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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背靠背”条款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支付!

专业规则价值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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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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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背靠背”条款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支付!


什么是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亦第三方给付付款方为条件。在建设工程存在分包的情形下,承包人和分包人通常是在分包合同的结算条款中约定以业主付款为前提条件,即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



案情回顾2014年,A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承包高新区某项目工程建设。后A公司将项目中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并签订分包合同。其中,合同约定“背靠背”支付条款,即“A公司在建设单位拨付款项到指定账户之日起15天内拨付至B公司指定账户,乙方开具相应工程款发票。”涉案工程于2017年底竣工,2018年开始投入使用,2021年审计单位出具结算审计报告,确认涉案工程工程结算价款。至B公司起诉之日,A公司尚欠工程款90余万元,故B公司诉至本院,请求予以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诉讼过程中,A公司即抗辩系因建设单位财政紧张,未能向A公司及时付款,故A公司根据双方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相关约定为由,拒绝向B公司支付剩余尾款。



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在“背靠背条款”有效,而建设单位未向A公司付款的情况下,B公司仍负有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
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21年完成结算审计,并经建设单位审计部门盖章确认。A公司在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后,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积极的履行了协助催款义务,A公司怠于主张债权,超过了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期,且A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收到的工程款的具体项目明细,故本院对B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9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予以支持。



法院说法在“背靠背条款”有效的情况,对于分包人请求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案件中,因发包人何时向承包人付款、付款多少,均来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分包人对此无从知晓。因而,承包人负有举证证明发包人未付款的举证责任。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负有向发包人催促验收、催促结算、催款等义务。而承包人怠于履行上述协助义务,导致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收到损害的,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承包人向分包人的姑宽条件已成就,应予以支付。在此,法官提醒,在签订有“背靠背条款”的合同中,合同双方均应合理预见该条款所面临的风险。同时,“背靠背条款”并不是一劳永逸免除付款义务的借口,各经济活动参与者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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