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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教授辨析担保|讲坛

2016-07-29 王轶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15年12月7日晚,第418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会议报告厅成功举办。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主讲“担保辨——担保泛化弊端严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参与与谈环节。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整理,经王轶教授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责任编辑:翁双杭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讲坛实录推送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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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 

崔建远教授辨析“非典型担保”及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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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 

崔建远:担保辨余论



与谈嘉宾小传

王轶  与谈嘉宾,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崔老师是我的恩师。在攻读硕士学位的时候,崔老师就给予了关怀和指导。毕业以后无论是自己的学业,事业还是生活,崔老师都还一直在给予着关怀和指导。


崔老师今天晚上的讲座让我想起来,当年去报考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时候,民法试卷里边分值最高的那道题,就是让我们回答,债权实现的保障措施。我刚才在听崔老师讲的时候,就在想,要是时光能够稍微倒错一下,听完今天晚上的讲座然后再答当时的题,分数应该能高很多。


记得当时在本科阶段学习快结束的时候,去咨询姜建初老师,我说自己准备考研了,请姜老师帮助我推荐一位导师。当时姜建初老师的手边,恰好是放着崔老师出版应该是时间不是很久的《合同责任研究》。然后姜建初老师打开这本书,说你先读读其中两句话。我记得崔老师当时在讨论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一元归责原则,还是多元归责原则时,崔老师有一句话,说漫山红遍是一种美,五彩缤纷也是一种美。然后姜建初老师就感叹说你就报崔老师,这种有慧根的话,不是谁都能说出来的。这个话我到今天都记得。


刚才保玉老师和洪亮教授,都谈到一点,崔老师说有些制度有担保作用,但是它不是我们所说的担保方式。我很认同保玉老师和洪亮教授刚才的态度,崔老师应该坚持用这样的话。这个话我觉得很中国,很哲学,很有禅味。


大家去读这个中国哲学史的相关作品都会注意到,中国哲学家老爱讲“无用之大用”,这个话我觉得说的就很有禅味。然后说哲学思考到了那个最高境界的时候,会达到无知之知,我觉得这个话跟崔老师讲的那个有担保作用,但是它还不是我们所说的这种严格意义的担保,跟这样的表达,都具有相当高的相似性。所以我主张坚持这样的用法。


崔老师的报告谈了很多问题,其中既有知识又有见识。对于知识的介绍,在崔老师的报告中间,涉及到了债法,涉及到了担保法这个领域里边的很多原理和具体的规则。


那么见识,在我今天晚上听报告的过程中间,我也留意了一下,大概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洞见,洞见这个词大家都知道,就是发前人之所未发,见前人之所未见。一开始看到崔老师这个报告题目的时候。我还想这是不是我心目中间的解释选择问题。就是讨论一下,究竟什么是属于担保,怎么给担保去做一个概念的界定。结果发现崔老师在谈到很多是还不是担保的争论中间,其实在这个形式之下,关注的是一个民法问题中间的价值判断问题。它涉及到如何在冲突的利益关系中间,确立协调规则,去进行妥当的利益关系安排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个很重要的洞见。


另外见识还有一个方面的表现,我们知道方法论那是关于知识的见识,在崔老师今天晚上的报告中间,我又回想起来当年,崔老师指导我做硕士学位论文的时候,讨论所有权保留制度。我记得崔老师说分期付款买卖,由于这种交易本身所包含的交易结构,它所作的利益关系的安排,在这个交易的层面上边其实是失衡的。因为它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承受着交易的风险。买受人如果在首笔款项支付之后,不再进行随后款项的支付,这个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崔老师说你可以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去考虑,这个所有权保留怎么能够在另一个层次上,通过它的交易框架设计,实现利益状态的均衡。所以当时在讨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时候,我就是根据崔老师的这个要求,去讨论所有权保留制度怎么能够起这样的作用。其实崔老师当时的指导,就像崔老师今天晚上一开始对于责任,究竟是不是属于债的担保所做的分析一样,体现着利益法学里边的这种思考成果和方法论。我觉得这种方法论,它就是关于知识的见识。


那我想就崔老师晚上报告中间,涉及到见识这一部分,给我自己有特别启发的一点,稍微的再做一点引申。刚才崔老师在报告的过程中间,谈到一个的确很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案例,就是三个当事人是“连带责任还款人”。那连带责任还款人,究竟这个连带责任如何去确定它的含义?


其实合同解释问题,在大多数语境下应当是属于民法问题中间价值判断问题的组成部分。崔老师有一句很重要的话。我专门记下来了,说这个民商法是有立场的。我就想,这个“民商法是有立场的”是什么意思,我的理解就是当我们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去确定含义未明的合同条款含义的时候,我们没有办法做到是在一片空灵的状态下,进入到这个解释的过程中间去。我们总是带着自己的立场,带着自己的前见进入到合同解释的过程中间来。这种立场和前见其实就包含着法感情,包含着我们自己的价值取向。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的话。如果不能够在文义解释的层面上边形成足以对纠纷去进行处理的这种解释的共识的话,我们用体系解释,用历史解释,用目的解释,我们去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含义,事实上是一个解释者重构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的一个过程。重构的结论不一样,那最后对于这个纠纷做出裁断的结论也当然就会存在有差异。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合同解释的确是一个民法问题中间价值判断问题所关注的对象。


当然崔老师随后又讲了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我觉得又提醒我们很重要的一点。其实崔老师是在强调说,如果解释者之间有足够的解释共识的话,在这一部分里边,解释者从自己的立场出发,重构交易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空间是没有的或者说是很小的。你要尊重人家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就是尊重既有的解释共识。


那这也要让我们反思,其实在法学研习的过程中间,我们可能常常会经历一个“没有”,“有”,然后又“没有”,这样的一个过程,我们进入法学的研习之前的话,可能是“没有”我们作为法律人的这种前见和立场的。学了之后我们就“有”了,但掺杂着太多个人的法感情和个人的偏好。这对于实现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理想来讲它是有危险的。我们要在不断的反思,反复的实践中间。祛除这种过于个人化的偏好,祛除这种过于个人化的法感情。这样的话又到了一个“没有”的阶段。


这很像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里边说的那个所谓的“正”“反”“合”,看起来那个“合”好像跟“正”是一样的。但其实它已经不一样了,已经有螺旋形的上升在里边了。听崔老师的报告,每次都有相当多的收获,我就选以上几点,简单谈一下我学习的体会,好,谢谢!


第418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实录其他部分请继续关注中国民商法律网。


民商法前沿论坛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论坛聚焦民商事法律相关领域理论与实务的尖端前沿问题,致力于打造思想碰撞与学术批评的平台、最新研究成果展示的窗口和广大民商法学人见贤思齐的标尺。自2000年9月15日正式启动的15年来,累计举办讲座400余场,现场听众6万余人次。

民商法前沿论坛组委会

召集人:樊勇  张异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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