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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事件的法律分析

戴冠春 慕彬彬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前言

首先,对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事件的遇难者表示哀悼。这是中国甚至世界户外运动史上黑暗的一天。


本文的目的是试图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厘清与这个赛事相关的若干概念性问题,希望能帮助公众理解到底发生了什么,也希望能引发更多有益的关注和讨论。


一、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的法律性质


在已发布的赛事信息中及事故发生后的报道、文章中,组织方、公众、媒体(甚至权威媒体)对该赛事的描述存在不同说法。如在赛事名称上,分别有使用“马拉松”、“越野赛”、“马拉松越野赛”、“超级马拉松”、“山地马拉松”等,而当地宣传海报的名称是“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


1、马拉松?越野赛?


狭义的马拉松就是指42.195公里的城市路跑。广义的马拉松包括全程马拉松、半程马拉松、迷你马拉松等各种距离不等的路跑赛事。根据中国田协颁布的《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中国田协是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最高管理机构,举办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应按赛事级别在中国田协进行赛事认证。我们未在中国田协和地方田协的网站上查询到该赛事的认证信息,官方赛事信息中亦未表明中国田协、地方田协和地方马拉松管理部门作为赛事的共同主办方。因此,我们理解该赛事未在中国田协备案,不属于中国田协监管的马拉松赛事。


根据国际越野跑协会(ITRA)的定义和国际上的通行说法,越野跑指在自然环境,包括高山、沙漠、森林、沿海地区、丛林/热带雨林、草甸或旱地上进行的一种跑步比赛。越野跑要求比赛地形铺装路面或柏油路面较少,不超过整场比赛的20%-25%。[1]我国则将越野跑包含在“马拉松相关运动”中。根据中国田协颁布的《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马拉松相关运动指由马拉松运动派生出来的所有在室内外进行的(包括公路上、体育场馆内外的跑道上、自然条件形成未经人工硬化的道路上)的长距离跑步、徒步以及公路接力赛,包括超长马拉松、半程马拉松、迷你马拉松、垂直马拉松、越野跑、山地跑、雪地跑、沙滩跑、室内马拉松、线上马拉松等。如前所述,中国田协对越野跑采取与马拉松相同的监管措施,举办越野跑也应在中国田协认证。越野跑涉及山地运动的,可能还涉及中国登山协会的注册备案手续[2],但我们也没有看到任何相关的注册手续。


2、大众体育文化活动/极限运动


未在中国田协和中国登协注册的活动,法律性质上属于大众体育文化活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3],其安全管理一般由公安部门负责。大众体育文化活动,亦可称为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目前没有精确的定义。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大众体育赛事活动具有区别于职业体育赛事活动和观赏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独特属性。大众体育文化活动的参与者具有业余性特征,这类赛事竞技性色彩相对较弱,更侧重于爱好者的广泛参与和自身娱乐性。


我们注意到,尽管官方公布的赛事名称为“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当地的一份赛事宣传海报上则使用了“乡村振兴健康跑”的字眼。我们理解组织者的初衷也应为举办一场大众体育文化活动。


根据《中国极限运动协会的组织章程》,极限运动(Extreme-sports)是人类最大限度地发挥自我身心潜能、向自身挑战的边缘性体育项目,是经过整合部分新兴运动项目而形成的独具特色、反传统并游离于原有项目之外的多项目集合式竞赛活动。极限运动的项目组成是集合并动态变化的,从宽泛意义上来说,高难度、挑战性较大、追求极限的运动都属于极限运动,一般认为极限越野属于极限运动的一种。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是在西北山地无人区进行超长距离的越野跑,无疑属于极限运动。


总体上,我们认为该赛事的法律性质是大众文化体育活动范畴内的极限运动,而不是一项竞技体育活动,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马拉松赛。考虑到赛道实际主要是景区铺装道路,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特定组织越野赛的标准。我们倾向将其界定为山地超级马拉松,亦即广义概念的马拉松。该活动的特点是1)小众,其参与者只有不到200人[4],是大型马拉松比赛规模的百分之几;2)精英,参与者要核查其资格,大部分选手是长期运动的好手并且是从更低难度的赛事上逐步升级获得该比赛的资格。


二、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事故的归责原则探讨


1、自甘风险的适用


“自甘风险”(Assumption of Risk)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或者其进入的环境含有特定的危险因素,仍自愿参加,则发生的损害后果自负。自甘风险作为一项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 风险的存在

自甘风险中的风险行为人在从事某项活动时,有导致自身伤亡的可能性。这种损害是不确定的,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

● 受害人明知或至少应当知道风险的存在

行为人在从事自甘风险行为之前,对风险的特点、潜在损害的发生有所了解。但这种了解只能是大概的,不可能是非常详细的。

● 受害人自愿介入风险


在《民法典》出台前,就大众体育文化活动中的人身损害,法律上缺乏统一的归责机制。《民法典》有限引入了自甘风险原则。但如我们此前文章(戴冠春、慕彬彬:“《民法典》之“自甘风险”理解与适用误区辨析”)中所说明的,《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5]仅界定了文体活动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之间的责任划分,而不解决组织者的归责问题。


尽管《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可能不能直接适用,但由于该赛事活动的性质,“自甘风险”原则仍应有适用的空间。[6]一方面,在以往的司法案例中,不乏法院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判定免除或减轻文体活动组织者责任的(请参考:戴冠春、慕彬彬:“《民法典》对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的保命需知中包含“马拉松及越野赛是一项高强度长距离的竞技运动,也是一项高风险的竞技项目……”,“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参赛者在知晓危险存在的情况下自愿报名参加了一项极限运动,构成自甘风险行为。且考虑到该活动的极限运动的性质,以及高原、超长距离以及部分赛道在无人区的实际情况,参赛者自甘的风险包括生命危险。


2、自甘风险框架下的组织者责任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并不意味着组织者没有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是群众性活动中的一种。因此,赛事组织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需要看其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证明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则组织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


组织者的行为归责存在难点。基于第一部分的讨论,本赛事不能归于狭义的马拉松,因此城市马拉松赛事的相关规范指引是不适用的。基于前述对赛事本身特质和法律属性的讨论,中国田协和中国登协对于越野赛的框架性标准[7]是否适用存在争议。进一步的,无论是越野赛还是大众体育文化活动,其中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我们理解是比较欠缺的。对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是责任确认的难点。


具体而言,城市马拉松赛事对于大到安全保障,小到水站设置、人流管理均有明确的规范。但是对于本赛事这种小规模精英活动,安全保障要求的细节是缺乏的。举例而言,CP3在山顶是否一定要设置补给和救护点,冲锋衣是否应当列为强制装备,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也参加过国外的类似比赛以及国内各类的赛事,从目前当事人提供的细节来看,也很难说赛事公司在哪些方面是违反了什么具体规定,或者应该如何做。在事故出现的情况下,即便诉诸法律,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必须考虑到,越野赛由于其小众及精英的特点,一定程度上业内认可自补给和自救是大原则,组织者的责任应当是有限的。无限扩大组织者的责任范围,其后果可能是这种小规模精英赛就不存在了。但同时,我国一贯重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大型活动组织者责任到人是一贯的原则,在这个前提下,组织者的责任问题就复杂而敏感。


三、总结和思考


1、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从法律上是一个非标准化的小众精英赛事,全国参与者可能区区数千人。相比之下城市马拉松每年有数十万人参加,因此规则明确成熟。全球气候极端化背景下的恶劣天气因素,疫情环境下马拉松赛事供应不足导致能力强但是户外经验不足的路跑选手纷纷转越野赛事等特殊风险,都可能是重大灾难的主要原因,这次的事故并不一定意味着行业本身存在严重的系统性问题。因此,这个赛事的监管框架欠缺是事实,但这并不简单是有关方面的失职,行政监管的核心是尽可能处理普遍性的问题,而不是个别性的问题。若是监管机关对这种性质的赛事,仅因本次令人震惊的事故就强加监管,最后可能导致实际成本增加,赛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大量减少。这是否必要尚有待商榷。笔者直觉认为如果有组织的越野赛事活动减少或成本增加,那么风险更高的个人及小团队的越野探险活动可能会增加,最后在社会成本上得不偿失。


2、最近若干年,地方政府对于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热度攀升,政府将大众体育活动作为地方文旅名片,同时也将赛事本身纳入地方产业。这使得专业的赛事公司在赛事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反而显得地位尴尬。举例而言,在本赛事的公开展牌(类似我们资本项目中的tombstone)中,举办方和承办方为政府本身,而专业团队的赛事公司位列下层。这也可能反映了赛事专业团队在赛事决策中的实际地位和权限。那么高风险活动的筹划和运营中是否存在外行指挥内行,决策链条过长的情况并进而引发决策不及时的情况,有待查实和改进。体育产业化的前提是体育运营公司的专业化。[8]


3、本次比赛中赛事宣传和完赛奖金设置以吸引跑者是否合适,有待商榷。高风险耐力运动应当是一项自发自愿的、以娱乐自身和挑战自我为目标的活动。过度的赛事宣传和过多奖金设置的机制(甚至突出显示奖金)使该活动在性质上发生一定的偏离,容易促使参赛者做出不符合其自身状况的行为,也使自甘风险的适用打折,组织者可能因此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果没有赛事宣传和奖金设定,即使发生事故,也更多是参加者的自甘风险行为,同时也会减少事故对社会的冲击和毁灭。可以参考国外同类高风险赛事,通常是由非盈利机构和社会团体作为发起人,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和背书,招募行为也是定向针对爱好者,一般不以高额奖金设置吸引跑者,一般也不做广告宣传。


注释

[1]Defining Off-road Running: A Position Statement from the Ultra Sports Science Foundation

[2]中国登山协会曾发布《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越野竞赛通则》。

[3]但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赛事才属于大型群众活动,需要向公安部门申请安全许可。

[4]项目设置分健康跑、21公里越野赛、100公里越野赛,其中100公里越野赛实际参赛人数不到200人。

[5]《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一般认为该条是《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需注意的是,《民法典》之自甘风险条款与自甘风险原则是不同的概念。

[6]《民法典》中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也吸收了“自甘风险”的精神,对本次赛事事故有一定的参考适用价值。《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7]2021年4月8日,中国马拉松官网发布了2021版管理文件汇编,其中在竞赛组织管理文件部分,第五章是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中国登山协会则发布过《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越野竞赛通则》。

[8]关于大众体育文化活动市场化运作的更多内容,请参见:戴冠春 刘雨祺,“大众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权的市场化运作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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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戴冠春

合伙人

010-5809 1005

dai.guanchun@jingtian.com


戴冠春律师拥有逾2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担任过诸多国企及民营企业跨国交易的法律顾问,执业的业务类型包括跨境并购、境内企业融资、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重组、证券市场、体育等。


戴律师擅长于处理交易金额较大、交易结构复杂的项目,并因他的高效与勤勉尽责而深受客户的信赖。他也是中国最早参与民营企业跨境并购项目的律师之一,并参与了诸多成功的跨境交易项目。


戴律师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并通过美国纽约州律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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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彬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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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binbin@jingtian.com

慕彬彬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慕律师曾于一家知名国际律师事务所工作。慕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兼并收购、跨境投资、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治理,涉及体育、能源与自然资源、房地产、海商、农业等多个行业的法律服务。慕律师擅长复杂法律问题的解决,曾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知名民营企业和跨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慕律师具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其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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