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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门槛在哪里?| 明月说法

我是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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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和诸位信托业界大咖交流,不禁感慨,“家族信托”门槛高,不只是客户的普遍观感,似乎也是业内人士的基本共识。“家族信托”的门槛高在哪里?明月律师简单归纳一二,供诸位同仁批评指正。



01
从信托财产角度

2001年的《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的三种类型: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并无门槛。2016年的《慈善法》推出了公益信托的升级版“慈善信托”,但也未设门槛。那么门槛在哪里呢?

门槛其实在银保监会“信托函(2018)37号文”,该文规定: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按照37号文的逻辑,低于1000万的信托,应该只能叫“家庭”信托,配不上“家族”的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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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的角度,按照合格投资者的逻辑设立准入门槛,可以理解。从受托人角度,提升门槛提升性价比,貌似也无可厚非。但如果能够回归家族信托事务管理的本源,阳春白雪、下里巴人其实都有生存的空间。就像慈善信托,几百亿的和几千元的并存,百花齐放尤为绚烂,如罗素所言,参差多态乃幸福本源。


02
从信托营销角度

按照信托营销的逻辑,问出“你家家族信托收益率”多少的客户,应该是这个社会的大多数。

既然你是卖产品的,那么客户就是上帝,客户永远是对的。如果你是卖专业的,那么你才是对的,客户反而是要被教育的。所以要把家族信托变成专业的服务,而不应看成销售一个高大上的产品,才是家族信托发展的应有之路。

家族信托的专业,体现在哪里?体现在你的解决方案里面,你卖的不是一个封闭几十年的理财产品,而是一个让人家富过三代的解决方案,不专业能行吗?

对于家族信托的客户而言,收益率,早就不是first priority了。客户找到你,是因为信任你,才愿意托付给你。之所以信任你(一家机构),是因为不信任其他的人(哪怕是家人)。

在信任和不信任之间寻找平衡,是最难的,能让客户信任你有这种“持久的平衡力”,才是家族信托服务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03
从信托专业角度

此处讲的专业,是言必有据、理必达人的说服力。

譬如信托防儿媳、防女婿的远离,你得结合《婚姻法》17、18条来说。譬如信托的债务隔离效果,你又离不开《信托法》12条

譬如信托的“防败家”条款,如果不熟背《信托法》47条、48条,怎么能说服那些出入上流社会,甚至大学就是学法律的高净值客户呢?

信托的专业,还体现在“需求转化”的能力。

信托的本质,是通过一纸协议,实现财产权利的复杂让渡。如果不是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谁愿意轻易地将千万级的财产权利拱手相让?无论是隔离、保护还是传承,你必须有能力迅速、准确地识别出客户的内在需求,抓出痛点,并且搭建出合理的架构。

举个栗子,某客户要抢在和现女友登记结婚之前,设立一个家族信托。你就得本能嗅出,是不是和前妻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要照顾呢?于是你会发现,以发展的眼光来看,这个信托架构的核心,就是几个“皇子”之间的竞争和平衡。


04
信托赢了谁?

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没有万能的工具,只有相对平衡的工具。

相比各类理财产品,相比纯粹的保险产品,甚至相比一些简单的法律方案(如遗嘱、婚姻协议等),(民事)信托是更加平衡的工具。此处讲的平衡,不仅体现在《信托法》的外在加持,更多在于信托本身的灵活、创意和制衡的内在属性。

譬如客户要把一笔钱传承给孙子,如果光靠遗嘱(“遗赠”给孙子),法理上可行,但现实中难以实现,因为绝大部分案例中,如果没有强力第三方的介入,孙子是断然PK不过儿子的,结果就是“富不过二代”。

譬如说面对挥霍无度的子女,委托人考虑的是如何设置信托架构(防挥霍条款),才能确保子女未来不至流落街头。考虑到个人破产制度即将推出,信托圈如果不熟读美国加州 Carmack v. Reynolds 的案例,又怎么能预判出“败家子们”未来的发展之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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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信托输给了谁?

信托输给了谁?其实是橘生淮南还是淮北的问题,这要放在中国的语境下回答。答案很简单,输给了落后的信托税收制度。

以房产信托为例,财税(2016)36号文,把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78号文以及后续的若干规定又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比而言,如果把房产放入信托里,买卖双方契税、所得税、房产税等,不但全部要缴,还要两边缴纳,成本高昂,心在滴血。这也就是为什么,为什么家人之间代持多,去做信托的少,成本相比,云泥之别。

股权信托也一样,国税总局(2014)67号文,简直就是家人近亲属之间股权代持的灵丹妙药,如果去做信托,一堆税费又在等着你呢。个人拿股权设立信托的时候,视同股权转让,20%个人所得税是逃不了的。信托运行若干年,股权大为增值,此时股权分配或者信托终止时的股权分配,又该谁来缴纳巨额的所得税?如果说信托在实际分配之前,受益人不该缴税。那么信托运行期间的增值,受托人是否应该缴税?

金税三期搞了好多年了,今年又是个税改革如火如荼的开幕之年,但“信托税收”仿佛完全被遗忘了。譬如,自然人受益人从信托中获得的受益,是否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个税条例没给出答案,(2019)74号文对“偶然所得”的规定也没给出答案。

在信托税收制度不完善之背后,就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任重而道远……


06
信托的未来在哪里?


信托原本是舶来品,需要吸收英美法信托的精华,也需要根据国情适当本土化。

譬如在英美国家,生前信托的主要职能是规避遗产认证程序(probate)的高昂税费成本和繁冗的时间成本,这在我国就有点水土不服。因为我国的遗产继承是直接继承,没有遗产税,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反而比通过信托传承财产要更便捷、更“划算”。

我国信托的空间究竟在哪里?上面其实已经都阐述了,信托的空间在于信托财产的保护、信托事务管理,这个空间的关键是信托架构的搭建,这也是本土化的空间。婚姻保障、继承规划、监护安排,这些都是应当贯穿整个信托过程之中,因为这背后对应的是爱情、生命和尊严。理解了这一点,方可谓信托“入门”。

无关财产,以人为本,这才是信托的未来。


家族信托的未来,不在天上,而在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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