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背靠背”条款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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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背靠背”条款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支付!
“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亦第三方给付付款方为条件。在建设工程存在分包的情形下,承包人和分包人通常是在分包合同的结算条款中约定以业主付款为前提条件,即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
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21年完成结算审计,并经建设单位审计部门盖章确认。A公司在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后,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积极的履行了协助催款义务,A公司怠于主张债权,超过了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期,且A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收到的工程款的具体项目明细,故本院对B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9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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