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立有“如果双方离婚,同意放弃名下房产”字据,女方据此诉请离婚并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为何不支持?
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FC2208总第425
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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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立有“如果双方离婚,同意放弃名下房产”字据,女方据此诉请离婚并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为何不支持?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离婚 离婚纠纷 房产分割 离婚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要点提示】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该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如果双方离婚”字样,表明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双方未能协议离婚,一方提起诉讼,且另一方在诉讼中就此协议表示反悔,故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某被告:张某【案情简介】
林某、张某于2007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在200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07年7月13日,张某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人民币1 357 073元购买案涉房屋。2007年8月29日,张某与银行及开发商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85万元。该房屋于2010年6月1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张某名下。2015年林某以张某不能忠于爱情,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并提供张某签名的内容为“如果双方离婚,男方同意放弃双方共有财产,以及男方名下房产(即案涉房产)特立此字据为证”的字据一张,诉请:1、解除婚姻关系;2、案涉房屋归我(即林某)所有;…【法院判决】
一、林某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二、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林某房屋折价款九十万元;…【案例解析】
男方立有“如果双方离婚,同意放弃名下房产”字据,女方据此诉请离婚并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为何不支持?原告林某诉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有内容为“如果双方离婚,男方同意放弃双方共有财产,以及男方名下房产(即案涉房产)特立此字据为证”的字据,可证明双方自愿就婚内财产进行了约定,该字据为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且现被告张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如果该字据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双方约定的协议成就条件已经达成。被告张某辩称:案涉房屋为我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判归原告林某所有。庭审中,张某认可该字据是自己书写,但不同意按照字据中约定处理房产,主张案涉房屋系自己婚前财产,所有权应该归其所有,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辩称:如果该字据性质是“附条件成就”的行为,离婚应以民政部门登记或者有权部门出具法律文书为准,而不以当事人合意为准,现字据中约定的“如果双方离婚”之条件尚未达成;如果该字据为赠与协议或者“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相关规定,张某已经在诉讼中明示撤销赠与,财产分割协议因其一方反悔也没有生效。现房屋产权仍然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情况下,张某有权撤回该协议,故案涉房屋应判归张某所有,并由被告张某依法向原告林某给付房屋婚内还贷及增值部分的折价款。张某提交公证书及邮件投递信息查询打印页,证明其于2015年9月21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林某送达了《关于撤销放弃财产字据的声明》,上述邮件已由原告林某本人签收。原告林某就公证书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收到过《关于撤销放弃财产字据的声明》。法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该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协议中有“如果双方离婚”字样,表明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双方未能协议离婚,原告林某提起了本案诉讼,且被告张某在本案诉讼中就此协议表示反悔,故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另,如认定该协议性质为赠与协议,案涉房屋仍然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被告张某多次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将房屋赠与原告林某,被告张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亦明示撤销了赠与。综合全案情况,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应为被告张某婚前个人财产,不支持原告林某以协议(指字据,下同)要求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案例评析:本案法院判决房屋归谁所有的关键点在于案涉“字据”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是夫妻婚内财产协议,还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认定为附条件成就的合同,还是应认定为赠与合同?“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分配的结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者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需要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通过书面形式确定的内容,对双方有约束力。可见,案涉字据具有婚内财产协议的表象。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协议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故,案涉字据具有“如果双方离婚,男方同意放弃双方共有财产,以及男方名下房产”内容,明显具有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案涉字据具有“如果双方离婚,男方同意放弃双方共有财产,以及男方名下房产”内容,显然当事人系以离婚为条件的意思表示,即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财产分割协议)。对此,本案原告林某、被告张某及办案法官均持相同观点,差别在于:原告林某认为现被告张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协议成就条件已经达成,应该按照字据约定将案涉房屋判归原告林某所有;被告张某认为离婚不以当事人合意为准,而应以民政部门登记或者有权部门出具法律文书为准,现字据中约定的“如果双方离婚”之条件尚未达成,案涉房屋仍应归其所有;法院审查后认为,案涉字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双方未能协议离婚,原告提起了诉讼,且被告就此协议表示反悔,故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可将该案涉字据协议认定为附条件成就的合同。该协议对于财产分割的表示是以“如果,那么”的句式来呈现的,“如果双方离婚,男方同意放弃名下房产”,“如果,那么”句式一般是如果之后体现条件,那么之后体现结果。案涉字据协议,根据字面意思来看,男方是以离婚为条件,放弃名下房产为结果。因此,将该协议认定为附条件成就的合同更为准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的合同生效是条件成就之时,具体到本案,离婚的条件成就之时,该协议有效。但问题在于,如何理解“离婚”?指协议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离婚,还是诉讼中一方反悔的判决离婚?这个问题实务中存在争议和分歧。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法院即采用了这一惯常处理规则,认为诉讼离婚且一方反悔的不符合该协议中离婚的条件,故将双方之间的附条件的合同认定为未生效,不支持原告诉请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请求。至于案涉字据协议是否是赠与合同,本案法院未明示,仅根据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则认为如认定为赠与合同,则赠与合同中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可撤销赠与,案涉房屋仍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多次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将房屋赠与原告,已明示撤销了赠与。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结合房屋购买价格、房屋现值、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该部分对应的增值等具体情况,在照顾妇女权益的基础上予以酌定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九十万元,总体上是合理、公允的。在此温馨提示,婚内财产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赠与合同是性质和效力不同的法律文书,在签署前一定要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审查、起草、修订,明确真实意思,留意区分财产约定、分割和赠与,警惕财产混同,避免因意思不清、表述不当而后续陷入困境。【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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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婚房子归属多达26种情形及变化|转需原文要旨:个人房产变为夫妻共有房产的3种情形:1、第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婚前赠与。2、转移财产所有权方式二:夫妻财产约定。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3、婚前购置的不动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5.最高院民一庭: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不得撤销原文要旨: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6.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子女,一方反悔,能否行使撤销权?原文要旨:离婚财产分割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与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其中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也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债务的清偿等条款密切相关,这些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的条款互相牵制,不能单独割裂来看。该约定与离婚协议应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离婚协议一旦成立即为生效,而不能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单独割裂出来进行定性。
7.已部分履行的附条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原文要旨: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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