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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耀微言8| 问法律“前科”为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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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没有对前科进行专门定义和规定,但犯罪前科仍然是法院量刑时经常考虑的一个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笔者亲办的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曾因贪污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在受贿案一审判决书,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要求法院对被告人有前科从重处罚,结果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犯贪污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
到底“前科”为何物,《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前科是曾经因为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前科消灭是理论的热点,《刑法修正案八》已将过失犯罪和未满十八岁犯罪前科消灭,而曾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是否构成前科?
笔者在上述的案子中的二审辩护时提出,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由此得知,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而上诉人在此之前因犯贪污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不符合前科的法定条件,因此本案不能以“前科”作为对上诉人量刑的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