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监察机关调查措施⑪丨查封,怎么封?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查封是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防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
监察机关采取查封措施的要求,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是采取查封措施,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开具查封文书。
二是办理查封事项时,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查封文书,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在场,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措施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或者控告。见证人在场有利于证实整个过程,有利于调查人员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是查封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需要查封的财物、文件、电子信息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2)上述这些财物、文件、电子信息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
四是对于查封的物品,调查人员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物品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拒绝签名的,记录在案。在清单上应写明调取的财物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和电子信息的编号,以及发现的地点和时间等。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占有人。查封过程中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五是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查封权限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的财物、文件或者电子数据的,可以强制查封。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进入被查封场所,动用被查封财物、文件或电子数据。
六是在调查中需要使用相关财物、文件或者电子数据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调取、交接应当严格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被查封的财物、文件或者电子数据用于调查违法犯罪行为以外的目的,也不得将其损毁或者自行处理,要保证其完好无损。
七是监察机关对查封的财物、文件,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该查封的财物等并非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被调查人违法犯罪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无任何牵连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并退还原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查封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
查封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或者批准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案件调查终结后一并处理。
监察机关查封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以及涉案的车辆等财物,应当在保证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尽量不影响有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以将被查封的财物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并书面告知保管人对被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出租、抵押、赠予等。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学习指南》。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5种调查措施进行了全面解读,分别阐释了15种调查措施的涵义、适用对象、程序、方式方法以及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本书对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正确运用15种调查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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