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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说法 | 股权代持,风往哪吹?

我是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政府与市场,监管与自由,凯恩斯与哈耶克……两种价值,相生相克,此消彼长,轻重缓急、孰先孰后,如何平衡?博弈激烈,天平两端,谁应能胜出,谁又来度量?


明月律师认为,在政府监管和市场自由之间,平衡的尺度在司法之手,掌握裁判权的法院是最后防线。

 

行政监管对市场行为会有调控、干预,但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是否应该有边界?按照我国民商法司法实践,民商事合同行为效力的边界应该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这里。“法律和行政法规”无禁止皆可为是基本原则,只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默认就是有效的。

 

但现实当中,监管合规之网的构成,不仅有“法律、行政法规”,还有位阶相对较低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按照《合同法》规定,如果争议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却违反了效力位阶更低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这样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法院对“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应该高于一般的监管合规的标准。

 

以股权代持为例,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股权代持,《公司法》司法解释还对股权代持行为予以“加持”认定。由此可见,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应该无虞。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1.

山雨欲来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实施,大资管行业进入“强监管”时代。最高院也于较早时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监管规则和裁判规则有趋同之势,实施穿透式监管、防控金融风险成为核心要义。


体现在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法院的目光已经不仅仅停留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各部委的规章规定,似乎也已成为案件主审法官裁量的依据。

 

2018年4月,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在审理一起保险公司股权代持上诉案(福建伟杰与福建天策等营业信托纠纷案)时,江必新大法官当庭作出裁判,认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协议无效。本案中,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行为违反了保监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但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18年7月,最高院再公布一则再审案例(杨金国与林金坤股权转让纠纷案),明确认定,上市前代持未清理,发行过程中隐瞒“真实投资人”身份获准上市的,股权代持应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系争代持行为违反了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等规定,但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上所述,保监会、证监会部门规章本不能成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但明月律师注意到,最高院在上述两个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判决过程中,也给出了自己的逻辑:


法院一方面认为部门规章就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和上位法不矛盾,且“用心良苦”、不忍拒绝,另一方面似乎觉得这个理由毕竟有些牵强,于是再引用“社会共同利益”条款来辅证:即使没违法、但如果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也是无效的,等于是来了个“兜底”双保险,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风往哪吹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高调公布这两个案例,指引意味明显。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远没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的管用。最高院的态度,可以直接对争议领域的价值取舍产生决定性影响。


然而,对于民商事合同效力性的认定,是关乎每一个人、影响社会商业活动规则的基础性问题,最高院的旗帜在监管风暴中随波摇摆,究竟是好是坏?

 

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股权代持司空见惯。以前财富人士找人代持股权,主要担心代持人所代持的股权被黑(被架空、被执行、被分割),如今还要担心一个问题:“被无效”。当初决定代持的时候,依据的是《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如今最高院的几个公告案例就足以击溃代持合同效力,代持就“被无效”。

 

关于股权代持的评论文章:《明月说法:王宝强的修罗战场》

 

就像当初债权人依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向夫妻主张债权(甚至也打赢了官司),可如今最高院再出一个“共债共签”的补丁解释,游戏规则瞬间改变。更令人咋舌的是,对于以前已经审结的案件,最高院还要挖出来重新审,“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则已然被遗忘。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评论文章:《明月说法:天平的两端》

 


市场经济,需要可预期的、相对稳定、确定的规则,今天的“正确”不应成为明天的“错误”,规则的变化也不应溯及过往的行为。行政监管可以是运动的、激进的,但司法应当是审慎的、冷静的,司法之所以被誉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原因正是如此。如果司法不甘寂寞、勇立潮头、摇旗呐喊,谁又能为司法之错买单?

 

对于广大从事私人财富管理的律师而言,司法的不淡定,直接的后果就是财富规划方案的不确定性。所以说,没有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潮起潮落,法院傲立潮头,我们随波逐流……


“明月说法”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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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明月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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