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 司法实务对民法理论的发展·2016年会综述系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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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承办,于2016年10月22-23日在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中国民商法律网会对近期会议讨论内容进行分类,陆续推出民法学年会综述,敬请持续关注后续内容。
分会场3:金谷国际酒店二楼武汉C厅
与谈人姜战军(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和新(南京师范大学教授)陶丽琴(中国计量大学教授)林旭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6民法年会实录推送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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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雪雅
(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新论——兼评<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李长健
(华中农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及其制度化解决思路》
李云波
(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民法中的容忍义务:条件、效力、表达》
陈传法
(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集体所有制”的命运与“集体”的民法定位——疏证与反思》
单平基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三权分置”理论反思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困境的解决路径》
潘军锋
(江苏高院民一庭审判长)
《商业地产租赁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报告人阳雪雅(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论物权是否登记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原因三个原因:一是长期以来对《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规定批评者甚多,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对立法还是产生了一定影响。二是长期以来学界对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存在很大争议,相较于理论界学说纷呈,实务界更需要统一裁判。三是涉及的财产价值比较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不太具有合理性。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说的观点还需要进一步斟酌,比如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与其说诉讼时效是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还不如说是保护债务人。以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作为诉讼时效功能实际上是过分扩大该利益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功能在于避免义务人长期处于不利益状态。
报告人李长健(华中农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从四个方面谈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及其制度化解决思路。一是要重视土地利益的性质和结构的分析;二是对土地利益和机制的架构;三是农民土地利益的协调和保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四是利益发展和利益共享的问题。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是:对土地利益保障的力度有提升但是纵深力度不够;增量利益加大但是利益冲突显著;制度供给增加,但是体系化保障的力度不够;整体福利有了很大改进,但是组织化程度不够;政府积极引导,但是市场作用机制有释放的状态。
报告人李云波(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容忍义务在我国当前立法中未明确规定,在将来的法条中应对容忍义务的适用条件作出一般性规定,并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容忍”的日常生活意义、不利程度的轻重。容忍义务的规范效力问题主要表现为:按照容忍义务的要求,针对来自他人的不利行为及其不利后果,容忍义务人的“当为”是什么;如果他“违反”了容忍义务,他是否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可将“自然之债”类推适用于容忍义务关系的处理。容忍义务的立法表达需考虑立法体例以及容忍义务人和行为人的利益平衡。
报告人陈传法(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马恩著作中“集体所有制”与我们今天理解的集体所有制不同,集体所有制不过是马克思所设想的一种过渡期的举措。集体所有制留下的主要功能是安全功能,如果有的人愿意参加集体或者参加合作社,那是他的自由。在民法典中,又应该赋予集体以主体地位。
报告人单平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土地经营权”的生成不符合物权逻辑,因为土地所有权无法同时派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无法生成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困的路径:坚持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二元结构,但是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严格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用途制度。
报告人潘军锋(江苏高院民一庭审判长):
三个属于物权法上空白的问题,一是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二是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三是会所的所有权。
谈论诉讼时效的背景是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若将来能妥善规定取得时效则诉讼时效正当性问题就大大降低;农民土地权益如何保障,在于农民土地权益的定位问题;容忍义务的法定性问题应更多地考虑到利益的角度而不是过失角度。
中国土地制度跟中国千百年来农民的对应关系是紧密联系的,即使集体制度消亡,仍应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
集体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不是纯粹的民法权利,要不要考虑公法因素?产权式商铺要区分情况对待,到底是专有还是共有权?合法占有这个问题在上位法未规定时,法院能不能这么做?反对使用摊入成本来讨论会所问题。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发言人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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