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和视点 | 从“唐山打人案”,看法律信仰的重塑
作者|张智然
责编|别彦豪
排版|许朗宁
前言
6月10日凌晨发生的唐山打人案,引发人们的持续关注。连日来,从法律学者到普罗大众,对这一恶性事件进行了多角度的深度评析。关于”唐山打人案”的定性及可能的处罚结果,很多法律学者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述,本文仅就该案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做一探讨,以抛砖引玉。
为什么几个强壮男子,可以在众目睽睽之下肆无忌惮地欺负两个弱女子?
为什么在凶手暴打两名女子的过程中,竟无一人出手相救?哪怕是将凶手和被害人拉开?是因为怯懦和冷血吗?
为什么“唐山打人案”案发后,唐山又接二连三地发生多人举报多起黑恶势力作恶的事件?
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暴力事件,有人认为:是当地“保护伞”长期存在的缘故,也有人认为:几个身强力壮的男子长时间殴打两位弱女子,其间竟无一人“拔刀相助”,其原因是:不敢。怕打赢了,进法院,打输了进医院。
在我看来,“唐山打人案”发生的根源,在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缺失。
美国著名学者伯尔曼(Harold J. Berman)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认为,法律要获得尊重和遵守,需要来自普通大众的信仰,法律虽有强制力作为保障,但这种强制力并不能有效阻止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而法律的真正力量来源于人们的普遍信仰。
人们一旦有了法律信仰,便有了对法律所承载的价值理念的认可和向往。只有从内心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心悦诚服,人们才能真正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乃至自觉遵守法律。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重塑法律信仰,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类似“唐山打人案”的发生。
一、建立良法,是重塑法律信仰的首要环节
重塑法律信仰的第一步是有法律,但并非有了法律,就必然地有了法律信仰。良法,才是法律信仰的源头,也是重塑人们法律信仰的首要环节。应该肯定,我国在结束那个无法无天的动乱年代之后,经过四十多年的努力,已初步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暴露了我们某些法律的缺失和错位,比如:卖几只鸟(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律规定可能判刑10年以上,而拐卖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罪)却可能只判刑5年。又如著名的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17.5万元,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尽管后来在强大的舆情下改判有期徒刑5年,但广州中院的判决是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然而很多贪官贪腐数亿元却也只判了无期。如此落差,也直接导致了人们对法律信仰的落差。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老太摆气球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枪支罪获刑3年半,还有江苏连云港的高某因为在自己的淘宝店卖了几支火柴枪,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
一支我们小时候都玩过的发射火柴的动力玩具,射程只有区区两米,其所造成的“杀伤力”,尚且不及吃瓜群众吐个西瓜籽,但司法机关认定其有罪却是有“法”可依的。而那些无权持枪却真正持有枪支并且拥有合法持枪证的高官们,如果不是其他偶然因素案发,却仍能安然无事。那么请问:这样的法能算是良法吗?当然,这些都是处于转型期的我国需要逐步完善的问题,也是重塑人们法律信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重塑法律信仰将是一句空话。
再说一下见义勇为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当防卫的立法条款有模糊规定,实践中容易成为“僵尸条款”有一定的关联性。
笔者注意到:“唐山打人案”现场有很多旁观者,他们不出手相救的原因可能有很多,老实说,我要是在现场的话,面对多名身体强壮的恶汉,我也不敢出手,因为这样无异于以卵击石,但我肯定不会无动于衷,肯定会做点什么,比如:及时报警、找一些帮手等等,具体能做些什么,视现场情况而定。
我以为: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在法律上必须要有这样一部或一条良法,就是让那些见义勇为者不会产生做了好事可能还要可能还要坐牢或赔钱的顾虑。而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在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中,均有模糊规定,尤其是对“正在进行”应如何具体认定?限度条件所涉及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又该如何判断,客观地说,这些条件对见义勇为者相对较为苛刻。这也是很多现场旁观者不敢出手相救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几年前我曾写过一篇题为《正当防卫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以昆山砍人案和山东辱母案为例》的专业文章(请点击阅读)。
二、公正司法,是重塑法律信仰的最重要环节
有了良法,如果司法不公,法律信仰则只能是纸上谈兵。公正司法是法治的灵魂,也是培育国人法律信仰的最重要一环。
然而这些年,从最高院到各基层法院,出现了不少的司法官员的贪腐,如: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受贿超1亿元被判无期徒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相继被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家慧被曝“家族资产超200亿”,还有很多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院长和法官涉嫌贪腐入刑。这些司法官员们在贪腐的同时,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影响、左右着司法,他们的介入和干预,使得本应公正的司法,却朝着向他们输送利益的一方无限度倾斜,而无权无势的百姓则必然遭受司法不公带来的恶果。
奚晓明受审资料图
在这些贪腐的司法高官中,有些官员充当涉黑组织的“保护伞”,为他们行凶作恶背书。正是这些“保护伞”的存在,使得“扫黑除恶”行动的效果打了折扣,也使得类似于“唐山打人案”的凶手们有了肆无忌惮的理由。当然,我并不是说:“唐山打人案”的背后就一定有保护伞,但是他们如此的无法无天,且其中有嫌疑人曾经负案在逃,这些使人不得不怀疑其幕后“保护伞”的存在。有没有“保护伞”,查一下也就清楚了。
实际上,“唐山打人”事件后,各种实名举报频出。其中一女子实名举报唐山市某局长为一个诈骗团伙充当保护伞。
司法不公和“保护伞”的存在,使得陈某志们(“唐山打人案”的主要嫌犯)相信:他们在制造人间惨案的同时,可以通过利益输送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他们因此无视法律的存在,甚至视法律如草芥。正是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才造就了他们的无法无天。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因此,要使陈某志们重塑法律信仰,唯一的方法就是:依法惩处!
要让他们付出惨重的代价!要让他们既坐牢,又赔钱!
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使得:好人尊重法律,坏人敬畏法律!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重塑人们的法律信仰。
三、普遍守法,是人们重塑法律信仰后的必然结果!
一般认为:遵守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内涵之一。我以为:普遍守法,是广大民众有了法律信仰之后的必然结果。试想:有了良法、有了司法公正,人们从内心信仰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还有什么理由不遵守法律呢?
有了良法和司法公正,那些为达到自己不法利益的人想输送利益的时候恐怕得掂量一下后果了!那些手中握有司法权力的司法官们在接受非法利益时也得三思了!我不敢说这样的现象会杜绝,但至少会少很多,当然不排除个别铤而走险的。
有了良法和司法公正,那些个孙小果们、陈某志们,在失去保护伞之后,他们还敢在众目睽睽之下肆无忌惮地行凶吗?我想大概率是不敢,因为在公正的司法面前,他们自然会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这种对法律的敬畏,就是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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