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宝安警察强制传唤两名女孩”事件
最近涉警察事件频发,北京警察打人(雷洋案),南宁法警撕人(吴良述律师案),再到深圳宝安警察强制传唤两名女孩案,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侵袭。这些事件来得太快、太猛,就像龙卷风,让警方离不开暴风圈来不及逃。雷洋案,检方已经对涉案警察立案侦查。吴良述律师案,法院已道歉。深圳宝安警察强制传唤两女孩案,警方已道歉。
这些事件爆发后,有人欢呼是法治的胜利,有人为涉案警察“鸣不平”。究竟是不是法治的胜利,究竟该不该为涉案警察们鸣不平?站在一名法律人角度,明月律师在此浅谈个人看法:
一 权利意识和自媒体力量
美国民权运动时期,马丁.路德.金学习甘地“非暴力不合作”的方法,准备论持久战,但却更快地获得公众舆论的广泛支持,不断取得成功。这不是因为他号召力比甘地更强,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媒体监督的力量,当电视频频转播“野蛮的警察攻击之下打不还手的黑人示威者”的画面时,是非常震撼人心的,社会舆论(包括很多支持种族隔离的南方各州)迅速转向了反对种族隔离制度。这就是美国一直崇尚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威力所在,也是民主社会得以不断发展的主要保障之一(还有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但为构建和谐,传统媒体大都挥刀自宫、甘为喉舌,共筑中国梦。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自媒体工具如野草般野蛮生长,野火烧不尽,转世又再生,呈现顽强生命力。自媒体信息爆炸式的传播特点,又导致单向屏蔽失效,事后删帖的速度也远不及传播的速度。以上涉警事件,其实均始于自媒体(微博、微信等),非传统媒体,即是印证。
北京警察打人(雷洋案),官方录像全部损害。南宁法警撕人(吴良述律师案),录像至今不予公布。深圳宝安警察强制传唤两名女孩事件,如果没有女孩自己的手机录像,警方的执法记录仪应该也会全部失灵的吧。现在有了自媒体,使得既往信息不对称的场景难以存在,在随时复盘的文字、照片乃至视频证据面前,任何回避和狡辩都变得非常困难。因此,最近几起涉警事件,能有较以前更快的处理,与其说是法治的胜利,不如说是自媒体力量的展示,和言论自由的胜利。
(注:有人说真要狡辩,也是可以的)
以前喉舌只有一个,现在有了自媒体,人人都可以成为喉舌,人人可以七嘴八舌。明月律师担心木秀于林,风必摧之,谷歌都说没就没,何况微博、微信这些自媒体呢?
二 警察权利和民主社会的内涵
上述涉警案件发生后,出现了不少为警方违法行为“洗地”的文章。还有一些人拿美国的警察来比较,羡慕美国警察权力才大,遇到不服,可以拔枪爆头。相比而言,中国的警察活的“太憋屈”!那么,美国的警察权力是不是真的那么大?作为一个主业方向为家事法的律师,明月律师未对此领域做过全面的比较法研究,但仍可就自己所了解到的美国相关判例整理归纳如下,以作一驳:
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禁止警察进行搜查和扣押,除非他们有很可能成立的理由相信嫌疑人已经犯了罪,有时还必须得到法官的事先允许。(参考案例:美国最高法院,马普诉俄亥俄州,Mapp v.Ohio,1961)。在深圳宝安警察强制传唤两名女孩事件中,根据视频内容,该警察显然不具备可能成立的合理理由,因此也就不能强制传唤这两名女孩。
美国对于警察检查权的限制还体现在:禁止为了一般目的,对非特定的、主观随意的检查,比如在马路边任意设卡拦车,检查毒品,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印第安纳波利斯诉埃德蒙,Indianapolis v. Edmund, 2001”案例中确立的规则。深圳宝安警察强制传唤两名女孩事件中,警察(在没有任何可证的犯罪嫌疑的情况下)随意拦下两名女孩进行检查,这在美国是断然不被法律允许的。
美国最高院在“基洛诉美国,Kyllo v. United States”案中判定,在向法院取得犯罪行为嫌疑为基础的搜查证之前,警察就不能进入居民家中搜查,也不能使用诸如热成像仪等现代技术来搜索居民家中是否存在不寻常的热源。也就是说,要搜查必须得有合理怀疑,且取得法官的搜查证,偷偷地使用高科技来搜查是不合法的。仅就这一点,我国警察的权力也远超美国。
在美国,即便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抓人,警察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例如要向嫌疑人宣读“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法庭上被当做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警方未能宣读上述警告,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因案件程序的重大瑕疵导致全盘皆输。不管警方的其他证据有多么充分,被告都会因警方在程序上的这个瑕疵而被判无罪。这个规则在美国最高法院“迪克森诉美国,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2000”,以及“密苏里州诉希伯特,Missouri v. Siebert,2004”两个案例中得到再次确认、强化。
以上所举的几个案例,已经充分说明,要检查一个人,美国警察的权利(不论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都是受到极大的限制的(最终通过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制度得以实现),相比而言,中国警察的权利是巨大且缺乏有效司法制约的,只要不像雷洋案那样搞死了人(且被自媒体们盯住不放),一般都不会有啥后果。个人认为,如果没有自媒体时代的汹涌的舆情民意,这两个深圳女孩是没有任何自我救济可能的,更别提让警察局长道歉了。
民主社会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政府权利来源于人民,人民让渡一些权利给政府(如纳税),目让是让政府保护人民的那些不可让渡的权利(生命、自由、平等权等)。民主的政府应该保护人民,不是侵犯人民,更不是提着笼子到处关别人。在民主社会,警察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其功能只能是服务民众、保护民众,而不是威吓、惩罚民众,不同的思路,看待问题的角度就不同。那些为涉案警察鸣不平的人,你们是哪一种思路?
再想想死在路上的雷洋,被撕的只剩底裤的律师,被莫名抓走要和强盗、艾滋病人关在一起的少女,请问那些意欲涉案警察洗地的人们,你们觉得中国警察的权力是太小了,还是太大了?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