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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CISG 40 周年回顾系列3:两条路径,多个终点——CISG利息问题的疑难与统一

何东闽 李岚 金诚同达 2022-03-20

在国际贸易中,现金可谓外贸企业的生命线。一旦现金流无法按期周转,甚至应收账款被长期拖欠形成坏账,都将威胁企业的生存。

为了敦促债务人按期付款,CISG第78条特别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

然而,在CISG立法过程中,各方代表关于如何确定利率的问题根本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只能在这一问题上进行了留白,成为了CISG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

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利率的问题,逐渐形成“两大路径、多种选择”的局面。

 

一、CISG or 国际私法规则?

确定利率两条路径


78条既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利率,也未指明确定利率的方法,显然属于公约的某种缺漏。

CISG存在两类缺漏,一类被称为法定外缺漏,指属于公约调整范围但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另一类被称为法定缺漏,指的是明确规定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的问题,比如合同效力、货物致害责任等。

对不同的缺漏,公约规定了不同的解决方法,进而推导出两条不同的解决路径。

如果认为利率问题属于公约调整范围内但未加以明确的问题,则需要援引CISG第7(2)条,依据公约一般原则解决。只有在没有相关公约原则时,才能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指引的准据法进行解决。

如果认为利率问题属于CISG调整范围以外的问题,则需要援引国际私法所指引的准据法进行解决,无需也不得援引CISG一般原则。

显然,在认定利率的问题上,裁判者一开始就站在定性的岔路口上。对定性的不同结论,将引导出两条不同的确定利率的路径。

 

二、两条路径引导出的多个终点


(一)依据CISG的原则确定利率

如果认为利率问题属于法定外疏漏,根据第7(2)条,裁判者需要根据CISG的原则加以解决。此时,裁判者需要解答的问题是:利率问题适用的CISG原则是什么。

选择法定外路径的多数观点认为,债务人迟延付款给债权人造成了利息损失,债务人支付利息是对债务人损失进行赔偿。因此,确定利率应适用CISG的充分补偿原则,具体个案中的利息应当是债权人的利息损失,即债权人的信贷成本,一般指向债权人营业地所在国规定的利息。

另有观点认为,CISG第78条并非充分补偿原则的下位规则,不应适用充分补偿原则解决利率问题。原因有二:

  • 从CISG结构上看,第78条规定在CISG第五章第三节“利息”中的,且该小节只有78条一个条文。而“损害赔偿”部分则是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由74-77条四个条文组成。

  • 从内容上看,根据CISG第79条第(5)项,利息不属于因合同障碍而可以免责的范围,但损害赔偿属于免责范围。此外,第78条但书部分规定,收取利息不妨碍债权人要求损害赔偿。

综上,在CISG体系下,利息问题独立于损害赔偿而存在,有关利息的规定并不体现或适用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此基础上,有观点认为,支付利息作为债务人的绝对责任,其体现的是债务人“利益返还原则”。其含义是,债务人迟延付款导致其获得了资金使用上的利益(即利息),该利益是建立在迟延付款之上的不当利益。基于任何人不得从错误行为中获益的原则,债权人应当将利息返还给债务人。

在利益返还原则的指导下,一般指向债务人营业地所在国规定的利息。如果债务人在其他国家有金融活动的,则指向该国家规定的利息。

综上,通过CISG原则确定利率,目前有两条比较成熟的路径:一是“充分补偿原则——债权人所在国利息”,二是“利益返还原则——债务人所在国利息”。

(二)依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利率

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连接点上,目前有多种观点和实务操作并存。

有的观点主张,关于利息问题没有特别的连接点,应当适用买卖合同本身适用的准据法。

有的观点主张,拖欠的款项应当视为借贷,适用贷款有关的国际私法规则。

此外,还有适用债权人所在国法律、债务人所在国法律、货币所属国法律的观点。

简而言之,适用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利息的准据法,必然会涉及法院地国际私法规则的规定,以及法院地对金融、利息等问题的看法这类法律文化方面的问题,非当地法律专家难以得出一个精准的结论。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指向一国法律不等于适用该国的利率(适用货币所属国法律除外)。如果合同约定的币种是该国的法定货币,一般会适用该国的利率。但如果合同约定的结算货币是外币,且该国没有关于此种外币的存贷款利率,则有可能适用国际金融利率。

例如,在上海二中法院﹝2006﹞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28号案中,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准据法为中国法,故利率问题应当适用中国法。但然而在分析利率问题时,并未适用中国利率,而是认为:鉴于中国人民银行自2000年9月21日开始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币贷款利率,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中多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即LIBOR作为外币贷款的基础利率,在此基础利率上加一定的百分点形成外币贷款利率。据此,本院确定本案利率以2005年10月13日的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收盘价为基础再上浮3%计算。”

(三)主流裁判思路分析

从CISG本意来看,除了明确规定的不属于公约调整的问题外,立法者追求在公约本身的框架内最大限度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问题,而国际私法规则则是最末位的选择,不得以而用之。因此,通过公约原则确定利率的方式最符合CISG立法本意。

不过,目前多数国家的法院都认为,利率问题属于CISG没有解决的问题,应当诉诸国际私法规则进行处理,而不是通过CISG的原则进行解释。

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其一,虽然CISG第7(2)条规定,对于法定外缺漏要通过CISG的原则进行解释,但CISG本身的总则部分并没有明确说明自身包含了哪些原则,这给裁判者找法带来了巨大的障碍,极易引发司法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例如,学界公认的充分补偿原则并非CISG明文规定的原则,也是从具体规则中提炼出来的。至于返还利益原则,一方面没有取得各界的广泛认同,另一方面也面临着仅仅78条一个条文(或者78条和84条两个条文)究竟是原则还是规则的质疑。

其二,无论通过什么样原则进行解释,裁判者最终都要落实到一个具体问题上:适用哪国或哪个利率?冲突法规则显然要比虚无缥缈的CISG原则更具有指向性,也更加符合个案当事人和国际贸易整体对法律稳定性的需求。

因此,求助于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利率,虽然在理论美学上存在一定欠缺,但无疑更加务实。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各国统一以私法规则确定利率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CISG统一适用的愿景。

 

三、在利息问题上如何实现CISG统一适用


CISG第7(1)条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但事实上,该条对于裁判机构合乎公约宗旨地去理解和适用CISG,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该条规定,裁判机构在适用CISG时,必须具有国际视野(比如参考甚至援引别国判例),不能囿于一国一地的法律思想和判案习惯以国内法的眼光解释公约,而应追求国际货物销售法的统一适用。

基于此,对于40年来利率问题一直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现实,学界不乏批评声音,认为有损CISG统一适用的愿景和理念

对此,笔者个人认为,统一并不等于唯一。CISG作为一项国际法律文件,其立法历史充分表明,现有78条的规定已经是当时与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能够取得的最大公约数。

过往的历史显示,在现有规则体系下,强求所有个案适用同一利率,或是某一特定连接点的利率,都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因此,不如退而求其次,固定下来几条寻找利率的常规路径,供裁判者在个案中自行选择,避免出现新的“幺蛾子”,不失为一个追求CISG相对统一适用的务实办法,这也是对40年来司法实践的一种尊重。

至于多种路径赋予了裁判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当事人可以依靠约定利率,或者选择受理法院、仲裁机构、支持某种观点的仲裁员等途径,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选择有利的、合理的、可预见的利率确定方式,用实践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促进利率问题的进一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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