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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联合摄制影视约定固定收益合同是否有效,性质是借贷还是投资合作?

东卫张涛律师团队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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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东卫·张涛律师团队案例库MS2010总第274编者│东卫·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


投资联合摄制影视约定固定收益合同是否有效性质是借贷还是投资合作

——某影视社与制作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联合拍摄制作 影视投资 固定收益 借贷 违约金过高 共同署名权 首轮发行权 实际损失

要点提示

案涉合同约定除制作公司投入资金拍摄电视剧集,并享有72万元的固定收益外,双方还约定了合作拍摄、共同负责宣传;制作公司享有该剧的共同署名权,如没有优先足额收到款项,制作公司还享有首轮发行权。该合同性质并非单纯的借贷关系,具有合作投资性质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影视制作公司(被上诉人,简称制作公司

被告:某影视社(上诉人,简称影视社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1日,制作公司(甲方)影视社(乙方)签署《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联合拍摄电视剧,甲方负责投资人民币400万元,与乙方一起合作拍摄制作该剧。乙方为该剧设立专用账号,在甲方的投资款中乙方同意甲方预留人民币8万元作为甲方管理费用,乙方认可甲方对该剧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关于该剧发行收益,双方约定:A.甲方的投资款投入12个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优先收回投资款,如在该条约定时间内甲方没有优先足额收到该款项时,甲方将享有等同该款发行收益的中央电视台及地方电视台的首轮发行权。甲方作为该剧的出资合作方享有该剧的出品人、总监制、总策划、总制片人、制片人、责任编辑等共同署名权,署名的顺序甲方不得低于第二位。B.甲方的投资款投入12个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优先收取本剧除A款外柒拾贰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没有优先足额收到该款项时,则甲方将享有等同该款发行收益的中央电视台及地方电视台的首轮发行权。甲方收到A、B项约定款项后,不再享有该剧的版权和其他收益

2011年9月14日、10月10日制作公司分别向影视社出具了192万元、200万元的转账支票。

2012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乙方付款时间延后,具体为:一、乙方顺延三个月于2013年1月25日将原合同约定的472万元款项支付给甲方;二、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则应当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至2013年7月25日,上限为94.4万元(即472万元的20%);三、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付清款项,则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472万元本金及相当于本金30%的滞纳金(141.6万元)共计613.6万元

现制作公司诉请:1.判令影视社返还投资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固定收益72万元及违约金141.6万元;2.判令影视社立即向制作公司支付从2013年12月29日开始以613.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起诉之日的逾期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一审】

一、影视社支付制作公司投资款及收益472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472万元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制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投资联合拍摄电视剧约定固定收益,究竟是借贷还是投资合作固定收益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制作公司与影视社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就合同性质而言,除制作公司投入资金拍摄电视剧集,并享有72万元的固定收益外,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合作拍摄、共同负责宣传;制作公司投资款汇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制作公司负责监督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制作公司作为涉案剧集的出资合作方享有该剧的出品人、总监制、总策划、监制、策划、总制片人、制片人、责任编辑等共同署名权,该剧的出品单位、联合摄制单位署名的顺序制作公司不得低于第二位;如没有优先足额收到款项,制作公司还享有首轮发行权。据此,该合同性质并非单纯的借贷关系,具有合作投资性质就合同效力而言,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制作公司实际投资金额如何认定,合同违约金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实际投资金额该案中,某影视社辩称制作公司实际投资是392万元。法院认为,依照《合同书》约定,在制作公司的投资款中某影视社同意制作公司预留8万元作为管理费用,该笔费用在投资中给予扣除,但同时某影视社认可制作公司对该剧的投资总额为400万元。同时,《补充协议》中某影视社再次确认其应付款项为472万元,并承诺于2013年1月25日支付。因此,即便制作公司实际投资是392万元,某影视社亦应依照《补充协议》约定,向制作公司支付投资款及收益共计472万元。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时间及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故《合同书》中滞纳金的标准不再适用。现《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2年10月25日,制作公司在该案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违约金系基于《补充协议》第三条中30%滞纳金的约定计算得出,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违约金主张以613.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对此,法院综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标准及制作公司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该两项诉讼请求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均酌定为以47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涉案法条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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