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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周刚志:论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在文化强国建设中的意义

周刚志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4-01-11

文/湖南师范大学教授 周刚志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6期


论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在文化强国建设中的意义


周刚志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目标,同时提出了我国“十四五”期间文化建设的重点任务,如“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等。近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程,对于我国文化强国建设的积极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是文化强国建设的基本理念,需要以正确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为重要条件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幕幕历史悲剧。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坚定文化自信,是事关国运兴衰、事关文化安全、事关民族精神独立性的大问题。”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应当坚持文化自信的基本理念,因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都需要以文化主体自信、文化价值自信、文化内容自信和文化历史自信为文化纽带、精神动力及社会基础。为此,我们需要重新诠释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并从中提取优秀法治文化的基因。

  (一)正确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我国确立文化自信理念的基本前提

  近代以来,受西方法制及其法治文化的影响,在清末“修律变法”的过程中,产生了所谓“礼治排斥法治说”与“中国古代无法治论”,实质上否认了中国传统礼制中也拥有内容丰富的民事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

  孔子曾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相对于西方法治模式而言,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的主要特点在于“礼主刑辅”“德法并重”,更加注重道德内化的实施机制。这对于我们今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借鉴意义。2015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民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吸收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也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目标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不仅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厚历史渊源,也生动诠释了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

  (二)合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我国构建法治文化自信的重要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五千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从全球的视角来看,各国的法治文化各有特色,我们不仅可以从中看到各国法制模式的异同,也可看到不同国家法治主体的价值理念、文化心理的差异。法治理论界与实务界能否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从而建构出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体制和法治实施机制,是影响特定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法治运行模式、法治实施成效之重要因素。当今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其特色不仅体现为社会主义属性,也体现为鲜明的中国性等民族特色,已经产生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硕成果。譬如,在论及我国民法典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可以说,中国民法典对于家庭伦理的重视,对于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强调,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法律保护,都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为我国文化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民事法制基础。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文化强国建设的基本准则,应当以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为重要依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这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要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价值观的影响力是国家软实力的主要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渊源与根基,而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我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提升文化软实力、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路径。为此,我们需要认真梳理、总结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基本精神与重要内容。

  (一)德治与法治的相互促进,是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基本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总结了中外法制史上法律与道德的三层关系:道德作为法律内含的价值理念(如公平、正义),道德作为法律并行的社会规范(如敬业、友善),道德作为法律实施的内在条件(如公正、平等)。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传承和升华,是中国共产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所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不仅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个人层面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理念及原则,其作为中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指针与规范,也构成了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和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因而,德治与法治相互促进,是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基本精神,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内容。

  如孔子所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非常强调执政者的道德修养及其示范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提倡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也强调党规严于国法,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这不仅是对中国共产党党纪党规基本原理的阐发,而且具有深厚的传统法治文化渊源。进而言之,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对执法者守法的严格要求,内化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与政治道德义务,成为党规严于国法的法理依据。党领导人民开展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同时也积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通过党的建设确保执政党信守法治规则,接受法治约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道德规范、党纪规范、法律规范相互协调、相互支持,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和谐与节制的礼乐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中华传统文化素重礼乐文化。《礼记》有言:“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这一段论述不仅阐明了中国“礼乐文化”的内在精神即“和谐”与“节制”,也说明了“礼乐”之于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而为后世儒家所推崇。譬如,荀子也认为:“夫声乐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故先王谨为之文。乐中平则民和而不流,乐肃庄则民齐而不乱。”不仅如此,礼乐文化也对中国古代的诗歌创作和音乐产业产生了重要影响。譬如,“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是唐代诗人杜牧对于流行音乐的批评;“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则是宋代诗人林升对当时乐舞的质疑。相对于刻意标榜音乐“独立性”“娱乐性”的欧美国家而言,中国传统礼乐文化更为强调礼乐的社会价值与政治价值;而礼乐文化中蕴含的家国情怀,则构成了我国爱国主义精神之深厚的历史渊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层、最根本、最永恒的是爱国主义。”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中华传统礼乐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互通共融之处,也深刻阐明了当代中国文化建设与文化发展应当具备的内在精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没有高度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必须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好”;等等。这些论断从国家和民族发展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阐明了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重要价值。

三、文化创作生产与服务是文化强国建设的基本路径,需要以创新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为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当今时代,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不仅要坚持推进经济、政治高质量发展,也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以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一)确立社会效益优先的文化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需要社会主义文化法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文化法治建设需要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社会支持,二者都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文化事业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发展都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文化产业的发展也需要遵循“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则明确提出了“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等新任务,等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许多文化产品要通过市场实现价值,当然不能完全不考虑经济效益。然而,同社会效益相比,经济效益是第二位的,当两个效益、两种价值发生矛盾时,经济效益要服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要服从社会价值。”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也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创作生产与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等文艺精品工程有机衔接的优秀法治文艺作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历史传承与当代发展,应当被确立为中国文化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为文化强国建设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法治保障。

  (二)依法规范文化艺术娱乐行业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文艺创作工作和文化产业发展问题。《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指出,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秉持客观科学礼敬的态度,努力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弃其糟粕、取其精华,从传统文化中提炼符合当今时代需要的思想理念、道德规范、价值追求,赋予新意、创新形式,进行艺术转化和提升,创作更多具有中华文化底色、鲜明中国精神的文艺作品。实施中华文化传承工程,通过国民教育、民间传承、礼仪规范、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文艺创作等各个方面,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文艺创作的重要“基因库”,为我国广大文艺工作者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创作动力和素材,而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则为我国文化艺术娱乐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礼记》提出:“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乐由天作,礼以地制。过制则乱,过作则暴。明于天地,然后能兴礼乐也。”中华传统法治文化尤其是传统礼乐文化,不仅高度重视音乐的政治、社会价值,也非常强调礼对于乐的规范功能。我国依法规范文化艺术娱乐行业的发展,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的重要体现,更为有利于我国文化强国建设的顺利推进。

  (三)依法管理与运营中华传统文化标识

  “文化标识”作为最为重要的“国家文化形象”之具体形态,它也会对“国家政治形象”“国家历史形象”乃至“国家经济形象”等构成深刻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重塑造我国的国家形象,重点展示中国历史底蕴深厚、各民族多元一体、文化多样和谐的文明大国形象,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团结、山河秀美的东方大国形象,坚持和平发展、促进共同发展、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为人类作出贡献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充满希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大国形象。”“要把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提炼出来、展示出来,把优秀传统文化中具有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提炼出来、展示出来。”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指出:“在五千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规划建设一批国家文化公园,成为中华文化重要标识。”历史上,欧美国家基于其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偏见,形成了“黄祸论”及“中国威胁论”等极具偏见的中国形象认知。然则,数千年来,黄河、大运河的治理和长城的修建,一直都是巨大的工程,不仅体现了中华先祖艰苦卓绝的团结奋斗精神,也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丰硕的文化、科技成果。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工农红军完成的伟大创举长征,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谋求民族解放的奋斗精神。为了加强对于中华文化标识的管理和运营,我国需要积极推进国家文化公园立法等相关立法,以法治方式弘扬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当今时代,数字技术带来了文化载体及文化创作、文化表演形式、文化传播等方面的重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媒体融合发展”和“全媒体传播”的重要性,指出:“推动媒体融合发展,要统筹处理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中央媒体和地方媒体、主流媒体和商业平台、大众化媒体和专业性媒体的关系,不能搞‘一刀切’‘一个样’。要形成资源集约、结构合理、差异发展、协同高效的全媒体传播体系。”“要使全媒体传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理。”当今时代,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及其文化标识也需要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打造法治文化的全媒体传播体系及其法治保障体系,为文化强国建设提供文化与科技的双引擎动力机制。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民惟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发掘、传承与发展,对我国建立法治文化自信、巩固文化自信进而推动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此过程中,需要积极坚持以德治与法治相互促进,传承和发展“和谐与节制的礼乐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同时,为了积极推进文化强国建设,需要确立社会效益优先的文化法治原则,依法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依法管理与运营中华传统文化标识,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编辑:欧达苑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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