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丨野生动物交易相关刑事规制问题探讨
疫情当前,2020年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公告》要求对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 12315 热线或平台举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公告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源头尚未完全确定,很可能来自某种野生动物,根据国家卫健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新型冠状病毒与蝙蝠SARS样冠状病毒同源性达85%以上。艾滋病、埃博拉、非典、中东呼吸综合征等传染病毒,都源于野生动物,并引发了重大疫情,网传吃蝙蝠的视频亦引起了大家对食用野生动物的愤怒,1月23日,专家学者呼吁尽快修改完善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时候让中国人的餐桌上远离“野味”了。
划重点
01
关于野生动物的现有法律规定
在野外生存且无人饲养的动物谓之“野生动物”,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据此,野生动物可初步分类为:
1. 非《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
2.《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一级保护动物
二级保护动物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换言之,根据现有法律,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被排除在食用范围以外。《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也说明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和人工饲养动物之间存在转化渠道。
现在国人对禁食野生动物的意识和关注空前,为了牢记大自然给我们的教训、也为了尽可能避免类似疫情的风险,大众须改变吃“野味”的猎奇或炫耀心态,国家也需要进一步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加强、细化立法,不排除未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可能(指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则有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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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野生动物交易相关的刑事犯罪
在部分人眼中,吃“野味”看起来像是一件正常或充满乐趣的事情,不少人认为野生动物比蓄养繁殖的动物健康天然。在案例数据库中,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狩猎罪”三项罪名[1]检索关键词“食”,能够看到从2015年至今,每年均有数十起因为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而这还仅仅是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且被追诉的数量,抓捕、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更为常见。
相信新冠疫情已经让我们意识到“野味”的危害,彻底破除野生动物天然健康的偏见还需要社会、媒体的正确宣传科普。如何界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是后续立法须进一步细化的工作(蝙蝠显然应当包含其中)。但从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角度考虑,每个人都应当远离食用野生动物,无论是在全国人民共同抗击疫情之时,还是在疫情退散之后。远离食用野生动物,为食用野生动物服务的猎捕、运输、销售黑色产业链也就没有了利益来源,从而远离“野味”上的违法犯罪。
除上述“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2]等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名外,为食用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明知野生动物带有传染病等病原的,甚至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疫情当前,出售、制作带有传染病等病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还可能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5]、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6]。
即使生产、出售、制作“野味”未达到犯罪标准,生产、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为应对疫情,根据《公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
至于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三部委联合“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未来是全面禁止,还是分类细化,有待于国家在卫生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及其他配套法规方面的综合调整。
祝愿全国疫情解除之日早日到来,而野生动物(食用)交易活动是否继续禁止尚未可知。全民战“疫”,人人有责。希望企业和个人远离“野味”的违法犯罪,让野生动物真正的享受野外。
[1]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5]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6]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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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韩旸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hanyang@cn.kwm.com
韩旸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个人刑事法律风险合规、刑民行刑交叉、刑事辩护、跨境追赃、海关缉私,曾为多家大型企业和数位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韩律师在加入金杜前,在北京市检察院系统工作十余年,有丰富的大要案办理经验和司法实操经验,一直从事高官高管犯罪办理工作。
胡嘉卿
律师
争议解决部
感谢实习生陈诗怡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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