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家事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10个实务问答
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家事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10个实务问答
【裁判要旨】
1.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保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 “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5.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7.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8. 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9.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包含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定处理。
10.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4条的规定处理。
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因素均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版权公告
本文来源:民事法律参考。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原创文章一切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张涛律师”公众号及作者署名,需要白名单授权的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本公众号原创文章、编辑文章、转载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 (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 (移动端)
易居房产律师团法律咨询热线
13911056513(张涛律师)
18501380726(团队助理)
团队微信号:zhanglvteam
Email:13911056513@139.com
Email:18501380726@139.com
张涛律师订阅号
张涛律师助理团队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文章
更多原创文章,在本订阅号“查看历史”
☞离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分割,法院可依审计报告的股权价值确定折价款!
☞消费者全款购房虽交付占有但未网签过户,遭遇建设工程抵押权、涉诉查封、执行及开发商破产清算,如何维权?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真实产权人的准确认定|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法院系列版
☞最高法院: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真实借款关系中未使用未获益实际充当中间人,仅作为名义“借款人”签字的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男方立有“如果双方离婚,同意放弃名下房产”字据,女方据此诉请离婚并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为何不支持?☞江必新:民法典实施后,除明确表示赠与外,父母对子女提供出资视为借款,子女负有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