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说法 | 大股东离婚,亿万股份怎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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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人离个婚不容易,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更是难上难。明月律师团队近期办理了数起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案件,发现案件在法庭上未花太多周章,但在离婚后办理股份过户时却耗时费力。明月律师发现,如何在已经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斡旋、沟通、平衡,如何让当事人摒弃前嫌、求同存异、通力合作、妥善切割,是对律师团队专业功底、人力配备、沟通情商的综合考验。鉴于此,明月律师团队特粗浅归纳以下四大心得要点,供大家批评指正,以期让大家不走错路、少走弯路:
要点一:流程复杂细节多
在我国,当事人可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到法院诉讼离婚,但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分割股份的情形又有特殊。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规定在离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时,所需的离婚财产分割证明文件有三类:
显然,办理股份过户时,财产分割文件要么是法院裁判文书或确认文书,要么就是公证处公证文书。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也是需要公证的。
在过户需要的文件全部备齐后,离婚当事人双方仍需要同时到场申请办理,如无法到场的,可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离婚当事人中一方授权另一方办理,且授权委托书中列明受托人可签署相关文件,申请表可由受托方在经办人处签字即可。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且当事人无法到场且不进行委托授权的,申请人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
要点二:信息披露不可忘
都说离婚是私事,但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就是“公家”的事。大股东结婚、离婚,要是隐瞒不报,是要被处罚的,明月律师曾经撰文《明月说法 | 结婚未披露,游久游戏大股东被通报批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是监管合规的要求,更是为了对公众投资者负责。
譬如,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规定,大股东离婚后,如果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必须先披露,然后才能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当然,信息披露不一定只发生在离婚之后,一方启动离婚后,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方式,冻结对方名下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被冻结的股份数量达到已发行股份5%的,则上市公司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后,会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何种影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要点三:离婚套路不可取
离婚的套路无处不在,“假离婚”规避减持规定就是屡见不鲜的做法,明月律师曾经撰文《明月说法 | 揭秘“天价离婚”背后的“离婚公告”套路!》予以评论。有些大股东通过离婚,把股份分割给“既不是大股东,也不是董监高”的配偶,配偶分到股份后自行随意减持,无需遵循减持新规。如果两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因为离婚后两人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因此两人减持股份也不需要合并计算。
假离婚规避减持,如同假离婚规避“限购、限贷”政策购房一样,其实都是钻法律的空子,一旦出了问题,当事人的权益是难以得到法律保障的。从宏观角度而言,钻法律空子来套利,损害的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和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绝对不可取的。
要点四:依法纳税最光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20%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离婚分割股权时,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67号文)之规定,离婚分割这种通过无偿让渡取得的股权,按照原持有人的股权价值和合理税费作为收入,收入和原值是等同的,也就是说股权转让的纳税基数(收入-原值)=0,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就是0。
在实务中,虽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仍要向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选择向转出方证券账户开户证券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取得税务部门盖章的申报文件之后,方可去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在向税务部门申报前,还需要转出方账户持有人向中证登申请出具《证券持有变更信息表》,以便核实转出方账户内的股份性质和详情。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仍需缴纳印花税和过户费,其中印花税为单向征收,由转让方按照股权转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日的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过户登记证券数量×印花税税率(1‰)计算应纳税额。过户费的计算公式则为:过户登记证券数量×面值×1‰,最高 为10 万元封顶,且向转让方与受让方双向收取,自然人证券账户的起收点 为1 元,其他证券账户起收点 为10 元。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也不是两个人的事情,是社会公众的事情,友好协商、好聚好散很重要,有个认真、负责、不折腾的律师团队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也很重要。当然最重要的是,是当事人自己的自我察觉,人生何其短,何必苦苦恋?既然越不过这个山丘,也请不要把自己搞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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