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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界定
工作失职行为与工作失误的界定 工作失误,是指行为人由于业务水平不高或者工作经验不足,从而决策失误,导致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损失。
虽然工作失职行为与工作失误都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前者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后者是积极履行职责;前者是由于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后者是由于业务水平不高或者工作经验不足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
工作失职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界定 工作失职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主体不同。工作失职行为的主体为党组织负责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客体不同。工作失职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党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是对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仅要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而且必须具有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关于工作失职行为中“较大损失”和“重大损失”的标准,《党纪处分条例》未作具体规定,在有关单位作出解释之前,我们可以根据损失的数额和其他情况综合认定。
本书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工作实际,对公职人员常见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界定进行了全面系统解读。本书以六项纪律为主线,每种违纪行为一节,详细阐释违纪行为构成,系统梳理该违纪行为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并对易混淆、难界定的相关行为从构成要件角度进行区分,旨在为纪检监察干部准确处理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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