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案律师说 | 擅自返乡,逃避查验,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4月19日,宛宛和朱朱(均化名)从外省返回安徽庐江,非但没有提前拨打“12345”报备行程,为了逃避道口抗原、核酸的“双检”,竟还玩起了“躲猫猫”,躲藏在宛宛朋友的轿车后备箱。群众的眼睛可是雪亮的,经举报,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最终,宛宛和朱朱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只待两人隔离期满后执行。
律师说
擅自返乡,还钻进后备箱逃避查验,这主意出得可真馊!此类违法行为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合肥市关于依法严处故意逃避防疫查验和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通告》合防〔2022〕16号列举的违法行为中明确“故意调换乘坐车辆、故意改变线路、谎报线路用免检车道规避查验、冲击防疫卡点等方式逃避或阻碍防疫查验,或者以提供车辆、带路等方式帮助他人逃避防疫查验的。”
《合肥市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合防〔2022〕15号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各高速公路服务区疫情防控管理;严格执行“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制度;对严重干扰防控大局者,依法从快处置。”
刑事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宛宛、朱朱擅自返乡,逃避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他们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律师简介
宋亚平,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
大司兄有话说:
咱合肥是座有温度的城市,但光讲温情无法阻断疫情。尽管三令五申,仍有少数人以身试法。小心,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无论是“来的客人”,还是“返的家人”,请规范提前报备,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切勿私自返乡,也切勿将中高风险地区和敏感地区人员载回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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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合肥市律师协会
编辑:李斌、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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