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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达家事评论】抽丝剥茧法理明,家族争产真相白

陆耘、吴舒敏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前言:被继承人生前处分的财产,究竟是基于其自由意志的处分行为还是以遗嘱形式处分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的财产。那么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财产的行为性质又该如何认定呢?本文通过一例继承纠纷,就来谈谈继承的那些事儿。



1案件背景:


张老太于2015年8月不期离世,其生前育有三子三女,分别为长子李甲,次子李乙,三子李丙以及长女李丁、次女李戊、三女李己。这一家亲本应该好好处理老人的后事,却因一套房子的权属争议,陷入了一场“夺房大战”,硝烟漫及各自家庭内部多时日后,仍无法平息,终于将主战场开辟至了法院。


李乙之女李一、李丙之女李二、李戊、李己(下称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一纸诉状将李丁及其女赵某(下称被告一、被告二)告上法院。原来,张老太曾因房屋动迁而有权享有位于闵行区的一套房屋(下称系争房屋)。该系争房屋由李甲与被告二代表张老太等其他被安置对象签订了征收协议。之后,张老太、李甲及被告二这三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系争房屋归被告二所有,房屋也登记在被告二名下。张老太生前还留下过一段录音。但四原告认为,该房屋为张老太太的遗产,应依法分割。




2争议焦点: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系争房屋是否属于遗产,以及证据当中的《协议书》及录音是否真实有效,有何种效力?且录音是不是遗嘱。原告认为,张老太与李甲、被告二签订的协议书,其性质应认定为代书遗嘱,但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因此无效。录音内容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于是,被告寻求申达律师团队的帮助。律师经过了仔细地调查及论证,认为该协议是在张老太去世以前订立的,不属于遗嘱乃是一份赠与协议,故而该系争房屋不属于遗产;而在庭审中,经过律师们的引导,原告四当庭表示对录音的内容予以认可。由此进一步证明了录音的真实性,其可以印证《协议书》的有效性。


3法院观点: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老太太与李甲、被告二签订的协议书,为赠与协议,是其对预期得到权利的处分;并且,原告四作为在场人对遗嘱录音进行了见证,录音内容中有将房屋赠与被告二的意思,因此对协议的有效性予以确认,该系争房屋不属于遗产的内容。原告关于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4法律问题:


1、遗嘱有哪些形式?须遵循何种形式要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本案中,录音由于形式上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并且见证人原告四不能作为遗嘱的继承人,因此该录音并不能作为遗嘱。


2、李一、李二为何能成为继承人之一?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张老太太的次子李乙、三子李丙先于张老太太去世,因此,李乙、李丙的女儿李一、李二作为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的财产。作为原告,李一、李二的主体是完全适格的。


3、张老太太生前处分的房屋是不是遗产?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就本案来看,张老太太在生前签订的转让房屋权属的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的性质可认定为赠与协议,系争房屋归被告二所有,而不是张老太太的遗产。并且,在录音证据中也表明,张老太太同意把该房屋交归被告二。


5案件点评:


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其自由意志处分的财产,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处分行为应属合法有效。建议为避免将来的家庭纠纷,应将该处分行为以更规范的形式进行。这也是来源于本案中被告所面临的风险。所幸在申达律师们于战场上主线与细节地精确把控,法院认同了被告的观点,系争房屋则不能再作为遗产处理。然而眺望本案始末,原本和睦的众亲本就不可因一套房屋而经历此番的劫难,望能在判决文书面前,平息心境,再塑亲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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