐视的掐架,看“内保外贷”如何向境外转移资金!》),读者反响热烈。应要求,小编一次过传授你武功秘籍《资金出境十四式》,助你成为武林高手。话不多说,开练!


外汇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各种资金出境的方法也层出不穷。事实上,目前国家仍鼓励具有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目的的资金出境


1充分利用个人每年5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如果把亲友的额度都一起利用起来,金额还是相当大的。


若是需要海外购置房产,购房人往往会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


但这种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外管局规定:


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

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因此,作为变通,需要向海外转移资金的需求方请三位亲友分别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三位亲友再分别邀请四位朋友(避免法规中不得超过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5万美元以下,总金额不超过20万美元,汇到三位亲友的境外银行账户,这样一来,三位亲友每人境外银行账户中都可以累计近20万美元,合60万美元。再将三个境外银行账户中的60万美元转移到需求方海外账户,便可用于海外投资之用。


如下图操作:


2境外保险与保险融资 


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这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融资投保,比如保费1000万港元,个人只需付保费的10~30%就可以,其余保费由银行提供,而资金成本是低于保费的投资回报,可以说即赚了息差,又拿到了外汇。

 

二是,保单贷款。目前香港各大保险公司都会有大额保单,其现金价值的70~90%都是可以从银行以极低利息取得贷款的。同样,保费的回报可以完全覆盖银行的贷款利息。


此外,目前香港各大保险公司还接受国内有Visa/MasterCard标志的信用卡刷卡缴保费,视乎不同保险公司,刷卡金额和次数不同。这种方式最安全,还享受保费的投资回报,可谓一箭双雕。


3利用消费转移资金 


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由于信用卡的可用金额是当前卡内存入金额以及本身额度的总和,所以如果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额,并直接在境外刷卡,采取“先买后退”的策略,就可达到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也就是说,先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奢侈品等,购买后当即折价转让给该商店以换取现金。这种“回购”通常需要付出3%-5%的服务费。

4投资海外房产转移资金 


目前一些海外的物业投资项目是可以在国内直接支付人民币,由于房地产项目金额一般都较大,这是一个可以大额转移资金的方式。但提醒各位,投资前,应对房地产项目本身严格考察,充分考虑房价的波动和流动性。


5朋友间互转 


需要在海外购置房产的需求方在国外有亲友,国外亲友在国内也有在经营的生意,在此情况下,这位亲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币,需求方在国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国内向此亲友转款。

 

*注:但此种方式依然可能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


6找换店 


中国内地客户可在中国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香港找换店进行交易,找换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找换店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请注意,小编指的是香港找换店,这是受香港政府监管的持牌换汇机构,非地下钱庄。


7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


(1)贸易对敲


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


但此等方式系虚假贸易,容易被纳入银行关注,并存在合规问题。


(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


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价进口、低报价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


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



1.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

2.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

3.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

4.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

5.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

6.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7.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

8.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

9.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


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


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

  

注:


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所以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


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


8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

 

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


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

 

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


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


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 需要注意的是,资金池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篇幅原因不做赘述,如有需要还应咨询专业人士。


9境 37 41284 37 15287 0 0 3096 0 0:00:13 0:00:04 0:00:09 3096放款 



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

 

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


10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1) 内存外贷


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


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


(2) 内存离岸贷


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


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


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

 

注:此等业务被视为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目前仅有部分银行开设相关业务,但是,随着资金出境监管的加大,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


11内保外贷 

 

(1) 非担保增信结构


典型交易结构:

交易要点:

  • 境内实体在维好协议/安慰函/流动性支持承诺(“流动性支持文件”)项下的主要义务是在发生流动性支持文件规定的情况(主要为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时,由境内实体向债务人提供资金支持,令债务人能够使用该等资金偿还境外贷款。

  • 提供资金支持主要有增资、股东借款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且需要符合届时有效的外汇监管政策规定。

  • 境内实体对债权人承担的是合同义务,不是真正的担保责任。债权人只能根据流动性支持文件的规定,要求境内实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债务人提供资金,而不能强制境内实体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做出任何偿付。

点评:

  • 由于该等增信安排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因此不属于29号文所规范的跨境担保结构,不受限于29号文关于内保外贷的资金回流限制。

  • 从债权人角度,上述增信措施的效果明显弱于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因而会增加融资结构为市场投资者所接受的难度,最终会增加融资成本或加大银团贷款或债权发行认购的难度。

  • 《通知》实施后,内保外贷项下的资金回流限制已经解除,没有必要采用上述增信方式绕开资金回流限制。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接受境内实体提供的一项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意味着在触发约定的可实现担保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境内实体主张担保责任,境内实体亦有义务根据担保文件的规定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未清偿款项,这样的融资结构更容易为银行的信贷审批部门或投资者所接受。

(2) 境内外平行贷款+ICA结构


典型交易结

交易要点:

  • 此类平行贷款结构多见于房地产融资,特别是(带境外架构的)商业地产并购融资。境内债权人、境外债权人通常为同一家银行的境内外分行或姐妹银行,而境内债务人通常是境外债务人的子公司(持有物业的境内项目公司)。

  • 采用平行贷款结构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此类项目中,境外贷款资金通常将要或曾经用于境外债务人向境内子公司的增资、发放股东贷款或收购境内外公司股权,因此,如果境内实体就境外贷款提供担保或房地产抵押,将构成内保外贷融资项下以将贷款资金用于向境内注册的机构实体进行股权、债权投资的形式直接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的情况,受限于29号文关于内保外贷的资金回流限制。

  • 有鉴于此,市场上通常采用的结构是在境内和境外发放平行贷款,将境内物业抵押给境内债权人,实现对于最有价值的担保品的控制,并以债权人间协议(Intercreditor Agreement)在境内境外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安排,兼顾境内外债权人的利益。然而,由于境外债权人对境内房地产担保品不直接享有担保物权,只持有境内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作为主要保障,在结构上天然处于次级债权人的地位(structural subordination),对境外债权人而言并非最理想的状态。


点评:

  • 在《通知》实施后,此类项目可以考虑采用内保外贷结构,以境内房地产直接向境外债权人就境外贷款提供物权担保,大大简化交易结构。

  • 需要提醒的是,以土地或房地产向境外债权人提供抵押,实践中存在某些地区的房地产登记机关不接受以抵押登记申请的情况,需要与相应的登记机关沟通确认。

  • 在《通知》实施后,境外债权人可以要求境内项目公司就境外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以强化境外债权人就境外贷款直接向拥有物业的境内实体追偿的权利。


(3) 境自贸区跨境直贷结构


典型交易


交易要点:

  • 此类结构多用于自贸区银行向境内母公司控制的境外子公司或SPV提供融资的交易。

  • 境内实体向自贸区银行提供担保,自贸区银行可通过分账核算单元(FTU)向境外债务人发放贷款。

  • 此种结构,由于债权人不位于境外,属于29号文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不属于内保外贷,可以避开内保外贷资金回流的限制。


点评:

  • 自贸区跨境直贷结构,不属于内保外贷业务,亦不受限于29号文关于内保外贷的资金回流限制,但是,由于贷款银行位于境内,需要遵守银监会的相关合规监管要求,如并购贷款指引项下融资比例的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等,在贷款用途、交易结构的灵活性方面受到较大的限制。

  • 在近期国家外汇政策加强“控流出”的背景下,境内银行对境外主体的直接放贷,也受到额度控制和外汇管理窗口指导的制约。

  • 为避开上述制约,在《通知》实施后,内保外贷结构将成为可行的选择,资金需求方可根据商业考量选择向境外银行借款,仍由境内母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担保支持。


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


首先,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


注:此种方式还须采取远期锁汇来规避汇率风险。也就是说,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


“内保外贷”成本简要说明


1.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2.4%+约0.6%=3%;

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

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

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

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


另外,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也有严格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由此看来,如虚构贸易背景以实现资金出境存在合规性风险。


最后,此种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内保外贷将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而根据外管局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而且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

12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1)QDLP——上海试点


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 


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QDLP运作模式示意图:



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


注:


但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

 

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

 

但另一方面,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探讨空间。


(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


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



目前获得QDIE批文的机构有41家,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QDIE的投资架构图如下:


(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


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


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


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



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


13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


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因为从2014年起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的总配额是900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QDII额度。


基金公司QDII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QDII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发行112支。


注: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成本、难度都较高。


(2)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


QDII2申请条件: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


QDII2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


(3)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


RQDII允许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


因RQDII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


(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据悉,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


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5.该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目前在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情况如下:

 

14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


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以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香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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