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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如何理解?如何界定?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市间法 Author 五哥如是说


在行政处罚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组概念: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但这些概念并没有准确的法律概念和认定标准,很容易让执法人员产生困惑,笔者试着从其本质上进行理解,对有关核心要素进行辨析,以帮助执法人员快速理解。
违法经营额

违法经营额是指违法经营所涉及的全部金额,但因具体经营方式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含义:

对于违法商品生产者来说,违法经营额应当包含已生产但未售出的成品和已销售违法商品的总值,此处最易产生争议的是行为人购买的用于违法生产但尚未使用的原料是否可以计入违法经营额?笔者认为应当分两种情形:一是原料本身是合法产品,此时不应当计入,理由是购进原料属于预备阶段,原料是否一定用于违法生产,是不确定状态,即使可以确定是用于违法生产,也可因查处而终止违法行为,转而用于其他合法用途,此时将原料计入违法经营额有失公正(可以参考(2018)皖04行终49号判例);二是原料本身就是违法产品,比如购进假冒的包装,其非法性决定了其只能用于违法用途,此时相当于购进违法产品然后再进行销售,此时应当予以计入(与商品销售者购进违法产品然后销售类似)。

对于商品销售者来说,违法经营额是未售出商品的货值金额和已售出商品的违法销售收入的总值。

所以,对于商品生产销售者来说,违法经营额=未销售商品总值+已销售商品收入+购进但未使用的违法原料(原料本身违法)。

对于服务提供者来说,违法经营额是指违法服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通常与违法所得保持一致。

货值金额

货值金额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就是查处违法商品的总值,产品质量法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商标法上也有类似规定。
但争议是标价如何采信?笔者认为:此处的标价是指销售场所的明码标价。有观点认为:有些商品在出厂时已在标签或包装上给出了建议零售价,比如某些服装,但这个标价明显虚高,一般不会按此标价成交,如果按照这个价格计算对经营者不公平,而认为应当按照销售价计算。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有待商榷,笔者的观点是“标价是指销售场所的明码标价”,假如销售者并未采用建议零售价,而在销售场所采用了明码标价形式另外标价,包括直接标明价格或标明折扣价格、折扣比例等形式,当然应当按照另外标明的价格计算,如果未另外标明,只能按照标示的建议零售价计算,而不能按照实际销售价计算,理由是法条规定的按“标价”计算的原因是“标价”是一种价格明示,也是消费者判断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经营者有合理标价的义务,也应当承担随意标价的后果,而如果在这种情形下不按标价计算,将会导致标价丧失其应有功能的后果,从而导致更多的乱象。

实际销售价只有在没有任何标价时,才作为计算货值金额的依据;如果实际存在多个销售价而无法确定每个价格的销售数量,则以平均价格计算;如果实际销售价无法确认,可以按照同类产品市场价计算;通过各种途径都无法确认的,可以通过价格鉴证确定。

但有标价的,一定要按标价计算。

所以,货值金额=查获商品数量X价格,价格依次按照标价、销售价、市场价等计算。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看,是指“因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但实践上却产生了“获利说”和“全额说”的争论,事实上,从违法所得的本质上看,也是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计算原则才合理:一种情形是对生产销售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设定是没收商品+没收违法所得,此时,相当确认违法行为的成本(生产或购进的商品的投入)也需要没收,那么违法所得也不应当扣除成本,应当采用全额说;另一种情形对生产销售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设定仅是没收违法所得,不需要没收商品,此时相当确认违法行为的成本(生产或购进的商品的投入)不需要没收,那么,销售收入中的成本部分也不应当没收,所以应当适用“获利说”;三是服务行为,基于服务行为的特点,服务行为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行为的全部收入计算,才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计算方法。

有观点认为违法服务的违法所得应当扣除用于违法服务行为消耗的产品价值或其他投入,笔者认为不妥,理由是服务行为通常系主动行为和故意行为,通常故意违法行为的投入不应扣除,通过比较对生产销售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设定可知:需要没收违法商品的行为均是故意行为,没收商品就包括了投入的成本。例如商标侵权,如果销售者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且合法取得,是不能没收其侵权商品的。

所以,违法所得与销售收入并不完全等同,某些情形是一致的,某些情形是不一致的。(需要注意计算违法经营额时候,计算的是违法销售收入,不是违法所得)。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设定权限,实践中,立法部门特别是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设定并不一定完全合理,但实践中也要根据具体设定计算,这是没办法的事,毕竟,我们是成文法国家,不合理的规定一旦公布实施,也得遵照执行。

以上分析是从三个法律概念的本质出发所做的理解。掌握以上分析,有助于快速理解这三个概念的区别,以更好地在实践中运用,具体运用,还是要看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别提示:正是由于多数处罚都会涉及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而且这些数值的确定,是案件进行情节裁量的必要因素,所以,第一次实施现场检查时,案涉商品或服务的标价、销售价、销售单据等资料是现场检查的必查内容,一定要再首次现场检查时候就确定这些数据,获取相关证据,以避免对案件后期办理造成不利影响。

来源 | 市间法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实习编辑 | 杜小甜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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