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人工授精生育的孩子判给谁?| 刘言律语
【编者按】人工授精所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已被《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2号函)所确认,满足一定条件时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0号指导性案例“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中亦作出相同的法律认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本文系根据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的某案例整理、改编而成。
人工授精技术已在我国普及,也为千万个面临生育困境的家庭带去了繁衍后代的希望。但是因为部分生育困难源于丈夫没有生育能力,所以存在人工授精的精子并非来自于丈夫本身。
这就引发一个法律问题:人工授精生育的孩子与“父亲”并没有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案例
2011年,A女士和B先生结婚。2015年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一个男孩小C。2018年7月,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2018年10月,法院判决不离婚。2019年,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孩子抚养权:
1、A女士和B先生均主张小C抚养权。
2、A女士认为:从生物意义上讲,B先生与小C没有血缘关系,小C并不算B先生的亲生孩子。况且孩子年幼,需要母亲照顾。
3、B先生认为:小C主要是自己和父母照顾,自己患有无精症,虽然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但对孩子有感情。B先生同时承诺如获得小C抚养权, A女士可不支付抚养费。
▌法律分析
一、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虽然我国《婚姻法》对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界对此并没有很大的争议和分歧,主要依据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2号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根据复函的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是否使用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只要夫妻双方属合法夫妻,一致同意通过人工辅助方式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抚养权归属应综合考虑并立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一)血缘关系不是决定性因素
案例中小C在法律上应视为A女士和B先生双方的婚生子女,虽然小C与B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不是生物学父亲,但不能因此排除B先生作为父亲的法律地位。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A女士和B先生均有同等的主张权利。
(二)维持孩子稳定生活状态
案例中小C出生后最开始是与A女士、B先生共同生活,A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搬离共同住所,小C主要与B先生共同生活。小C目前已经适应现有的生活环境,B先生对小C的生活习惯较为熟悉。
(三)考虑父母双方的生育能力
案例中B先生患有无精症,该疾病也是双方选择人工授精生育小孩的最主要理由。就双方生育能力而言,A女士离婚后仍然有继续孕育小孩的生育能力,其生育能力优于B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A女士和B先生离婚,小C与B先生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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