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首发 |陈文海:刑事庭审质证十二策
庭审质证,是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刑辩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合法有效的庭审质证,是引导法庭全面客观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案件审判思路,帮助辩护人实现辩护意图,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工作之一。
刑事辩护工作中的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公诉机关出示相关涉案证据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相应的证据依法提出认可、疑问或反对等法律意见的一项专门性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质证工作的内涵,决定了这一工作的特点。
一方面,具有客观性。即,无论是作为控方的公诉机关,还是作为辩护一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必须在尊重证据客观性的前提下,就证据的证明效力发表意见。不能脱离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跳出证据本身抽象地发表诉讼意见。所不同的是,控辩双方所持立场和角度不同,因而围绕证据当庭发表的看法和意见也未必相同。
另一方面,具有对抗性。这是由于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不同而决定的。公诉机关每出示一份控诉证据,作为相对一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常会提出相反或否定的质证意见,体现出控辩双方法律职能的“对抗性”。
除此之外,刑事辩护的质证工作还具有疑问性的特点。即,通常情况下,辩护人会围绕证据来源、证据是否真实、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特别是证据能否证明公诉机关所主张的证明目的等,提出一系列疑问,以动摇公诉机关的指控,服务于未来发表的法庭辩护意见。
上述诸方面的诉讼情况,体现出法庭质证工作对刑事辩护工作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刑事辩护工作,成在质证,得在质证,赢在质证,质证工作是成功进行辩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成功的质证,不可能有成功的刑事辩护。因此,我们对刑事辩护的庭审质证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充分准备,把握要领。
一、全面吃透案情,切实把握质证工作态势
古人讲,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我们履行辩护职能也是如此。刑事辩护工作对应的案件千差万别,每个案件都有自身不同的情况和特点。辩护人如果没有对全案情况的总体熟悉,没有对案件情况的总体认知,没有对案件证据态势的总体把握,就不可能在质证过程中恰如其分地履行好质证职能。
把握全案质证态势,特别要注意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要明确案件所涉是一罪案件还是多罪案件
在具体的举证指控过程中,一罪案件和多罪案件,公诉机关在举证顺序、举证程序、举证范围和重点、举证的复杂程度方面,都会有所区别。通常情况下,公诉机关会选择先重罪、后轻罪的原则进行举证,以发挥重罪证据对全案庭审走向的统领作用。
辩护人对应的质证内容也应当适时作出调整。比如被告人被控贪污罪、受贿罪,还有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通常都会将贪污、贿赂犯罪的举证作为重点,放在前面重要位置进行重点举证,而对于其他犯罪的举证则次而要之。
(二)要明确案件是单一被告还是多元被告
通常情况下,单一被告的犯罪案件举证工作,较之多元被告案件的举证工作更为复杂多变。案件有主犯从犯划分的,通常会把主犯列为举证重点;多元被告的犯罪案件中,没有进行主犯从犯划分的,则往往依照被告排位顺序进行举证。
对此,作为辩护人,一定应当心中有数,做好应对准备。随着近些年来黑恶犯罪、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等有组织、集团性犯罪的增加,公诉机关的举证顺序和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此,作为有条件的辩护人,应当在法官的主导下,积极做好庭前沟通,力争质证工作具有针对性。
(三)要明确被告人在全案所处的地位作用
特别是自己的被告人与其他涉案被告人的相互利害关系,明确公诉机关举证范围可能的要害所在。集团犯罪、黑恶犯罪中的首犯、主犯,往往是公诉机关控诉举证的重中之重,辩护人尤其应当吃透案情,明了证据,清晰举证态势,随时做好应变准备。
(四)明确案件的辩护方向
一起案件发生后,对案件是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还是有所选择地做无罪辩护,思路的形成,是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的渐近过程。如果作无罪辩护,对案件证据态势的把握,一定要注意针对控诉证据的关键内容、关键情节、关键矛盾,精准否定控诉证据的要害和瑕疵所在,做到扼其所虑,精准施质。
二、精准辨析证据,准确预判控方举证意见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工作尤其如此。公诉机关如果没有对案件材料的精准把握,对案件证据不是了如指掌,就不可能实现对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的有力指控,就谈不上履行公诉职能。
与此同时,辩护一方如果不精细研判案情和证据,没有事先对公诉机关举证和控诉证据的针对性预判,就不可能实施有效的质证反击,更谈不上实施有效辩护。
所谓刑事官司,法庭上较量的本质是控诉双方对证据运用和采信程度的较量,举证意见和质证意见,双方谁的意见占据了法庭主导,赢得了法庭的认可,谁就在诉讼过程中赢得了先机,占据了主动,谁就有可能成为“胜诉”的一方。我们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鉴于此,作为在法庭上和公诉方具有对等法律地位的辩护人,应当在全面掌握案件证据的情况下,对公诉机关的举证意见作出事先预判,从而让质证意见具有针对性,更好地服从服务于辩护意见。
(一)围绕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等问题对举证意见作出分析预判
每一起刑事案件,辩护人都面临着有罪、无罪、罪轻的辩护选择。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辩护人认为本应为无罪的案件,公诉机关却做了有罪指控;还有的案件,虽然被告人有罪,但其相应的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等情节,却没有得到公诉机关认可,且直接关乎着被告人最后的量刑。
对于这样的案件,辩护人必须做足功课,透析公诉机关作出有罪指控的根本所在,明确其对被告人罪轻情节不予认可的根本原因,充分准备好质证意见,以其在质证过程中精准反击,确保对被告人有利的质证意见得以被法庭采信。
(二)是围绕此罪与彼罪及轻罪和重罪问题进行分析预判
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究竟应当如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辩护工作经常触及的问题。遇有这种情况,如有可能,辩护人应当在庭审前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和公诉人员作出必要的沟通,在沟通交流中充分掌握公诉机关作出相应彼罪及重罪指控的根据,具体的关节点,明确重罪指控的“症结”和瑕疵所在。
在此基础上,紧密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当庭适时阐明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相关的学理依据,做好否定重罪指控的质证意见。
(三)是抓住对被告人有利的其他从轻、减轻及免除刑罚等情节认真分析预判
有些刑事案件的发生,案件的社会基础、当地的群众社情、民众的义愤程度、被害人的过错等相关情节,对案件的处理方向,都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而从严格和单纯的法律规定及罪与非罪标准来衡量,公诉机关又不得不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指控。对这样的案件,辩护人一定要明确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要害所在,结合案件背景、社情、被害人过错等具有反向证明作用的证据,精准预判,发挥好质证职能,为被告人争得最有利的法律结果。
在办理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时,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收集了被告人母亲因宅基地问题长期遭受身为村霸的被害人一方欺凌而被迫投河自尽的相关证据,收集了广大村民集体控告被害人一方恶霸行为的血书,摸清了被告人将母亲尸体放置于被害人家中举丧事件的前因后果,当庭提出了和公诉机关有罪指控相反的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护阶段,在总结质证意见的基础上,辩护人明确提出被告人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对其不应当以犯罪追究的辩护意见。法庭最终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了由此得以保留住公职。
(四)是围绕被告人的主犯从犯地位作用等涉案情节对举证情况作出预判
司法实践中,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是辩护工作经常面对的犯罪形式。与之对应,案件主犯与从犯、首犯与胁从等不同地位作用的身份辩护,也成为刑辩工作中一种常态之辩。而实际工作中,特别是黑恶犯罪等有组织犯罪中,有的一般参加者,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甚至是组织领导者,有的从犯被认定为首犯、主犯,还有的普通犯罪被拔高为涉黑恶犯罪。
面对这种情况,辩护人一定要充分辨析相关证据,紧密围绕涉案相关法律政策及证据标准,辩证看待控诉证据的证明作用,从中发现于己和辩护工作有力的因素,对举证意见实施精准慎重的质证反击,力争有利于被告人的质证意见为法庭所采纳。
三、提高辩护技能,及时充分地发表质证意见
法庭质证,是辩护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质证技能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对质证意见是否被依法采纳,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即使同一案件、同一证据,不同辩护人之间,其质证意见的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有的意见肤浅潦草,及表不及里,泛泛而谈,不能发挥应有的质证辩护作用;而有的质证意见,则直击案件要害,阐明案件实质,入人心扉,给法官以启发和警醒,直至最终被法庭所采纳,收到了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因此,辩护技能,特别是质证技能的高低,对辩护工作的影响十分重要。
实践中,法庭质证除了要求辩护人具备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表达精准等一般性要求之外,辩护人必须注意紧密联系证据实际,始终如一地紧扣辩护主题,及时充分地发表质证意见,力争做到在法庭质证中技高一筹,先声夺人。
具体讲,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质证技能,增强质证效果。
(一)对举证意见梳理认识,要做到全面确切
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过程中,公诉机关的举证往往根据案件需要进行分组举证。按照法律规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举证,必须一证一质。即,没有经过举证质证的证据,不能为法庭所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这一客观情况,要求辩护人在公诉机关的每组证据举证完毕,必须在内心深处对所有举证证据及相应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并围绕全部证据,特别是定罪定性的关键证据,明确公诉人的举证要点。
这是实施正确质证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能全面确切地辨析梳理举证意见,接下来的质证工作就会失去靶标,偏离中心,不能发挥质证意见辩护作用。
(二)对举证要点进行反击,做到精准有力
从一定意见上讲,作为公诉和辩护的控辩双方,虽然法律地位对等,但举证质证的观点则往往是对立。特别是在涉及罪与非罪,此罪及彼罪,罪轻及罪重等案件关键情节时,双方的举证质证有时会唇枪舌剑,剑拔弩张,观点严重相背或对立是常态。
这就要求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进行反击时,应围绕不同证据的自身特点及证明作用,质证观点鲜明,辩驳精准有力,直击举证意见靶心,起到打蛇打七寸的决定性作用,让质证工作真正成为法庭辩护的最扎实前奏和预演。
(三)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做到言简意赅
举证质证,是广义的法庭辩论过程的组成部分,也是案件庭审的核心过程。正是通过大量证据的举证质证,担负案件审判职能的法官,才在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往复不同的意见冲突和碰撞中,对案件的认识才得以深化明了,从而形成对案件定性和情节的认知,最终形成自己的审判意见。
因此,从这一意见上讲,辩护人一定要切实珍惜质证时机,充分发表质证意见。通过由浅入深,言简意赅的阐述,切实把质证意见全面充分客观地表达出来,让庭审人员,特别是合议庭成员,完整准确地明晰全部质证要旨。
(四)适应庭审情况变化,抓住质证重点
现代诉讼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质证,对控辩双方办案技能要求越来越高。随着疑罪从无、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认罪认罚从宽等现代司法理念和新的诉讼制度的实施深入,电子证据和网络犯罪的出现,使庭审举证质证的标准、节奏、内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上述犯罪形式和手段的多样化,使案件证据的收集、庭审举证的要求,都普遍增加了难度。
针对这些情况,辩护人的质证工作,一定要着眼于公诉举证工作的情况变化,能够做到如影随形,以变应变,切实适应证据情况的发展和要求,明确抓住全案件质证工作的重点,紧紧围绕案件的核心关键证据质证,以辩护意见的中心和重点统率质证工作,绝不偏离质证意见始终为辩护意见服务这一刑事辩护工作主题。
实践表明,坚持围绕上述四个方面做好庭审质证工作,我们的质证技能一定会稳步得到提升,质证辩护的水平就会有所提高,案件的辩护工作就会在实践发展中日益富有成效。
需要说明的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庭审,一切法庭举证质证活动,对于辩护人来说,参与的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质证作为辩护的手段,一定要落实到为辩护服务之目的。
鉴于此,辩护人在充分发表质证意见的基础上,一定要注重总结归纳。通过认真的总结归纳,让质证意见条理更加清晰,中心更加明确,观点更加鲜明,进而在法庭辩论中进一步得到升华优化。通过形成坚强有力的辩护意见,力争让法庭最大程度地采信和接纳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忠实地履行辩护人的初心和使命。
(陈文海主任公众号:刑事辩护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