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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玮玲:合同无效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由于对《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无效时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避开合同效力问题,将工程质量合格规定为优先受偿的唯一要件,从立法上仿佛起到了一锤定音的效果,但该规定是否具有法理上的融洽性,值得深思。对此,东南大学法学院的王玮玲讲师在《合同无效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教义学分析》一文中运用法教义学体系化解释第286条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透过表面论述探究陷蔽的价值理念,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
二、第286条正当性基础之追溯:保护与限制
三、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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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枚玲、孙婧怡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