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 “双城经济圈”相关劳动法问题——看这一篇就够了
本文就以成都、重庆为中心城市的双城经济圈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目前劳动相关的政策、休息休假、工资发放、延迟复工等劳动热点问题整理分析如下。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由习近平总书记于2020年1月3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提出。本文中,“双城经济圈”指以成都、重庆为中心城市,覆盖周边城市及四川省的地区。
问题一:
本次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2日)的性质?
答:
2月2日为休息日,1月31日、2月1日的性质类似于休息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本次国务院1号通知所指的延长春节假期,系因疫情防控所需而临时增加的特殊休假,同时根据四川人社厅46号通知第二(三)款规定,我们理解1月31日、2月1日性质类似于休息日。
问题二: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若安排员工上班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
需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
国务院1号通知明确了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同时,四川人社厅通知第二(三)款亦规定,延长春节假期内,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在此期间内,若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工作,也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同样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问题三:
春节延长的三天假期,能否折抵带薪年休假?
答:
不能折抵。
鉴于延长春节假期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的特殊的休息日,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企业不能以此折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问题四:
在当地政策规定延迟复工的情况下,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提前复工?
答:
企业不得违反当地政策要求员工提前复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刑法》第330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违反当地政策提前复工的,将存在被责令停产、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拘留、罚款或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应注意取得当地政府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复工。
问题五:
停工停产期间(2月3日-2月9日),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
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四川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用;重庆市: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问题六:
延长春节假期及停工停产期间,经营困难企业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
综合人社部5号通知及四川人社厅46号通知,双城经济圈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如下措施:
(1)调整薪酬、岗位或工时。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相应待遇。
尽管重庆市目前尚无关于延迟复工复产之后,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四川省上述规定具有合理性且是实务中通行做法,我们理解企业可以考虑参考四川省的相关做法。
问题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确诊员工和被隔离的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
(1)关于工资发放——未确诊的应当支付正常工资,确诊后可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人社部5号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四川人社厅46号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2)关于劳动关系——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社部5号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此外,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虽然人社部5号通知未提及劳务派遣工的相关处理原则,但对于劳务派遣的员工,我们亦不建议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项下的理由,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问题八: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上班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
根据人社部11号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对于一般的普通劳动者而言,鉴于国家对于职工因工受伤的范围及认定标准等规定的非常明确且严格,且很难举证该等病毒是否系在工作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感染的,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项下的相关规定,很难被直接认定为工伤。
问题九: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劳动仲裁时效如何认定?
答:
根据人社部5号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各级政府将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建议企业持续关注新规,并相应调整劳动用工安排。鉴于上述问答是我们根据目前的规定为企业准备的阶段性参考,不属于法律意见,如企业遇到具体问题,请随时与金杜劳动法团队联系。我们也会持续关注最新动态,不断更新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企业提供支持。让政府、企业、民众携手同心,共克时艰!
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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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俊禄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jiangjunlu@cn.kwm.com
姜俊禄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姜俊禄律师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环境保护法方面也有深入研究。姜律师是中国首批劳动法博士学位获得者,长期从事劳动法的实务研究,对国际劳工法律和中国劳动法有系统考察,在审查和起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草拟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代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作为劳动法律师,姜俊禄参与了《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工作,并结合大量的具体劳动争议提出了许多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得到了业界普遍的认可。姜俊禄律师曾为在华投资的许多跨国公司和中国的大型和特大型企业提供过关于劳动法的咨询意见。
郭欢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guohuan@cn.kwm.com
郭欢律师在包括劳动管理在内的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包括海关与外汇管理在内的跨境贸易和投资风险管控以及西南地区的大规模劳动纠纷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暨危机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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