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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王生虎 |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害人死因之评析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心灵法医王律师 Author 王生虎 Lawyer

(感谢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海波题字)

王生虎 | 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在某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工作12年,主检法医师,原公安司法鉴定人。毕业于兰大医学院、中国刑警学院。
专注故意杀人、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及经济犯罪辩护;受聘担任法医类专家辅助人。



针对网上众说纷纭的“林生斌案”,今天下午杭州调查组的官宣终于来了。曾经轰动杭城的“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案发已四年有余,保姆莫焕晶也早已被执行死刑。

本以为该死的不该死的都已经死了,这件惊天大案也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地被众人淡忘。

但随着7.1前夜林生斌发布的再婚生子的消息,这件大案随之转变为“林生斌案”。

林生斌的人设崩塌,各路人马纷纷出来打卡,有被害人的亲属,也有吃瓜群众,骂林生斌“渣男”者有之,说林生斌是杀人犯的有之。

大概说的意思就是,林生斌和现任妻子的亲属及保姆莫焕晶合谋,杀死自己的妻子和三个孩子,朱小贞母子死前被注射麻醉剂等说法,我们不妨来看看网友们所提出的这些问题,有没有存在的可能性。


一、朱小贞母子四人是事先被注射麻醉剂?不可能


首先,根据《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的相关规定,法医在检验尸体时,要按照该行业规范的要求对尸体的体表按照一定的检查顺序进行全面检查,不但包括尸体上的阳性体征,还必须对阴性体征如实进行记录,并附比例尺拍照、录像,尤其是命案现场,法医等技术人员更是一刻也不敢马虎,毕竟是人命关天。


而且,这种恶性案件,不可能由一名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最起码由两名以上法医。此案当时在杭州影响力之大,应当是由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法医进行尸体检验的,是不存在对尸体进行尸表检查时漏检,没有发现尸体上存在针孔的情形存在。


其次,如果说朱小贞母子四人事先被注射麻醉剂,那么问题来了,是谁能具有这样的专业能力,能准确无误地完成静脉穿刺的行为,难道林生斌在作案时还要找一个医生或者护士做帮凶吗?


退一步讲,在网友的爆料中,林生斌及其所有关系人中,也没有注射吸毒人员等具有静脉穿刺特殊技能的人员存在,如果这样的话,林生斌的这盘棋也下得太大了吧?


再次,对于在火场中死亡的尸体检验,对死者的心血、肝脏等器官体液进行提取,进行毒化检验,这是常规操作。其检验项目包括毒鼠强、有机磷类毒物,以及巴比妥、苯巴比妥、安定、舒乐安定、氯丙嗪、异丙嗪、利眠宁、速可宁等镇静催眠类药物的检验。很显然,在朱小贞母子四人的相关检材中,肯定没有检见上述毒物或者镇静催眠类药物。


不然,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肯定会提出来。再说了,杭州市公安局的法医也不是无能之辈,如果检出来上述毒物或者药物,莫焕晶案也不可能就这样结案。



二、朱小贞母子到底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烧死?前者


笔者在公安刑侦部门工作多年,对于火灾现场发现的尸体,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死者是生前烧死或者是死后烧死,其次才解决具体的死亡原因问题。


针对火场中发现的尸体,除对现场进行勘查外,还需要对尸体进行仔细的尸表检查和解剖检验。死者是否系死后被焚尸,通过尸表检查和解剖检验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这个不难。


针对朱小贞母子四人而言,虽然其四人身体上并无过火造成的损伤,由于其仍然处于火场之中,被动吸入过热空气、烟雾及其他化学刺激性气体,必然会形成众多的尸体征象,如急性喉头水肿,支气管分泌物增多堵塞呼吸道,从而导致急性肺水肿,最终引起呼吸困难导致窒息死亡。


在尸体表面可见死者眼周“睫毛征候”或“鹅爪样改变”;口鼻腔内可见大量的烟灰及碳沫;支气管黏膜可见灼伤;气管、支气管内可见烟灰、碳沫沉着;呼吸道表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有时胃内可检见碳沫。这些局部或者全身的生活反应,是任何人都无法伪装或者伪造的。


另外,心血及大血管内检见大量的HbCO,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明显增多是烧死的重要证据。死于火场中的健康成人,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可达50-70%,在幼儿含量可稍低。


很显然,杭州公安在对该案进行侦查时,肯定是对朱小贞母子四人的心血进行了CO的定性和定量检测,这无论如何是不可能漏检的,当然也应该不存在未检出或者与死因不符的情况。


反之,如果说朱小贞母子四人是死后焚尸或者死后放火的情况下,那么尸体上是不存在生活反应的,眼睛周边无“鹅爪样改变,烟灰和碳沫至存留于口鼻部,呼吸道无灼烧及烟灰等,心血及外周血中无HbCO或者含量极低。


当然,上述内容只是鉴别生前烧死和死后焚尸的一部分检查内容,不过只凭上述检查项目完全可以鉴定出是否系死后焚尸,这个不是什么技术性难题。



我国的法医学检验技术最早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医学检验鉴定在我国已经有了700多年的历史。其中对烧死的法医学鉴定,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中早有论述。


针对某个案件中死者是生前或者死后烧死的鉴定,根本不是什么技术性难题,也没有任何秘密可言。


在一起命案中,书证可以伪造,作案动机等众多现象和行为可以伪装,唯独不可伪造的是尸体现象。


如果林生斌是杀人犯,朱小贞四人的尸体是绕不过去的坎,对尸体进行伪装,是不可逾越的难题和鸿沟。如果他连这些都能伪造,未免也太神通广大了吧?不是小看他,是他没这个能力……


来自公众号“心灵法医王律师”,原题为:“林生斌真的不是杀人犯”。感谢王法医、王律师授权“司法兰亭会”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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