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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家事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10个实务问答

专业规则价值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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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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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家事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10个实务问答



裁判要旨

1.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保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 “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5.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7.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8. 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9.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包含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定处理。


10.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4条的规定处理。


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因素均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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