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公司对21份裁决不服向中院起诉,最高法院驳回再审!|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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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一、一顿神操作, 21案全部丧失诉权
案件大概是这样的,21名劳动者向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注明“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22日,西藏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就21起案件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起诉状,结果被中院裁定“对西藏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0日,西藏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接着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真是令人大开眼界!第一次看到有公司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服后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为什么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呢?这就需要了解一下仲裁裁决的类型、仲裁管辖和法院管辖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非终局裁决和终局裁决适用情形不同,救济方式也不一样
劳动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非终局裁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不服,均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终局裁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话,则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种裁决类型的区别在于分工不同。适用终局裁决有两类情形。一类是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生存情况的小额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另一类是标准比较明确、争议不大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为终局裁决,(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除上述适用终局裁决之外的所有裁决,是非终局裁决。
因此,对于不服仲裁裁决的,无论是非终局还是终局裁决,劳动者都可以起诉;用人单位对于非终局裁决只能起诉,对于终局裁决只能申请撤销而不能起诉。
三、关于仲裁管辖和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律规定很明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是,因为仲裁委的设立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设立,且没有级别划分,导致案件由哪个仲裁委管辖要根据当地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也就是说,仲裁委不按行政区划分层分级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设立,统筹布局本辖区内的仲裁委。我国目前形成的是省、市、县(区)三级仲裁委的格局。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制,不存在级别管辖。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具有地方性,由各地方自行规定和划分。比如很多地方将外商投资企业划为省或者市仲裁委管辖,有的地方对用人单位归类后划分到不同的仲裁委,还有的规定重大疑难和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由省或者市仲裁委管辖等。
尽管仲裁管辖比较复杂,但到了法院,就统一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应当是基层人民法院,而不是中级人民法院。无论标的金额多大的案件,到了诉讼阶段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这个巨大金额,可能会超过所有其他类案件的最大金额。我曾经看到过有一个劳动者请求的金额,都不知道该怎么念,劳动者要求的金额是:1后面加24个0。具体怎么念,只能数0,搞不清楚到底有多少亿元。就算这样巨大标的金额的案件,一审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于不服仲裁裁决的,劳动者只能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于非终局裁决只能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终局裁决只能申请撤销而不能起诉。
四、复盘看公司的再审理由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驳回理由
西藏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别墅C-12)申请再审称,公司在收到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后,发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仲裁裁决书最后一段“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起诉状。
公司之所以向拉萨中院起诉,理由是:案涉劳动仲裁裁决系由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根据级别对应原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为拉萨中院。公司认为,如果拉萨中院认为其无管辖权,则有责任和义务将公司的起诉尽快立案受理或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我在这里说一句,就算按照公司的逻辑也是错误的,根据级别对应原则,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是应当对应西藏高级人民法院,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对应的才是拉萨中院啊!所以说公司的这一波操作,真心超出想象。下面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
针对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如不服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但其向拉萨中院提起诉讼,拉萨中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对象为已立案受理案件,而本案尚未受理,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亦应依职权移送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此外,还遗憾的看到,从一审,到二审,到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一名雍姓的公司员工代理案件,案件没有得到专业律师的代理导致多起案件失去了诉权,实在可惜。
五、总结出的三点结论
一、西藏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当时收到非终局仲裁裁决书后的正确姿势应当是,在十五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争议案件并不像很多单位或者个人想象的简单。建议加强学习。最基础的要好好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三、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建议用人单位最好聘请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