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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教授:对律师的态度是法治的试金石——评盘锦警方监视居住出庭辩护律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首届四川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四川省十大法治人物,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首届四川省行政立法专家。出版《检察官客观义务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等学术专著6部、合著6部,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商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7项,其中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辩护问题实证研究”结项获得“良好”鉴定,获得“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6项。
律师对于其参与审理的案件,最有发言权,因其了解案件信息,并可能从不同角度提出意见。既然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公众当然有知情权,律师对审理情况进行披露并不违反公开审理原则,是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
如此,公众不仅能听到“官方语言”,还可以从律师的“民间意见”中进行审视、评判,避免了“一面之词”所带来的“选择性事实”等不客观、不全面问题,有利于更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尽管司法机关是司法公开的主角和实施者,但律师仍可参与其中。司法官员应当有容忍律师参与并发表不同意见的雅量。
显然,这样的检察官不仅逻辑荒谬,而且是在强词夺理。作为辩护律师公开予以披露,不仅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让大家知道“法庭上究竟发生了什么“,而且有利于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监督和纠正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促使其谨言慎行。
在目前司法环境尚待改善、司法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的社会,通过律师对司法人员不当行为的公开甚至批评,实属必要,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和公正。我们不能忽视律师在司法改革中作用的发挥,司法机关不能只唱”独角戏“,将律师排除在司法改革和司法公开之外,既然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那么就应对其执业权利给予尊重和保护。
如果我们听不得不同意见,对律师进行”打压“,法律职业共同体将永远是撕裂的。对于司法人员不当的言行,有关机关不能”文过饰非“,甚至迁怒于律师,应当多从自身查找问题。在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真正能把政法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摆出来,并积极进行整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果,最终还是公众说了算。
“黑恶分子”的确该打击和惩治,但是即便其为世人所不齿,但其罪行并未最终得到证实,在称谓上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此其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权利应予保障。如此,方可避免“偏听则暗”,实现“兼听则明”,有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辩护律师在执业中连自己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又何谈当事人的权利呢?
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成为重要的改革内容,中央各司法机关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予以保障。但是,“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依然存在。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屡屡被侵犯,且纠正难度极大。
因此,亟待将“字面上的规定”转化为“实践中的行动”。如果作为宪法权利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批评权得不到保障,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将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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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更新(点开目录,即可阅读,20170224)兰亭法共体评论、司法管理评论
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宋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