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借款买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法院如何认定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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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借款买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法院如何认定房屋权属?
——梁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借款买房 买房登记 房屋权属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房产分割 离婚房屋确权 房屋折价款
【要点提示】
离婚夫妻双方仅有一处房产,一般出于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会判归抚养子女的女方所有,同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应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女方、被上诉人)
被告:梁某(男方、上诉人)
【案情简介】
曹某与梁某于1998年5月22日登记结婚。1999年2月26日生育一女梁小某。曹某与梁某一致认可某401室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评估价值为426934元。梁某主张某602室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财产,曹某对此否认,称该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并非曹某与梁某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向曹父、曹母调查情况为:该房产原房东陈某、张某系曹母同事,房屋系曹父夫妇向陈某夫妇所购置,已于2015年6月18日进行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曹父。梁某主张向梁某华借款140000元、向陈某某借款160000元、向梁某某借款80000元,以上共计380000元均系曹某与梁某夫妻共同债务。曹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是认为以上借款系其父母购置某602室房屋时所借,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曹父、曹母能够偿还。曹某陈述其月收入为3780元,梁某陈述其月收入为4200元。
曹某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曹某、梁某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决婚生女梁小某由曹某抚养,梁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一审】:1.准予曹某与梁某离婚;2.婚生女梁小某随曹某共同生活,梁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时止;3. 某401室房屋归曹某所有,曹某支付梁某房屋折价款213467元;4. 曹某与梁某夫妻共同债务380000元,由曹某与梁某共同偿还。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从个案看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的标准?
法院认为,曹某主张曹某与梁某因感情破裂分居两年,为此申请婚生女梁小某出庭作证,证明曹某与梁某分居系因梁某对曹某父亲实施家暴所致。梁某对梁小某的证言不予认可,抗辩称双方分居系由于自身患有疾病及梁某母亲患病需要护理,并非因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认为梁某身患疾病及照顾母亲并不必然导致双方长期分居的发生,夫妻之间理应兼顾互相扶助及照顾父母的双重责任,故对梁某的抗辩意见不予认定。法院的认证意见为:因梁小某系曹某与梁某之女,始终与曹某与梁某共同生活,其对曹某与梁某的感情及家庭生活了解,虽其未成年,但其有自主判断能力、能够正确表达,故法院对其证言予以采信。另,庭审中,梁某、曹某均认可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故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二、离婚双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均主张所有权,法院如何裁判?
就本文所述案例,法院查明,曹某与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某401室房屋一套,该房屋经评估定价为426934元,曹某与梁某均主张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法院认为,曹某与梁某仅有该一处房产,出于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归曹某所有更为适宜,同时曹某应支付梁某房屋折价款213467元。
三、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分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屋和确认系他人的借款,法院如何裁判?
就本文所述案例,法院认为,该602室房屋有张某与曹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且房屋产权于2015年6月18日登记在案外人曹父名下,梁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是梁某、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因此,该房产不属于梁某、曹某的共同财产。对于梁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380000元,因曹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曹某父母借款,故曹某与梁某应当偿还上述借款。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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