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汇 | “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 提升审计质量”会议观点
✦本文转自:中国会计报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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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怀涟: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正在开展舞弊和持续经营项目,我们对全球近二三十年财务舞弊行为调研发现,审计师没有达到应有责任的原因不是审计准则的问题,而是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当然,审计准则是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的。在审计证据方面,随着科技发展对审计证据的影响,第三方审计证据存在不可信问题,国际上也存在该问题,因此,审计证据准则需要在这方面进行修订。此外,审计证据对审计师存在偏见,因为审计师找到的审计证据通常是审计师希望可以相信的证据,而不是与审计师想得到答案不一致的证据。因此,重要的是业界要先做好自己,打好基础,再为自己辩护。
我们不仅要国际准则中国化,而且要中国准则意见化,要向国际提出中国意见,使国际准则反映出中国情况。相关调查表明,对企业内控有要求的国家,财务舞弊会减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监管中,相对于财务报表审计而言,更注重审计师做企业内控审计。国际上认为,企业内控对减少舞弊十分有价值,我们国内可以作进一步探讨。
杨昕:
由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提供的是合理保证,同时审计存在固有限制,行业应加强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沟通,使社会公众了解审计工作的性质。
在防范和抑制财务造假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
在衡量责任方面,非常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有关人士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的看法。在有些财务造假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财务造假活动,如串通舞弊等,因为核查手段等限制没有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对“看门人”坚持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过罚相当。同时,更加重视“追首恶”,进行精准打击,从根本上遏制财务造假行为。
信息化和科技创新为审计方法发展提供新动能。事务所投入了很大的成本,包括开发工具成本、培训新一代审计人才成本、软硬件的成本等,但是目前信息化数据分析手段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一个原因是部分企业还没有达到信息化水平,提供的数据量有限。因此,建议企业相应提升信息化水平、财务规范化水平。
此外,目前审计工作在某些情况下得到进一步深入,例如在IPO审计时, 通常要求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核查实控人、董监高的个人银行流水信息,以应对舞弊风险。但在公司上市后的年报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没有法定权利要求实控人、董监高提供此类的信息,即使提供,其也可能不完整、不准确。注册会计师基于法律框架下的职责,审计范围存在边界,审计取证手段也存在限制。因此,财务报表的审计边界和取证手段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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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审计和鉴证准则理事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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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len.jui@kpmg.com
杨昕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技术部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
电话:+ 86 (10) 8508 5005
邮箱:cindy.yang@kpm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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