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四 | 韩旭:“唐山事件”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正确实施 | 全媒首发
韩旭 |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四川有突出贡献专家,首届四川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四川十大法治人物,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首届四川省行政立法专家。
有《检察官客观义务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等专著6部、合著6部,《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商研究》等发表论文近百篇,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7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辩护问题实证研究”获得“良好”鉴定,获“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6项。
感谢韩教授授权“司法兰亭会”全媒体范围首发。
“唐山打人事件”近期被社会公众吵得纷纷扬扬,虽是一个偶然发生的个案,但是对我们观察当今的社会治安状况,反思“扫黑除恶”的成效具有镜鉴价值,对如何正确实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也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一、少捕慎诉慎押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有人认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施后,之前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不再适用或者废止啦,已经被新的刑事司法政策所代替。事实并非如此,2004年12月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是被证明符合司法规律和社会现实,并得到人民拥护的好的刑事政策。
其基本内涵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据,罚当其罪。该刑事政策不仅强调“宽”的一面,也强调“严”的一面。就“宽”的面向而言,既包括程序从宽,更重视实体从宽。而2021年4月提出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则主要是从“捕”和“诉”的程序从宽方面,进一步彰显人权保障的价值。
由此可见,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完全可以被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包含,该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化和发展。这并不意味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过时,即便是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后,其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开展仍具有指导意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司法活动的指导意义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对实体上是从严还是从宽并没能提供指导,仍需借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寻找答案。
当然,作为政策本身,无论是宽严相济还是少捕慎诉慎押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这些政策的正确实施需要完善立法或者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发布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才能真正发挥其指导司法实务的价值。
二、“唐山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适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
笔者观看了“唐山打人事件”的视频监控,作为一个曾经的刑事法官,站在法官中立的立场进行评判,确实感到打人者气焰之嚣张、手段之恶劣、情节之严重。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公然调戏、骚扰女性,在遭到拒绝后几个男子上来围殴,有的摔椅子,有的拳打脚踢,还拿啤酒瓶砸头,致被害女性重伤。根据有限的视频监控,可以认定该成员涉嫌黑恶犯罪。
昨日被披露的一嫌疑人抖音视频显示:该男子与唐山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赵某一起共饮“茅台酒”的画面,让人不免怀疑赵是其背后的“保护伞”。黑恶势力历来是我国打击的重点对象,涉黑涉恶犯罪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是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有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安全感是基础,否则不要谈获得感和幸福感。“唐山事件”大有“天怒人怨”之感,之所以引起广泛且持久的舆论,很大程度上是该事件挑战了人们的安全底线和朴素的正义感。
该事件在刑事政策方面给我们的启示至少有两点:
一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仍然适用,并在该案中应当体现“严”的一面;二是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不捕不诉不押,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当捕当诉当押。
无论是实体从宽还是程序从宽均不是一味从宽,只讲“宽”的一面,仍需要区别对待,根据被追诉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和犯罪情节,当严仍要严。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不是犯罪分子的“护身符”。刑事诉讼确是要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
三、辩证看待“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
通过该案,我们更应辩证看待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特别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重罪与轻罪的关系、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关系,更加明白“少捕慎诉”绝不是不捕不诉不判,否则就是放纵犯罪,就无法实现我们党的执政理念。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6月13日召开党组会指出:必须强调,少捕慎诉慎押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一脉相承、辩证统一的,绝不是一味从宽,而是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犯罪特别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就要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转入常态化开展必须落实抓实。各级检察机关对涉黑涉恶、地痞流氓故意闹事的,手段恶劣的,伤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以及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犯罪,必须坚决依法从严追诉、依法从严惩治。
“唐山事件”使我们清醒认识到:少捕慎诉慎押的适用重点是轻罪案件和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甚至能够认罪、悔罪的被追诉人,而非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案件和被追诉人,尤其是严重影响人民安全感的暴力犯罪。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谁能保证下一个受伤害的不是自己?
因此,只有“惩恶”才能“扬善”,才能震慑和教育犯罪,给人民以安全感。为了防止有些狡猾的被追诉人“钻法律空子”,表面假装认罪认罚,甚至作出赔偿,其内心实际上是为了达到从宽处理的目的。对此,如果犯罪性质和后果严重,绝不能不捕不诉不判,仍要依法严惩。
刑事政策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在运用时应注意结合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的普遍感受突出打击重点和从宽、从严重点。无论何时,均要保持对涉黑涉恶犯罪的高压态势,深挖背后的“保护伞”,还社会一个朗朗的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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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