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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港资企业家不得不知的税筹误区



最近,某大型企业向我们专家团队咨询,告诉我们他的公司被税务机关要求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并且按照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企业面对如此高额的补缴税款,急需税务团队解决这个问题。但经过我们专家团队的调研后,发现该公司缺乏相关的证明资料,最后只能按照规定进行补税。


经过公司企业主同意,我们将他的惨痛经历作成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能避免悲剧重演。



其公司在大陆境内经营进出口批发贸易(以下简称A公司),而A公司的母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2018年期间,A公司向B公司汇出利润合计1亿元,A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500万元了,经过了解得知,B公司是为了避税而成立的香港公司,目的是通过利用这家香港公司来享受中港税收安排待遇。当时A公司认为, B公司是符合国税函【2006】884号文件中“香港居民”身份,属于“受益所有人”,应当享受文件中5%的税收协定率。而税务机关则认定B公司是一家“导管公司”,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因此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这么看来,这个案件的关键所在就是“受益所有人”的判定。


01“受益所有人”定义


Q:

首先,什么是“受益所有人”


A: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02

在判定 “受益所有人”时

一般来说,有哪些不利因素?


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2、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3、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4、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5、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我们在考虑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受益所有人”时,可区分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即使不符合条件,也可以直接认定为“受益所有人”,所以,我们在判定的时候,不能一刀切。


03怎么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般来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七条的规定来准备资料。


特殊情况的,还要提供由当地相关税务部分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申请人虽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但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



另外,《外商投资法》及其《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虽然在外商投资法中未对港澳台投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了, 港澳台投资是可以参照、或者比照适用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的,另外,由于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 国家还对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经贸方面作出特殊安排,因此,港澳台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规划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就具有他们的特殊性。在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时,不能直接生搬硬套,要综合考虑企业自身情况,并且合理合法合规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划。


文章的结尾部分,我们列举了一些港澳台投资者可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供大家参考:


01
企业部分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1号 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 5%;(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0%。”及“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 7%。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 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2
个人部分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编辑|刘幸娜

作者丨MIKI

审核丨Ste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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