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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改对高净值人士财富规划影响及家族信托税务筹划 | 明月说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资管云 Author 高明月 李倩倩
一、个税改革对高净值人士财富规划的影响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近亲属之间赠与、继承房屋之所得、宣传、广告礼品所得。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三是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剩下六条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
所以有些信托受托人会在信托设立之初设立受益人变更机制,即约定若受益人的纳税身份变更为美国税务居民,则信托终止或者变更受益人为其他中国税务居民,再通过该税务居民将信托受益赠与美国税收居民(原受益人)。
此外,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与100多个国家地区税务主管部门按照《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即俗称的“CRS”),开展首次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实现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如此一来,中国税务部门能够轻易获取高净值人群在海内外的涉税信息,并就中国完全税收居民隐瞒的海外收益补征税款。
二、家族信托设立过程中的“税务瓶颈”及税务筹划
目前在我国,虽然家庭成员直接赠与、继承房产产生的税费较低,但在家族房产隔代传承的效果上不如信托,例如委托人想要把名下房产传承给自己孙辈并且隔离自己的儿女,但往往面临孙辈目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是委托人想要隔离的儿女,这就导致传承给孙辈的房产更多的控制权在儿女手中,最终致使整个家族房产隔代传承效果较差。
所以尽管房产类家族信托税费较高,但由于一方面能享受房产增值的收益,一方面也能更好的实现家族财产隔代传承、资产隔离的效果,也还是会有部分客户选择这种形式。
与房产类似,股权类家族信托目前也遭遇着税务瓶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规定,因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家庭成员导致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通过继承或直接平价转让股权给家庭成员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很少,甚至没有。
相反,如果设立股权类家族信托,则需要应对设立环节、存续环节以及终止环节的各种税费。其中,在设立环节,将股权置入家族信托中视同交易,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需要缴纳一定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设立环节股权价格评估简单,税费尚可接受;在存续环节,受托人将股权收益、分红分配给受益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不需缴纳税费;而在终止环节,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非交易的过户信托登记制度,如果将信托股权转让给受益人,尽管是非交易过户,但依旧被视同正常交易,受托人、受益人需针对增值后的股权缴纳一定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如此一来,委托人设立股权类家族信托,不仅要缴纳管理费,还要缴纳设立和退出时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重复征税的压力较大。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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