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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说法 | 《配偶同意函》,奶酪or陷阱?

高明月 王玥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前言

资本市场波谲云诡,婚姻家庭恩怨情仇。婚姻家庭遭遇资本市场,犹如天雷撞地火,难免地动山摇、巨浪滔滔。


在这里,你可以看到奶奶起诉孙女的匪夷之举(点击阅读明月律师文章:《奶奶诉孙女儿,地素时尚IPO缘何受阻》);在这里,你也能看到“姐夫变丈夫”雷人秘事(点击阅读明月律师文章:《姐夫变丈夫:公众公司的“家事信息”披露义务》);在这里,你还能看到“丈夫创业未成身先死,妻子身背巨债泪满襟” 之人间悲剧( 点击阅读明月律师文章:《小马奔腾案的法律分析与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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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创业未成身先死,妻子身负两亿巨债泪满襟,这就是小马奔腾案,案情曲折轰动,也惊动了最高院。所谓个案改变司法,司法推动立法,在小马奔腾案中展现淋漓。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横空出世,举证责任的天平从瞬间由债权人向配偶方倾斜,“共债共签”的理念迅速落地生根(点击阅读明月律师文章:《天平的两端》)。


然而,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家庭财富与企业资产,家企共生,同气连枝。天平两端,此消彼长,平衡之道,过犹不及。利益之交时,今日收之东隅,他日却又失之桑榆。共债共签大潮之下,丧失先机的债权人、投资人纷纷未雨绸缪、顺势而为,竞相要求配偶签署各类法律文件,《配偶同意函》就是日渐浮出水面且饱受争议的一类情形。


举个常见案例,创业股东一方因融资需要,在债权人要求之下,让配偶签署了《配偶同意函》(放弃股权权利),内容见下文。


因融资需要而签署的这份函件,白纸黑字,效力如何?试问,如果双方不幸离婚,股东一方能否凭这份原本融资时的《配偶同意函》,让配偶一方在股权分割时“净身出户”?


配偶同意函


本人春娇(身份证号xxx)与志明(身份证号xxx)于20xx年登记结婚,婚后志明取得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上海市xxxx有限公司80%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现本人春娇同意并确认下述内容:


1、 该股权为志明的婚内个人财产,该股权婚内的增值也属于志明的个人财产,非本人与志明的夫妻共同财产; 


2、 志明已于20xx年xx月xx曰簽暑的《xxxx股权转让合同》、《xxxx股权质押合同》等文件,本人不持任何异议; 


3、 本人将不得出于与上述安排相冲突的意图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主张股权及增值构成本人与志明之间的财产或共同财产。


签名:春娇      

20xx年x月x日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回答却不容易,实务中争议颇多,明月律师在此发表一家之言,以期抛砖引玉:



运用背景


正如上述实例所述,在资本市场实践中,配偶同意函一般是指控股股东的配偶所出具的同意放弃其对公司股权及其收益的承诺书。资本江湖中,因股东婚变造成企业重大变故的例子已不是少数。


根据明月律师团队的执业经验,在企业融资过程中,股东的婚姻、家庭状况等都是投资者尽调的重要内容,投资人防进坑的“土豆条款”、“地瓜条款”以及五花八门的《配偶同意函》等各类法律文件应运而生。



效力之争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可以通订立婚姻财产协议的方式确定财产归属。从形式来看《配偶同意函》应属于夫妻间财产约定的呈现载体。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如被新的夫妻财产约定所变更、推翻),似乎没有理由否定《配偶同意函》的效力。


至于配偶一方所可能抗辩的“仅为融资所需,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也需要提交证据(如私下另行签署的合同)加以证明。就像时常见诸报端、饱受诟病的“假离婚”购房,“做低房价”等逃税等行为,都会有一份藏在台面底下的真实合同。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现实中,配偶一方往往并不从事企业经营,对于企业经营、融资等细节也不会干涉,且感情好的时候,签署文件的时候一般也不会有如此“防人之心”,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面对白纸黑字的《配偶同意函》,配偶方往往是拿不出相反证据的。此时,难题就会抛给法院,认可《配偶同意函》似乎依据不足,否定《配偶同意函》又会觉得于法无据。


对于配偶方而言,往往就是“零和所有”之间的博弈,风险之大,令人咋舌。



明月建议


首先,回归初心,正本清源,杜绝侥幸心理。不论感情好坏,在签署《配偶同意函》时,夫妻双方都要扪心自问,这份函件是否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否是夫妻双方对双方财产所作出的明确约定:


  • 如果仅为融资所需(并不作为实际的夫妻财产约定),那么双方一定要私下再签署一份“真实协议”。这样的协议虽然不能对抗债权人,但是起码可以约束配偶双方,尤其对于配偶一方而言,有了一份私下的协议,则可避免他日股权被黑,甚至净身出户的悲催结局。

  • 如果这份《配偶同意函》,就是对双方婚姻财产所作出的明确安排,则双方应尽量在中约定公司股权及股权利益、收益时间、出资与收益性质等相关内容。尽量在内容上更全面、更严谨,最大程度避免因条款文义不清晰所导致的风险。在签署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公证的形式,进一步确保所签文件之真实合法。


上述道理,知易行难!如何在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之间找到平衡,是门大学问,懂再多的道理,有时不如找到一个像明月律师团队这样靠谱的私人财富管理律师团队。明月律师团队,助您驰骋江湖,护您家庭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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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高明月 王玥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编辑&制图丨刘雪菲 

转载/商务合作微信丨gaomingyue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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