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调解手记 | 跨国婚姻解除,地点选择大不同
故事 · STORY
▼Michael和他前妻的婚姻解除跨越了中国和英国,历经两年。最终,他们两个前往市民政局,协议解除了他们千疮百孔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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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离婚证的那天,我第一次见Michael,我还记得很清楚,那天下着滂沱大雨。
从地铁出来,Michael伞都不撑,非常着急地前往民政局,很显然,他对这场婚姻的解除已经迫不及待了。在拿到离婚证后,他重重地握我的手道谢,跟我说他将回英国和家人团聚,大女儿要结婚了,然后定居在那了。
看得出来,中国成了他的一个伤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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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是某跨国公司在中国全资子公司的总经理,遇到前妻时,离异一人且已经年界五十。他和前妻相差18岁,前妻认识Michael时家里一贫如洗,和母亲相依为命,生活在上海的下只角。
两人在一个偶然的机会经朋友介绍认识。前妻当时在Michael的眼里就是个我见犹怜的上海女生。两人认识不到半年就结婚了。
结婚后,凭借Michael的高收入,前妻和母亲搬出了下只角。
Michael全额出资为前岳母购置了一套普陀区的房子,登记在前妻和母亲名下。另外,在前妻的坚持下,Michael又全额出资购置了一套高档小区的房屋。Michael听信了前妻的话,房屋仅登记在前妻一人名下。两人结婚近十年,一直没有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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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的某天,Michael收到了一封来自一个自称是Vincent的男子邮件,邮件上说他前妻在facebook上宣称自己是单身,他才和她交往并且两人发生了关系,而且不止一次。在一次偶然的机会,Vincent从朋友那得知了Michael的存在,并且他前妻在和不止一个男的交往。
在收到邮件的那一刻,我相信Michael是崩溃的,说起此事时,我仍然能看到他眼里的怒火。
Michael去和前妻对峙,前妻摔坏了他给她新买的苹果手提电脑,夺门而走。Michael这才意识到,这么多年前妻只是把他当成了ATM取款机,其实对他早就没有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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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是通过我的博客文章找到我的。对于这段跨国婚姻,我首先需要知道的Michael和前妻在哪儿登记结婚,各自名下的财产及财产在哪里,对方的离婚意愿。
因为Michael是英国公民,上海和英国均有置业,且在两国都会居住,所以我还需要知道他如果要离婚,是否英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有,对于涉及的中国境内财产如何分割。
前妻还是中国人,且是上海居民,所以其户籍所在地法院对他们的离婚当然有管辖权。另外,因为双方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所以通过双方协议在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是可行的也是最有效的离婚方式。
在对比了中国和英国离婚的优劣后,Michael选择了在中国离婚,因为他在英国诉讼,涉及的还有他在英国的资产和其他国家的投资,包括他的退休金等,他财产损失可能更大。
在中国,因为上海法院基本上对中国境外的财产不行使管辖权,所以他选择了在中国提起离婚。
如果在中国离婚,需要知道的是对方是否接受离婚及对方接受的离婚条件,即双方是否有协议基础。如果对方不接受离婚,双方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但如果对方接受离婚,下一步就是离婚协议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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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Michael在我的指导下开始和对方协商。
前妻对于离婚是接受的,既然Michael已经知道了她的婚外情,她也不再遮遮掩掩,但对于离婚的财产分割,特别是上海的两套房产,她始终没有让步。
一开始,她希望Michael放弃上海的两套房产,一分钱都不补偿给Michael。根据两套房的房产信息,前妻虽是房产的所有者,但Michael保留了全部的转账凭证,所以如果到法院,前妻取得两套房产的几率微乎其微。
考虑到Michael要把房产过户到他名下再变现,且变现的款项汇出也是个问题,Michael还是做了最后的退让,前妻补偿人民币五百万,他退出。
对于五百万的支付,双方你来我往了好几个回合,最终达成的一致是前妻以境外英镑支付四百万后,离婚当日支付人民币壹佰万,Michael放弃中国境内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包括前妻购置的车辆和其他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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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的协议签署后,因为我之前一再告知Michael仅仅签署协议并不直接生效,所以在我咨询了市民政局办理的时间及需要的办理材料后,Michael和她敲定了办理时间。
因为Michael不懂中文,且协议需要中文版本,所以我在很长的邮件来往后,终于见到了Michael。和对方在民政局见面时,Michael的愤怒还在,但他最终还是顺利办完了离婚手续,拿到了离婚证。
当天晚上,我收到了他的短信,他已经收到剩余壹佰万,第二天准备飞英国!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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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国婚姻的解除因为有涉外因素会变得异常复杂,解除的方式分为1)如果双方有一方是中国国籍且双方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2)如果双方有一方是中国国籍且双方不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如果要在境内解除婚姻的,只能通过诉讼;3)如果双方之前是中国人,后来移民取得外国身份,那么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取决于双方是否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
2. 跨国婚姻的当事人如果需要离婚,首先需要选择离婚的方式;其次如果协议离婚不可行只能选择诉讼的离婚的话,需要考虑的是哪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再次如果两个国家法院都有管辖权,需要考虑到法律适用问题,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更有利;最后需要综合考虑两处法院离婚的优劣势包括成本等;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做出自己的选择。
3. 如果双方在境外法院取得离婚判决,一方或双方需要到中国境内向中国法院申请认可离婚判决的效力方对双方特别是中国国籍方产生离婚的效力,但是该认可仅限于离婚身份关系的解除,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如果财产和子女在境内)判决部分,法院不会认可,需另行起诉。
4.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需要考虑的是法律适用特别是财产分割部分,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在双方或各方的财产可能在两个国家境内,对不同境内的财产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可能是比较安全和妥善的做法。
5. 对于即将转变身份的中国人,在转变之前应了解因为身份转变可能带来的财产属性的变化,以防未来出现婚变时因法律适用不同导致财产属性变化而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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